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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小鵬
文化遺產作為中華文明的鮮活載體,不僅是賡續民族血脈與承載歷史記憶的核心瑰寶,更是彰顯文化自信的重要基石。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進一步加強文化和自然遺產的整體性、系統性保護,切實提高遺產保護能力和水平,守護好中華民族的文化瑰寶和自然珍寶。“十五五”規劃綱要提出,推動文化遺產系統性保護和統一監管,推進管理資源整合,建立文化遺產保護督察制度。為新時代文化遺產事業的高質量發展提供堅實的制度保障。
法治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基石與根本保障。堅決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習近平文化思想,運用法治思維與法治方式統籌推進文化遺產系統性保護,是實現該領域治理規范化、專業化及科學化的必由之路。法治思維是以法律作為價值判斷與行為指引的理性邏輯,其核心在于運用法治理念定分止爭、塑造社會秩序及實現良法善治。這一思維范式兼具微觀與宏觀雙重向度:在個體維度,它表現為理性的思維方式和行事原則;在社會維度,則體現為一套規范社會生活的制度性架構與有序的治理形態。
當前,我國已初步構建起相對完備的文化遺產保護法律制度體系,但整體呈現出分散性與割裂性,缺乏系統性與整體性的制度統籌。究其根源,在于現行文化遺產保護的法治思維相對滯后,未能有效契合文化遺產作為復雜生命系統的內在特性與整體性保護要求。在全面依法治國的宏觀語境下,以法治思維賦能文化遺產系統性保護,應立足于文化遺產整體性與系統性的內在邏輯,科學形塑并確立契合系統性保護要求的法治思維范式。
文化遺產整體性保護法治思維
文化遺產并非孤立的“項目”,而是與其所在的自然景觀、生態環境密不可分的“生命共同體”;文化遺產保護也并非孤立之舉,而是關乎城市靈魂、歷史文脈延續與人民精神歸屬的系統性工程。《中國文物古跡保護準則》第二十四條指出,與文物古跡價值關聯的自然和人文景觀構成文物古跡的環境,應當與文物古跡統一進行保護。因此,文化遺產的系統性保護必須樹立整體性保護思維,打破傳統單一、孤立的保護模式,將文化遺產保護置于與文化遺產相連的生態環境保護、社會經濟發展當中進行整體規劃,在區域“五位一體”的總體布局中系統考量,與社會建設、經濟發展、生態保護協同推進,形成整體性、一體化的保護與發展格局。
首先,整體性保護要推動文化遺產保護與生態文明建設的深度融合。通過構建文化生態一體化保護區,將文化遺產與其依存的周邊自然環境、社區生活及集體記憶進行有機聯結與協同保護。其次,整體性保護強調統籌文化遺產的物質性與精神性保護。相較于物質載體,精神性保護往往更易被忽視且更為脆弱。因此,應當強化頂層設計與制度統籌,將生態環境保護、文化遺產保護修復以及文化旅游發展納入統一規劃,實現多維度的系統性協同。
文化遺產預防性保護法治思維
文化遺產是中華文化的重要載體。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歷史文化遺產是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寶貴資源,要始終把保護放在第一位。自然文化遺產是大自然長期進化形成的獨特自然景觀或生態資源,既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又是社會經濟發展的重要資源。然而,文化和自然遺產都具有緩慢退化、脆弱性及不可再生性的特點,受特定人文風俗、氣候環境、自然進化等多重因素影響,一旦毀壞將很難恢復。因此,保護優先是文化和自然遺產保護法治建設的首要價值準則,并貫穿立法、執法及司法的全過程。
在堅持保護優先的前提下,應秉持審慎原則與預防性保護思維,將文化遺產保護置于中華文明永續發展的戰略高度,超越單純的資源利用導向。面對保護與開發的潛在沖突,預防性思維是防范盲目開發導致不可逆破壞的關鍵。這要求確立文化遺產合理利用的法定評估制度,對開發利用的必要性、實施路徑及其經濟、社會與生態環境影響進行前置性、系統性論證與規范。
文化遺產協同性保護法治思維
文化和自然遺產保護具有廣泛性、復雜性和綜合性特點,除文物主管部門外,還涉及文化旅游、城市建設、生態環境、自然資源、宗教、財稅等相關部門。因此,文化遺產保護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打破傳統“條塊分割”的行政壁壘,貫徹落實“系統治理”理念,通過建立常態化的協同平臺,將分散在各部門的相關職能進行有效整合,實現從“多頭管理”向“系統治理”的根本轉變。
應強化頂層設計,將文化遺產保護納入統一國土空間規劃體系,在空間布局與資源配置中統籌考量文化遺產保護需求。分級厘定各類文化遺產的保護標準與部門權責清單,構建跨部門協同治理平臺,對文化遺產保護利用項目實行聯合審批、評估與執法。特別是在歷史街區改造、遺址公園建設及自然遺產修復等綜合性工程中,應堅持文化遺產保護、生態修復與開發利用的一體化推進,并嚴格落實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從而形成“統一規劃、分級負責、信息共享、聯動響應”的系統性保護格局。
鑒于文化遺產保護具有高度的專業技術性,且隱形或變相損害行為頻發、取證難度較大,須推動相關領域專家深度參與行政執法與司法實踐,以切實保障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科學性與專業性。
構建跨部門聯合執法機制,對破壞文化遺產的違法行為實施全鏈條追責。同時,深化行政執法與司法的有效銜接,強化在線索排查、案件移送及信息共享等方面的協同聯動,形成打擊文化遺產保護領域違法犯罪行為的法治合力。
文化遺產多元化保護法治思維
文化遺產的復雜性、系統性、整體性必然要求多元主體、多種形式、多元手段共同發力,構建“政府主導、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文化遺產保護共同體。《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國家健全社會參與機制,調動社會力量參與文化遺產保護的積極性,鼓勵引導社會力量投入文化遺產保護。
地方黨委、政府是區域文化遺產保護的監管主體,在文化遺產保護傳承中負有主體責任。因此要進一步強化政府監管責任,通過文化遺產保護檢察公益訴訟等加強對行政行為的監督。同時,文化遺產保護還應加強公眾參與,培育“文化遺產保護志愿者”隊伍,設立文化遺產保護專項基金,并探索文物認養等激勵機制,構建文化遺產保護與當地社區的利益共享機制。
建立文化遺產保護的多元投融資制度,破解政府投入碎片化、社會資本參與不足的困境。探索“所有權—經營權—收益權”分置的一體化運營模式,建立健全風險補償金融制度等,引導社會資本深度參與文化遺址公園、非遺工坊等項目的可持續運營,從而實現文化遺產保護的多元投入局面。
建立多業態融合的文化遺產保護模式。依托AI、數字孿生等技術,構建虛實結合的文化生態體驗場景,推動文化遺產保護與文創設計、研學旅游、數字內容等產業進行基因式融合。同時,應深化“文化遺產+生態環境+文旅”的跨界融合,推動文化遺產由孤立的物質資源向區域文化產業生態系統轉化,最終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可持續發展目標。
(作者系河南省法學會學術委員會主任、平頂山學院黨委書記)
來 源 :《河南日報》(2026年06月12日第 1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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