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在辦理盜掘古墓葬案件時,應當準確認定盜掘地點是否位于省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對在保護范圍內實施的盜掘行為,依法從嚴懲處。
2026年6月12日,最高檢發布了一批文物和文化遺產司法保護典型案例。《余某某等3人盜掘古墓葬 李某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入選。
案情顯示,古墓葬是賡續歷史文脈的重要載體,是不可再生的珍貴文化遺產。郭家廟墓群地處長江中游與中原地區南北通道的隨棗走廊上,是西周晚期至春秋早期曾國國君及其家族的墓地,為研究曾國歷史演變、文化序列及政治變遷提供了重要依據。2015年,湖北棗陽郭家廟曾國墓地入選“2014年度全國十大考古新發現”。
2023年11月,余某某、陳某甲、陳某乙經前期踩點,在湖北省棗陽市郭家廟墓群保護區共盜走鼎、簋等青銅器20件,后聯系李某某代為銷售。余某某等人準備銷贓時,被公安機關現場查獲,涉案青銅器被收繳。經鑒定,被盜掘的墓葬屬于不可移動文物古墓葬范疇,被盜青銅器均為春秋時期文物,其中一級文物9件、二級文物1件、三級文物9件、一般文物1件。
2024年8月21日、2025年9月30日,湖北省襄陽市樊城區人民檢察院分別以余某某等人涉嫌盜掘古墓葬罪,李某某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訴。2024年12月25日、2026年3月9日,法院以盜掘古墓葬罪分別判處余某某、陳某甲、陳某乙有期徒刑十二年、十年三個月和十年,各并處罰金五萬元至二萬元不等,連帶賠償搶救性發掘費用七萬余元;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判決已生效。
最高檢介紹,根據刑法規定,盜掘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古墓葬的,屬于盜掘古墓葬罪的加重處罰情節,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郭家廟墓群系湖北省文物保護單位,占地約120萬平方米。針對被告人關于盜洞深度僅兩米,未挖到墓室、墓道等典型結構,盜掘地點不屬于古墓葬,只是普通莊稼地等辯解,檢察機關引導公安機關補充衛星定位圖、現場勘測地理坐標信息,結合墓群邊界坐標示意圖,依法認定盜掘地點位于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
本案所盜文物中9件為一級文物,盜掘行為嚴重破壞古墓葬本體及周邊環境,且該墓群為省級文物保護單位,檢察機關建議對余某某等3人適用加重處罰情節,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明知是盜掘古墓葬犯罪所獲取的文物,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加工、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本案中,公安機關以李某某涉嫌倒賣文物罪移送審查起訴,檢察機關審查認為,李某某無收購、控制文物、加價倒賣牟利行為,僅居間聯絡、促成交易,系替他人有償轉讓贓物,本質上是代為銷售行為,且主觀上明知代為銷售文物是盜掘文物,符合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構成要件,對李某某依法改變定性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辦案過程中,檢察機關獲取在逃人員余某某曾與他人在郭家廟墓群盜掘另一處古墓葬的線索,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并督促加大追捕力度。同時,引導公安機關圍繞盜掘點位、盜銷鏈條和文物去向開展核查。經查,余某某曾于2023年9月與趙某某(另案處理)等人在另一處古墓葬盜得銘文銅戈、玉飾件3件。經追加漏犯,該案由最初一案4人擴展至兩案11人,23件文物被全部追繳。
余某某等人盜掘古墓葬后僅簡單回填盜洞,古墓葬原生結構與遺存環境持續受損。檢察機關主動對接文物行政部門,參照同類墓葬搶救性考古發掘標準,科學核定修復費用,積極解決古墓葬等不可移動文物受損價值認定問題。后依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追究三名被告人連帶賠償搶救性發掘費用七萬余元。為從源頭化解古墓葬被盜風險,檢察機關和文物行政部門建立文物和文化遺產保護協作機制,推動該部門設置專門文物保護中心,統籌郭家廟墓群管護,加強物防、人防、技防,將打擊犯罪成效轉化為長效保護制度成果。
最高檢闡述本案典型意義時表示,在文物保護單位范圍內實施盜掘行為,不僅直接破壞文物,還會損害文物與環境的整體關系。對在文物保護單位邊緣區域盜掘古墓葬,未發現墓室、墓道等情形,檢察機關應結合地理坐標、邊界坐標示意圖等證據,通過實地勘查與專業論證,準確認定盜掘地點是否位于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對于以省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內的古墓葬為目標實施盜掘行為,致使古墓葬本體完整性遭受不可逆破壞,即使所盜文物未被損毀或流失,也應依法從嚴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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