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堅持40多年喊冤,他應該是冤的。
2026年6月9日,南京晴空萬里,我陪同當事人齊慧先生,走進了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的大門。他的手里,緊緊攥著一份我們反復修改了數次的《刑事申訴狀》和主要證據匯編。這些不算太厚的文件,承載著他過去四十多年人生的全部,從23歲的青年到64歲的白發老人,從踏上西去列車死緩囚徒到刑滿歸來,他從未停止過喊冤。
這是我們團隊代理的歷史最久遠的一起案件。
遞交材料后與接待的法官溝通了一個多小時,由于該案是四十幾年前的舊案,接訪法官也非常認真,仔細地閱讀了我們撰寫的申訴材料,又看了主要證據。他認可我們的觀點:該案確實辦理得很粗糙,除了齊慧認罪的口供和警犬的嗅覺鑒別,沒有其他證據可以認定該案系齊慧所為。
但法官又說不能用現在的標準去衡量40年前的案件辦理情況。其實不論是40年前還是現在,我們的證據認定規則是一脈相承的,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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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次“嚴打”時發生的女工受辱墜樓案
時間回倒1983年9月13日,杭州彌陀寺路9號院。當晚7點40分左右,女工徐某某從自家六樓陽臺墜落身亡,臨終前高喊“家里有壞人”。此案發生在“嚴打”運動初始,且案發地與浙江省委大院僅一路之隔,壓力可想而知。“限期破案”的行政命令,為后續的一切埋下了伏筆。
十幾天后,齊慧被公安帶走。最初的證據關聯,僅僅是一本從他手中借出、幾經轉手最終出現在徐某某房間的雜志。在巨大的破案壓力下,這根脆弱的線索被無限放大,成為了偵查的起點。然而,真正將齊慧推向深淵的,是兩份所謂的“鐵證”:一份是漏洞百出、在精神異常狀態下取得的認罪口供;另一份,則是極不嚴謹、不應成為證據的“警犬氣味鑒定”。
杭州是個神奇的地方,在張氏叔侄案件中有神警,在齊慧案件中有神犬。
二、“警犬氣味鑒定”不應成為證據
案發十幾天后,警方動用警犬,對現場遺留的一只紫紅色厚底男式拖鞋與從齊慧家搜出的布鞋進行氣味鑒別,結論為“氣味一致”。這份蓋著鮮紅印章的《刑事技術警犬鑒定書》,成了定案的核心“科學證據”。
但這里存在幾個無法回避的問題:第一,任何生物氣味都會隨時間揮發、變化,案發十幾天后才進行的氣味鑒別,其結論不具有可靠性本身,在杜培武案件中,也存在這樣的問題;第二,案發當晚,警犬曾以該拖鞋為嗅源追蹤,止步于小區的圍墻,并未指向齊慧家。為何十多天后,卻能得出“一致”結論;第三,即便在當時,警犬鑒別也多被視為偵查線索,而非獨立定罪的證據。將如此主觀、易受干擾的生物識別結果作為定罪主要依據,違背了基本證據原則。
而另一份“證據”——齊慧的有罪供述,則是在更為非正常的背景下產生的。被抓時,齊慧因突然停用安眠藥“速可眠”,正處于嚴重的藥物戒斷反應期,表現為抽搐、昏厥、意識模糊。在這種精神狀態下,他經歷了長時間連續訊問。他回憶,辦案人員以“你的父母在我們手里”相威脅,以“我們有科學技術的‘鐵證’”施加心理壓力。最終,一個意識不清的青年,在恐懼與誘導下,做出了前后矛盾、多次更改的“供述”。關于兇器來源,他給出了五六個版本;關于拖鞋,說辭從“買的”變成“撿的”再變成“借的”。然而原審法院并未重視如此矛盾重重的供述,毅然決然地敲下了影響齊慧一生的法槌。
三、案發時間、右手殘疾與消失的案發現場的指紋鑒定
與薄弱的有罪證據形成鮮明對比的,大量被原審忽視或隱匿的無罪證據。
首先是不在場證明。案發關鍵時間點(約晚7點40分),多名鄰居的證言可以證明,齊慧母親因兒子在家昏倒、口吐白沫,緊急求助對門護士鄰居謝某;謝某首次施救后,其母劉某下樓找丈夫協調車輛送醫;在樓下,劉某某親眼看見被害人徐某某還坐在六樓陽臺欄桿上。
同時,追逐兇手下樓的鄰居邊某某碰到劉某某,詢問是否看到可疑人,劉某回答沒有。這條由不同證人、不同視角相互印證的時間線,排除了齊慧作案后再返回家中的可能。
齊慧的右手有嚴重殘疾:中指斷了兩節,無名指和小指功能喪失。尸檢報告顯示,被害人頸部損傷符合被人用力扼頸所致。一個右手無法握拳發力的人,不可能獨立完成足以導致死亡的激烈扼頸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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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關鍵的,是直接物證的缺失與矛盾。現場勘查筆錄明確記載,在廚房窗戶上提取到5枚指紋和1枚掌紋。這是鎖定真兇最直接的客觀證據。然而,在整個訴訟卷宗中,沒有任何一份將這些痕跡與齊慧進行比對的鑒定報告。多年后,一位參與復查的檢察官在文章中透露,他曾查閱偵查內卷,指紋比對結果早已排除齊慧。那么,這些排除齊慧嫌疑的關鍵證據,為何從未出現在法庭。
此外,定罪的物證本身也混亂不堪。現場發現的兇器是一把斷成兩截的單刃小刀,但庭審中出示讓齊慧辨認的,卻是一把完整的不銹鋼水果刀。作案工具都無法同一,證據的客觀性、關聯性何。
退一步講,如果水果店真的是犯罪工具,為何不對其進行提取生物檢材,進行鑒定。
四、二審法官隨口說的“你可以申訴”,成了齊慧堅持下來的動力
1983年12月,杭州中院一審判處齊慧死刑立即執行。1984年5月,浙江高院二審改判死緩,并宣告其父母包庇罪不成立。二審法官宣判后那句“你可以申訴”,成了齊慧四十年來的精神支柱。
在獄中,申訴一直被視為“抗拒改造”,今年11月1日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生效后,這種情況徹底得到改變。調往新疆服刑后,他堅持每周用殘缺的手寫申訴信。他的堅持曾換來希望,上世紀90年代初,浙江省檢察院一位檢察官被其來信打動,主動復查此案。經過調卷、實地勘察、偵查實驗,復查結論認為證據不足,應予以糾正。遺憾的是,這份意見因“案件發生在嚴打初期、地點特殊、影響大”等非法律因素,在檢察委員會討論后被擱置。
此后,申訴的路更加艱難。2015年,浙江高院駁回申訴;2022年,浙江省檢察院復查再次停滯;2024年,他收到了最高人民檢察院不予支持的《刑事申訴結果通知書。通知書對核心疑點的回應令人費解:對于缺失的指紋鑒定,稱“不是所有犯罪現場必然遺留指紋”;對于穩定的不在場證人證言,認為“有一定出入符合記憶規律”;仍將警犬鑒別作為依據之一;甚至提及了一把齊慧從未見過、也從未在庭審中出現的“斷為兩截的單刃小刀”。
再次我無意冒犯最高檢察機關,但認真對待在案的證據是最基本要求吧,實事求不是我們法律人的初心嗎?
五、一個冤案摧毀了齊慧的一生
此案中,幾乎集中了冤假錯案的所有典型特征:依靠非法取供獲取口供、使用不具唯一性的“科技證據”定案、無視客觀存在的無罪證據、關鍵物證缺失或矛盾。近年來,我國平反的一系列冤案(如我們通過申訴獲得無罪的楊松發案),都在反復重申同樣的原則,定罪量刑必須堅持證據裁判,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排除合理懷疑。對于證據不足的案件,必須堅持疑罪從無,尤其是對于死刑案件,證據的要求從來都是最高的。
齊慧案的所有疑點,都指向“合理懷疑”未被排除。右手殘疾如何扼頸?清晰的不在場證明如何解釋?排除其嫌疑的指紋鑒定結論為何隱匿?矛盾的口供如何采信?十幾天后的警犬鑒定如何作為鐵證?這些疑問,需要法律給出負責任的、經得起檢驗的回答。
四十幾年,一個人從青春等到白頭。他的父母未能等到兒子清白便含恨離世。今天陪同他遞交這份申訴狀,除了行使法律賦予齊慧的申訴權,更是考驗我們的最高審判機關,是否有勇氣直面歷史的錯誤,并通過依法糾錯來捍衛法治的尊嚴。
走出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陽光有些刺眼。齊慧沒有說話,只是長久地回望那座莊嚴的建筑。
路上他又回憶了一些細節,他的白發在陽光中格外刺眼,他慢慢的講述過往,像是在說別人的故事,時間已經磨平了他的怨恨,他渾濁的眼神中已經沒有了光。
讓證據說話,讓事情成為原來的樣子,是我們法律人的初衷。愿齊慧有生之年可以等到遲來的公正。
(作者趙德芳,系北京首天律師事務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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