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9月26日11時,昆明市公安局五華分局新村派出所刑警中隊(部分大的派出所設有刑警中隊)接到時年45歲的五一路某品牌服裝店男店主祝某某的報案稱:其外甥——時年38歲的云南某花卉產業有限公司駕駛員張某某在9月25日晚沒有按照約定來服裝店值夜班,9月26日上午張某某的單位也打電話給他詢問張某某為何沒有去上班,手機也處在關機狀態,家人四處尋找半個人影都沒找到,希望派出所幫忙尋找。
新村派出所所長憑借直覺意識到這不是普通的人口失蹤,所以沒有像往常那樣要求家屬在48小時后報失蹤,而是立即在第一時間將情況上報給五華分局刑警大隊。分局刑警大隊立即派出重案二中隊由副大隊長帶隊趕到新村派出所,協助派出所的刑警中隊共同開展偵查工作。
經過一整天的走訪調查,警方初步掌握以下情況:
1、失蹤人張某某平時白天在花卉產業有限公司當駕駛員,其駕駛的是一輛墨綠色三菱V32型吉普,車牌為“云A·62774”,因為要接送領導上下班所以公司同意他將吉普車開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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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菱V32型吉普
2、張某某和家人相處和睦,和單位同事關系良好,沒有個人恩怨,也沒有債務糾紛。
3、從一個星期前開始,張某某應舅舅祝某某的請求,利用下班時間在每晚21時至次日8時在祝某某的服裝店值夜班,其實就是在店里睡覺。
4、張某某駕駛的吉普車也同時失蹤。
9月27日晚,第一次案情分析會在五華分局分管刑偵的副局長的主持下在新村派出所召開,會上大家一致認定張某某的失蹤是一起人車失蹤案,決定正式立案偵查,具體由五華分局刑警大隊負責組建工作組,從張某某的生活規律、交往人員、通訊記錄、經濟收入和親屬關系等方面入手開展工作并采取如下具體措施:
1、對祝某某的服裝店進行現場勘察;
2、對張某某從春城路某號的家到祝某某服裝店之間可能走的行車路線進行全面走訪調查;
3、在張某某行車路線附近的所有停車場和可能停車的地點進行調查;
4、對張某某的關系人二百余人進行逐一調查訪問;
5、對案發當晚前后一周內的全市所有出城路口檢查站、收費站的錄像進行查詢;
6、對張某某的所有銀行卡卡號進行查詢和監控;
7、向全省發出協查通報尋找張某某的下落。
然而,追查了將近三個月,一點線索都沒有。于是工作組判斷張某某很可能已經遇害,其駕駛的三菱吉普車應該已經被劫走,按照公安部“偵破系列殺人案件工作機制”的要求對劫車殺人案進行梳理,從中發現可以串并案的線索。
12月14日21時左右,五華分局蓮華派出所轄區內發生一起搶劫殺人案,時年32歲的貴州畢節長春堡鎮人陳某被殺,其所乘騎的一輛紅色五羊本田125型摩托車和一部摩托羅拉V66型手機被搶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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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色五羊本田125型摩托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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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羅拉V66型手機
五華分局刑警大隊迅速組織專案組對此案開展偵辦,并迅速通過鎖定陳某手機的通話記錄,于12月19日在昆明市北站珍琪旅社抓獲了時年27歲的犯罪嫌疑人——貴州興義市人趙某某,在康利旅社抓獲了時年25歲的犯罪嫌疑人——四川綿陽市人鄧某某。經連夜突審,兩人招供他們合伙在12月14日搶劫并殺害了非法運營的“黑摩的哥”陳某,搶了他的手機和摩托車。
根據串并案的工作要求,9.26案工作組繼續對趙某某和鄧某某實施深挖細查,通過強大的政治思想攻勢,在說服教育和法律感召下,在押中的趙某某在12月30日交代了一個重大案情:自己曾在2003年9月伙同鄔某某和一個綽號“饒劍”的人冒充警察搶劫了一輛三菱吉普車,將駕駛員殺害后拋尸在貴州省威寧縣的一座小煤窯內。
與此同時,經官渡分局確認,時年20歲的重慶墊江縣人鄔某某因為吸毒,正在重慶市勞教所羈押,經聯系重慶市勞教所對鄔某某進行提訊,他交代了2003年9月在昆明市昆都娛樂城附近與趙某某和“饒劍”合伙冒充警察搶劫了一輛三菱吉普車、殺死駕駛員并拋尸小煤窯的案件。
至此,案情有了重大突破。
隨即,昆明市公安局立即組織刑警支隊、五華分局和官渡分局刑警大隊的相關人員召開案情分析會,通過串并案分析,成立9.26案專案組開展偵查。
專案組兵分兩路,一路趕往重慶提審鄔某某并將其押解回昆明;另一路提審趙某某,弄清“饒劍”的情況。
被押解回昆明后,鄔某某交代說“饒劍”有個發小在云南省體委某食堂當臨時工,但不知道叫什么,不過他見過那人,可以認出來。于是,專案組立即聯系云南省體委保衛處,將體委職工食堂所有臨時工的照片全部弄到后讓鄔某某進行辨認,鄔某某在一堆照片中認出一貴州省威寧縣的臨時工就是“饒劍”的發小,他們說話時操的就是威寧口音。
另一邊,技術部門通過調取“饒劍”的通話記錄,發現他的手機和威寧縣的幾個手機號和固定電話號聯系頻繁,因此認定“饒劍”籍貫就是威寧縣,于是在2004年1月8日派出抓捕小組帶著鄔某某和趙某某前往威寧縣,抓捕“饒劍”的同時尋找失蹤的張某某下落。
在威寧縣公安局刑警大隊的協助下,抓捕小組在1月8日上午鎖定了一個和“饒劍”通話頻繁的“小靈通”手機的機主,經詢問該機主回憶一個姓聶的當地男青年曾使用號碼為13888050XXX的手機號和他通過電話,偵查員大喜,因為這個號碼就是技術部門掌握的“饒劍”手機號碼,根據此人描述的聶某的體貌特征,和“饒劍”高度吻合。
在威寧縣公安局交警大隊的協助下,以給車辦牌為由將時年23歲的聶某騙到交警大隊,由抓捕組在交警大隊門口把聶某抓獲,當場從他身上搜出兩把三菱吉普車的鑰匙,照片發回昆明經張某某的親屬和同事辨認,確定是張某某的車鑰匙。
經就地突審,聶某對伙同鄔某某和趙某某在9月26日搶劫張某某的吉普車、殺害張某某并拋尸煤窯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2004年1月10日,在聶某的指認下,偵查員找到了拋尸的煤窯并將張某某的尸體起出。1月11日帶著聶某、鄔某某、趙某某回到昆明。
聶某交代:他在2003年8月在昆明北站認識了鄔某某、趙某某以及楊某某等人,臭味相投之下糾集成團伙,在9月初準備了軍警制服、自制手槍、電警棍、手銬、假的軍車和警車牌照等作案工具,于某在昆明北站一帶搶劫販賣零包的毒販子身上的毒品和毒資,然而因為這些毒販都是亡命徒,身上都有家伙事且對軍警高度警惕,所以一直沒能得逞。
9月26日晚,聶某、鄔某某、趙某某三人商議改搶高檔機動車,于是三人身穿警察制服在五一路國防醫院門口以檢查毒品為由首先攔停了一輛豐田IC80“陸地巡洋艦”吉普車,但一看車上坐著四個彪形大漢而不敢動手,裝模做樣的檢查一番后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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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田IC80“陸地巡洋艦”吉普車
不久,張某某駕駛的三菱吉普車被他們攔下,鄔某某和趙某某假裝搜查,并將事先準備好的冒充毒品的綠豆糕放在車后座上,聲稱搜查到了毒品,以要將張某某帶往緝毒大隊審查為由將張某某戴上手銬,由聶某駕車行至海埂十里長街路邊后給吉普車換上“戍G32006”的軍車牌照,聶某和鄔某某換上軍服,將張某某手腳捆綁后放在后排座位上,并在宣威至威寧的途中由鄔某某用膠帶紙將張某某捂死。
到了威寧后,他們將張某某的尸體拋入一個有透水的廢棄小煤窯并用松枝掩蓋后駕車逃竄到了六盤水市,將張某某的摩托羅拉V66手機以1250元銷贓。
9月27日,他們駕車到了墊江縣,在墊江勝利汽修廠將吉普車噴涂成了軍綠色偽裝成軍車,然后三人又駕車來到纂江縣準備冒充軍警實施新的劫車犯罪,但因為攔下的一輛“大切諾基”吉普車上足足有五個男子,他們不敢動手。于是就地分道揚鑣,鄔某某和趙某某各回各家,而聶某獨自開車在11月初返回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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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切諾基”吉普車
通過深挖余罪,聶某、鄔某某和趙某某又供出了一個長期在昆明市西郊針對非法運營的兩輪摩托車“黑摩的哥”進行搶劫的犯罪團伙和一個長期在昆明市東郊冒充軍警針對“零包”販毒人員和發廊小姐進行搶劫的犯罪團伙,總共抓獲團伙成員十二名,追回被劫摩托車九輛——
至此,9.26劫車殺人案歷時102天偵辦告破,9.26專案組全體成員被記集體三等功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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