來源 | 檢察日報、上海檢察三分院
作者 | 杭晶琪 徐一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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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日報》2026年6月2日
第05版:明鏡周刊
光模塊是通信網絡中的“神經元”,承擔著光電信號轉換的關鍵功能,廣泛應用于數據中心互聯、電信骨干網、5G基站、企業網絡等關鍵場景。隨著5G基站與數據中心建設的浪潮興起,華為、華三(H3C)等品牌光模塊市場需求激增,國內光模塊市場規模高達數百億元。然而,在高利潤驅動下,仿冒的黑灰產業悄然滋生。
2017年,陳某亮因組裝、銷售假冒知名品牌的光模塊,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20萬元。2019年12月起,尚在假釋考驗期的陳某亮重操舊業,伙同父親陳某勇,通過網絡平臺向多名客戶銷售假冒知名品牌光模塊,陳某亮負責進貨、銷售,陳某勇負責接發貨。
2025年10月24日,經上海市靜安區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認定陳某亮、陳某勇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依法裁定撤銷陳某亮假釋,與前罪未執行的刑罰并罰,判處陳某亮有期徒刑四年二個月,并處罰金100萬元;判處陳某勇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二人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
上海市檢察院第三分院檢察官在審查證據材料過程中發現,陳某亮將其與客戶聊天記錄中的“OEM”“便宜的”“三碼合一”等關鍵詞,狡辯為“二手的”“成色不好的”“帶包裝的”;對于“原裝1:1”“精仿”等表述,他則辯稱“只是仿造的盒子包裝,采購的光模塊大部分都是二手回收的產品,我是被騙收到了假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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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這些關鍵詞代稱的疑點,檢察官細致梳理陳某亮與客戶的聊天記錄,發現其在與多名客戶聊天中都明確表示并非原裝商品,還多次要求客戶、供應商刪除相關聊天記錄;其從某運營商處進購的原裝正品華為萬兆光模塊的單價是85元,而從其他平臺的采購價是40元左右,遠低于正品市場價格。這巨大的進銷差價,恰恰證實了陳某亮的知假售假行為。
檢察官在辦案中還發現,對其中部分光模塊,陳某亮還專門改寫編碼以規避查處,同時通過擦拭外觀、重新貼標簽、配備包裝及說明書等操作掩人耳目。檢察官認為,即使其采購的部分產品確實為二手回收產品,但這種真假混銷的行為,已然超出了合法銷售二手產品的邊界。
陳某亮還多次辯稱“涉案金額沒有一審判決認定的400萬余元這么多”。為精準核定涉案金額,檢察官結合聊天記錄、網絡銷售臺賬,比對涉案資金賬戶流水,依法剔除正品商品交易金額,最終查實:2019年12月至2024年9月,陳某亮銷售涉案假冒商品6萬余件,涉案金額400萬余元,確認一審判決認定的犯罪數額準確無誤。
案件辦理初期,陳某勇不承認自己與陳某亮的父子關系,聲稱不認識陳某亮,后續在承認父子關系、銷售假貨后,又突然翻供。檢察官認真審查歷次訊問筆錄,發現陳某勇在偵查、審查逮捕階段均承認知曉兒子此前被判刑的原因,對其幫忙發貨的光模塊是假冒品牌有明確認知。陳某亮與陳某勇的聊天記錄也證實了其父子二人就涉案假冒光模塊聯系包裝、發快遞等事項。
2025年12月25日,上海市第三中級法院對該案進行二審公開開庭審理。檢察員以查證的聊天記錄為出發點,結合上訴人的進銷價格、銷售模式、前科背景以及同案關系人的供述、證人證言等全案證據,充分印證陳某亮銷售假冒品牌光模塊的事實,并從聊天記錄及歷次訊問筆錄著手,全面論述了陳某勇在知曉陳某亮有前科、知曉是假貨的情況下仍然幫其發貨的事實。
檢察機關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量刑適當,上訴人陳某亮、陳某勇的上訴理由不成立。二審法院同意檢察機關的意見,裁定駁回陳某亮、陳某勇上訴,維持原判。今年3月24日,陳某亮被送交監獄執行刑罰。陳某勇在看守所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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