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泉州廣播電視臺
患有骨質疏松癥的劉女士晚上在小區散步,碰巧遇到包先生騎車遛狗,劉女士被犬只驚嚇摔傷致殘。
6月16日,北京東城法院通報了這起典型案例,法院判決包先生向劉女士賠付殘疾賠償金、醫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營養費等共計31萬余元。
男子小區內騎車遛狗
犬只兩次跳起導致散步人受驚摔傷
一天晚上,劉女士與丈夫在小區內散步,包先生騎著自行車牽著狗繩在二人后方遛狗。小區監控視頻畫面顯示,犬只兩次向劉女士方向跳起后,繼續向前方跑去,劉女士受驚摔倒在地。當晚,劉女士前往醫院就診,被診斷為左股骨頸骨折、膝關節損傷,不得不做手術置換左髖人工全髖關節。經鑒定,劉女士構成九級傷殘。
劉女士認為,包先生騎著自行車遛狗,且遛狗時牽的狗繩較長,未能對狗進行有效管束控制,致使狗兩次撲向自己,導致自己受到驚嚇而摔傷。劉女士一紙訴狀,向包先生索賠殘疾賠償金、醫療費、護理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損失共計32萬余元。
包先生辯稱,他的狗并未接觸到劉女士,劉女士沒盡到足夠的注意義務,是自己摔倒的。而且劉女士本身患有重度骨質疏松癥等基礎疾病,才導致傷殘后果,他沒有責任,不同意賠償。
案件審理過程中,包先生還申請對劉女士傷殘后果與其自身重度骨質疏松癥之間的因果關系及參與度進行司法鑒定。鑒定意見顯示:劉女士的左股骨頸骨折與自身重度骨質疏松癥之間的因果關系為同等作用因果關系,建議參與度為50%。
法院判決:
傷者自身疾病不減輕侵權人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東城法院經審理認為,飼養動物損害責任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也就是說,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后,飼養人即使主觀上沒有過錯,仍需承擔民事責任。本案中,劉女士在小區內正常散步,并無任何主動招惹犬只的過錯行為,因此包先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包先生飼養的犬只兩次朝向劉女士躍起,劉女士因受驚躲閃而摔倒受傷。可見犬只的突發動作與劉女士摔倒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系,足以認定包先生未盡到管控義務的飼養行為,是造成劉女士受傷的直接誘發原因。
至于劉女士自身患有骨質疏松癥,能不能減輕包先生責任的問題,法院認為,雖然鑒定意見認定劉女士左股骨頸骨折與自身重度骨質疏松癥之間存在同等作用的因果關系,但劉女士的自身疾病屬于客觀存在的身體狀態,并非其對損害發生或者擴大存在的主觀過錯,因此不構成對侵權人責任的減輕。
最終,法院判決包先生向劉女士賠償殘疾賠償金、醫療費、護理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31萬余元。判決作出后,雙方均未上訴,該判決已生效。
來源:北京日報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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