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溫州鹿城區的吳女士在距斑馬線約30米處橫穿馬路時,被一輛超速行駛的轎車撞飛,導致骨盆粉碎性骨折,經鑒定構成九級傷殘。交警部門認定吳女士“未走人行橫道、未注意觀察”,負事故主要責任;肇事司機因超速負次要責任。保險公司以“行人主責”為由,僅愿在交強險外賠付30%的損失,吳女士家庭面臨巨大經濟壓力。
吳女士家屬輾轉找到澤良律師事務所全晟交通團隊。團隊調取肇事車輛EDR(事件數據記錄器)數據及現場監控,發現車輛撞擊前車速達到68km/h(該路段限速50km/h),且司機曾有短暫看手機的動作。團隊援引《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條“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道路應當避讓”以及超速加重責任的規定,主張“司機應承擔主要責任”。
澤良團隊提交復核申請,指出吳女士雖有過錯,但超速+分心的機動車方過錯更為嚴重,不應僅定次責。經上級交警部門復核,責任認定修改為:司機因超速及妨礙安全駕駛行為負主要責任,吳女士負次要責任。從主責到次責,賠償比例實現關鍵反轉。
責任修正后,團隊整理了吳女士近8萬元的醫療費、9級傷殘賠償金、誤工費、護理費及后續康復費用,核算總損失約32萬元。在與保險公司的多次調解中,團隊堅持以法定標準逐項核對,不接受“打折賠償”,同時考慮到吳女士家庭急需用錢,在付款期限上要求“20個工作日內全額付清”。最終雙方達成19.2萬元的賠償協議,款項如期到賬。
澤良律師事務所全晟交通團隊再次證明:在交通事故中,“主責”不是終點,而是維權的起點。通過專業復核與證據挖掘,可以扭轉看似已成定局的責任認定,為受害者爭取到實實在在的賠償。
澤良交通律師,深耕福建、浙江、廣東交通法律實務,以專業守護受害者權益。如您在福建、浙江、廣東遇到交通事故難題,歡迎聯系澤良律所,獲取免費初步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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