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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張三(化名)系吉林省長春市公主嶺市某鎮某村村民,其合法承包經營的土地位于該村約0.9畝。2023年,該土地被相關單位告知臨時占用,用于石油開采項目前期工作,申請人分別領取臨時占地補償費。2025年,申請人被村委會告知涉案土地已轉為永久占地,仍用于石油開采項目,但未就永久占地的補償事宜與申請人協商達成一致,未簽訂任何征地補償安置協議,亦未支付土地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等法定補償款項。
為查明土地征收審批、補償標準及補償款發放等關鍵信息,保障自身合法權益,申請人委托北京華資律師事務所律師,于2025年12月26日向公主嶺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公主嶺市人民政府等多部門提交《信息公開申請表》,于2025年12月30日向被申請人某鎮人民政府郵寄《信息公開申請表》,申請公開涉及涉案土地臨時占地審批文件、永久占地批復文件、一書四方案、征地安置補償方案、補償款發放記錄等6項政府信息。被申請人于2026年1月1日簽收該申請后,未在法定期限內作出任何答復,亦未公開任何相關信息。
2026年1月9日,公主嶺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答復,稱土地征收工作不屬于本機關工作范疇,并透露"該項目正在辦理中,沒有到人社部門備案",建議向自然資源局、房屋征收經辦中心、某鎮人民政府了解。2026年2月10日,公主嶺市人民政府收到申請人行政復議申請材料,申請人補正后,復議機關于2026年3月6日正式受理,并于2026年4月7日通過書面聽取當事人意見。
2026年4月24日,公主嶺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責令被申請人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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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法定職責的履行邊界與程序合法性,以及征地補償款發放的真實性與透明度
▌申請人主張
被申請人作為基層行政機關,收到《信息公開申請表》后未在20個工作日法定期限內答復或處理,屬于典型行政不作為,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六條之規定;
申請人申請公開的6項信息涉及土地征收審批、補償安置、補償款發放等關鍵內容,被申請人即使認為部分信息不屬于本機關制作保存,也應依據《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五)項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機關的,應告知名稱、聯系方式,而非“沉默”應對;
被申請人辯稱“該戶已領取補償款”,但申請人從未簽訂任何征地補償安置協議,未收到永久占地補償款,被申請人提交的補償領取表中領款人為“張四”“張五”而非申請人“張三”,姓名、金額、賬號均存在重大矛盾,涉嫌冒領或截留;
公主嶺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答復證實“該項目正在辦理中,沒有到人社部門備案”,證明征地手續尚未完成、失地社保尚未落實,被申請人所謂“永久占地補償已發放”缺乏合法基礎。
▌被申請人抗辯
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申請人所申請公開土地相關信息為三角村村民委員會所轄區域內土地,申請人為“同宗土地家屬代表”;
該戶已于2022年10月25日領取補償款13,590元(臨時占地補償)、2022年11月22日領取1,700元(臨時占地補償)、2023年4月25日領取36,336元(永久占地補償),“當時已確認無誤”;
信息14(審批文件、一書四方案等)不在我單位制作保存,為上級機關需用地單位專業制作政策性文件及專業業務信息;
信息56(補償明細表、發放記錄、資金流向憑證)的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復印件分別附后。
▌案件拐點
復議機關認定:被申請人于2026年1月1日簽收信息公開申請,截至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之日,未對申請進行答復,已超出《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20個工作日答復期限;
復議機關援引《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指出行政機關對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分別處理”——已主動公開的告知獲取方式、不屬于本機關公開的告知并說明理由、經檢索沒有的告知不存在,且均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
復議機關未采納被申請人“已領取補償款”的抗辯理由,僅就“逾期未答復”的程序違法作出裁決,依據《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六條責令被申請人限期履行;
人社局答復成為關鍵佐證:證實征地“正在辦理中”、社保“未備案”,間接證明被申請人關于“永久占地補償已發放”的陳述存在重大疑點,為申請人后續維權奠定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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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最初認為,行政機關應主動公開征地相關信息,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知情權與參與權,但多次申請無果后,意識到需通過法律程序強制行政機關履行職責。其核心期待為:
1.確認被申請人行政不作為違法,督促其正視農民維權訴求;
2.推動被申請人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實質處理,獲取征地審批、補償安置、補償款發放等關鍵信息;
3.以本案為契機,查明補償款真實流向,追究可能存在的冒領、截留行為,維護失地農民的財產權與知情權。
最終復議決定不僅支持了“確認不作為違法”的核心訴求,更責令被申請人在20個工作日內對信息公開申請作出處理,超出當事人“僅確認違法”的基礎期待,為后續征地合法性審查、補償爭議解決及可能的民事訴訟奠定了程序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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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責令被申請人公主嶺市某鎮人民政府在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張三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處理;
2.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3.被申請人未提起行政訴訟,復議決定已發生法律效力,目前正依法推進信息公開處理工作,維權取得階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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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準鎖定“程序違法+證據矛盾”雙核心
▌前期調查:通過梳理征地時間線、收集信息公開申請郵寄記錄、物流簽收截圖,固定行政機關“簽收后沉默”的關鍵證據;同時向多部門(人社局、市政府、鎮政府)同步申請信息公開,構建完整的行政不作為證據鏈;
▌程序維權:以《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20個工作日答復期限)和第三十六條(分類答復義務)為法律依據,精準指控被申請人“逾期未答復”的程序違法,避免陷入“信息是否應當公開”的實體爭議;
▌證據突破:針對被申請人“已領取補償款”的抗辯,重點分析其提交的補償領取表中的姓名矛盾(“張四”“張五”而非“張三”)、金額矛盾(表格數據與聲稱金額不符)、賬號異常(多人共用同一銀行賬號),揭示其證據鏈的致命缺陷;
▌借力打力:利用人社局答復中“項目正在辦理中”“沒有到人社部門備案”的官方表述,反證征地程序未完結、社保未落實,削弱被申請人“補償已到位”的抗辯可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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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作為的司法規制與征地維權的程序價值
本案的勝訴不僅為申請人爭取了信息公開處理的權利,更對基層行政機關具有警示意義:
▌行政機關的“沉默”本身就是違法,無論信息是否存在、是否屬于本機關公開范圍,均應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明確答復;
▌征地項目中,“土地審批”“補償落實”“程序合規”是獨立環節,即使被申請人聲稱補償已發放,在未完成征地審批、未落實失地社保的情況下,其占用土地的合法性仍存重大疑問;
▌農民在征地維權中,可通過“申請信息公開—復議不作為—訴訟確認違法”的漸進式路徑,倒逼行政機關公開信息、糾正違法,為后續補償談判或進一步維權創造條件;
▌本案暴露出的補償款發放亂象(姓名不符、金額矛盾、賬號異常)具有典型性,申請人可據此向監察機關舉報,追究可能存在的職務違法或職務犯罪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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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2.《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一)所申請公開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二)所申請公開信息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四)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
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六條: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政復議機關決定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4.《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通過系統的信息公開申請布局和嚴密的證據鏈構建,成功推動復議機關作出責令履行的決定,為申請人后續查明征地真相、維護合法權益奠定了堅實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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