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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甲和乙在同一小區居住。甲飼養了一只比熊犬,乙飼養了一只金毛犬和一只泰迪犬。某日,乙在小區居民樓樓下遛兩只狗,其中金毛犬有遛狗繩牽引,泰迪犬沒有拴繩。甲在該樓樓上打開房門時比熊犬從門口自行溜出,無人跟隨。比熊犬跑至居民樓樓下時,被乙所飼養的金毛犬咬傷。后甲將其比熊犬送往動物診所治療,支出醫療費3000余元。后雙方就賠償事宜協商未果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條規定:“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
本案中,乙在遛狗時對金毛犬已采取拴繩管理,但比熊犬的突然出現讓金毛犬基于動物本能產生應激反應,乙無法立即反應采取制止措施防范突發行為,在拉動體型巨大的金毛犬未果的情況下,金毛犬咬傷了比熊犬。甲飼養的比熊犬被金毛犬咬傷,乙作為金毛犬的飼養人及管理人,應當就甲的損失承擔侵權責任。如果乙有證據證明損害系因甲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在乙未能舉證證明甲存在故意的情況下,其要求不承擔責任無法律依據。但甲作為比熊犬的飼養人,應當預知比熊犬未牽繩而溜出可能會產生不利后果而未及時采取安全措施。甲因未盡到看管義務,導致比熊犬溜出家門,屬于重大過失,應適當減輕乙的責任。乙在采取拴繩遛狗措施,盡到了一定的安全措施義務。
綜合考慮事發經過及雙方的過錯程度,法院認定乙承擔30%的責任,甲自行承擔70%的責任。
法官說法
隨著人們心理需求的增加,飼養動物的增加導致糾紛增加,作為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對飼養動物的行為及其產生的后果承擔責任。
民事主體在其行為造成他人財產或人身損害時,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飼養動物損害責任是一種特殊侵權責任,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在其飼養或管理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后,考慮被飼養的動物自身存在不可預測的危險性、損害結果等因素,無論飼養人是否存在過錯,均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按照過錯推定責任原則或無過錯責任原則對受害人承擔責任,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對動物的損害行為代替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因此,作為動物的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肩負其對動物的控制、管理責任,嚴格遵守相關管理規定,及時對自己飼養的動物采取安全有效的防護措施,最大限度避免損害結果的發生。
本案中,乙雖然對金毛拴了狗繩,但仍需對甲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作為動物飼養人應當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該安全措施需要綜合考慮動物的品種、習性、體型及周邊活動環境等各種綜合因素,對于具有攻擊性的犬類僅僅拴繩無法起到安全防護的作用,必要時需要佩戴嘴套等。飼養人可以不承擔或減輕責任的情形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而這一免責事由的舉證責任在于飼養人,本案中乙未能提供證據證實甲存在故意情形,因此無法免除責任。而甲作為比熊犬的飼養人,因疏忽導致比熊犬溜出家門被咬傷,未盡到管理責任,對比熊犬被咬傷存在重大過失,應承擔大部分責任。
隨著飼養寵物的家庭數量增加,因飼養人責任意識淡薄、未充分認識到動物自身所帶的危險性,導致類似的矛盾頻發。飼養人在飼養動物的過程中,應當做到:一是嚴格遵守寵物飼養管理規定,辦理相關寵物證件,不飼養違反規定的動物如惡性大型犬等;二是熟悉自己的飼養動物習性,并作出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三是嚴格遵守公共場所出入規定,在公共場所始終保持對寵物的有效控制,防止寵物脫離管控損害財物或受傷;四是積極為寵物購買責任保險,分散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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