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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1年10月10日,武昌爆發了革命黨人領導的起義。延續數千年的帝制的終結和全新的共和制度的開創,無論在中國的內政還是在外交上都具有劃時代的轉折意義。但是,這一轉折是長期意義上的轉折,它并不是在頃刻之間立即顯現出來的。
1、辛亥革命與條約的繼承問題
辛亥革命的直接目標是推翻清王朝的統治。盡快實現這一目標,是起義者面臨的首要任務。為了防止出現列強干涉革命的局面,起義后成立的各地軍政府采取了盡量避免與外國人發生沖突的方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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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2日,即起義爆發兩天后,湖北軍政府便派遣外交人員前往漢口,英、俄、法、德、日租界,以湖北軍政府都督的名義照會駐漢口的各國領事,宣示軍政府的外交政策。照會表示軍政府“對各友邦益敦睦誼,以期維持世界之和平,增進人類之幸福”。照會宣布了軍政府的七條對外方針,表明了繼續承認清王朝過去所訂條約的態度。
該照會稱:
“一、所有清國前此與各國締造之條約,皆繼續有效;二、賠償外債照舊擔任,仍由各省按期如數攤還;三、居留軍政府占領地域內之各國人民財產,將一律保護;四、所有各國之既得權利,亦一體保護。”
為了防止被推翻的清王朝通過出讓利權而獲得列強的援助,軍政府對今后清廷可能與列強訂立的條約表示了不予承認的立場:
“清政府與各國所立條約,所許之權利,所借之國債,其事件成立于此次知照后者,軍政府概不承認;各國如有助清政府以妨礙軍政府者,概以敵人視之;各國如有接濟清政府以可為戰事之物品者,搜獲者一概沒收。"
湖北軍政府的這一外交立場并不是軍政府首領或外交負責官員的的獨創。對照同盟會在革命爆發前幾年便已制定的《革命方略》,可以看出,湖北軍政府的七條外交方針實際上來源于同盟會《革命方略》的對外宣言。可以說,湖北軍政府執行的乃是同盟會的既定方針。
湖北軍政府對清王朝與列強所訂不平等條約的承認,具有明顯的策略意義。其目的在于打消列強對革命黨人的擔心,爭取列強的同情。消極目標為避免列強對中國革命的干涉,積極目標則為促成列強對中國革命的承認。軍政府的這一策略在達成最低目標方面取得了部分的成功。
武昌起義爆發后,清王朝官員曾照會駐漢口的英、法、德、俄、日五國領事,請求五國派軍艦在武漢江面巡邏,以阻止革命軍渡江進攻漢口。軍政府方面則竭力促成駐漢領事團承認其為交戰團體。這樣,軍政府便可取得與交戰另一方清王朝的對等地位,并享受交戰一方的權利,而不是被視為一般意義上的叛軍,從而在一定程度上排除了列強出兵幫助清政府的借口。
10月13日和16日,五國兩度召開領事團會議,盡管德國領事主張助清作戰,但會議未接受這一主張,決定保持中立態度。10月17日,英國代表到軍政府拜見黎元洪大都督,聲稱駐漢領事團對國民軍勇敢文明、保護外僑的舉動表示歡迎。領事團在致湖北軍政府的照會中表示,“現值中國政府與中國國民軍互起戰爭”,各國將“嚴守中立”。軍政府將此視為其外交方針的成功,隨即照會各領事館,表示感謝。
上海軍政府的態度與湖北方面亦大同小異。11月3日,即上海起義的當天,軍政府便照會英國駐滬總領事,表示革命軍將會協同維持上海各租界的治安。同日發布的《軍政府通告》要求外人嚴守中立。上海是列強在華利益的最大集中地,革命黨人對處理對外關系采取了小心謹慎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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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列強似乎也無可挑剔。英國駐華公使朱爾典在給英國外交部的報告中曾說道,上海的起義軍“對保護租界一事似乎提供了一項令人滿意的保證”。朱爾典對清王朝能否渡過危機持懷疑態度,他認為清王朝“交給袁世凱的任務,顯然不是很有希望的”。但是,列強在上海采取了比在漢口更為積極的活動,既有損中國主權,也不利于革命的發展。對此,上海軍政府不得不進行了一定程度的斗爭。如英國曾以滬寧鐵路系由英國資本修建并在英人監督下運營為由,派遣外人武裝團體萬國商團占領了滬寧車站。軍政府對此進行了堅決的斗爭,終于迫使萬國商團撤出車站。
1912年1月1日,革命黨人的中央政府——中華民國臨時政府在南京宣告成立,孫中山任臨時大總統。孫中山在他發布的第一張布告中闡述了新政府的內外政策。其外交部分表示,“臨時政府成立以后,當盡文明國應盡之義務,以期享文明國應享之權利。滿清時代辱國之舉措,與排外之心理,務一洗而去之。持平和主義,與我友邦益增睦誼,將使中國見重于國際社會,且將使世界漸趨于大同”。
1月5日,孫中山發表《臨時大總統宣告各友邦書》,宣示了新政府的八大政綱。該告書的前四條和后四條分別闡述了臨時政府的對外和對內政綱。
其對外部分的內容為:
“一、凡革命以前滿政府與各國締結之條約,民國均認為有效,至于條約期滿而止;其締結于革命起事以后者,則否。
二、革命以前,滿政府所借之外債及所承認之賠款,民國亦承認償還之責,不變更其條件。其在革命軍興以后者,則否。其前經停借事后過付者亦否認。
三、凡革命以前滿政府所讓與各國國家或各國個人種種之權利,民國政府亦照舊尊重之;其在革命軍興以后者,則否。
四、凡各國人民之生命財產,在共和政府法權所及之域內,民國當一律尊重而保護之。”
革命黨人對于不平等條約的這種態度,自有其不得已的苦衷。臨時政府司法總長伍廷芳曾指出,清王朝外交喪失了不少主權,“言之殊可痛心。新政府興,自當亟圖挽救。惟現值軍書旁午,不宜多起交涉,重大事件雖斷不可退讓,其余自應暫仍舊貫,留待后圖。此亦不得不然之勢也”。伍廷芳此時雖任職司法總長,但仍是臨時政府中首屈一指的第一流的外交家。他的這一想法,可以說反映了此時臨時政府中大多數人的思路。
例如,對于租界問題,臨時政府認為,租界的行政、警察和司法權操于外人之手,無疑有損中國主權。但它仍主張“應俟大局底定,再行設法收回”。臨時政府要求“現時華人在租界內,暫不可率行抵抗或鹵莽從事”,并指示所屬軍民不可自行進人租界緝捕搜查,不可攜帶軍械進入租界行走,不可檢查外國的商船軍艦等。總之,臨時政府是要人們仍然遵守租界的舊有規則。對于革命時期被外人攫取的會審公懈,臨時政府表示“尤宜急圖挽救”,外交部將向有關國家的領事交涉爭回。但“交涉未妥之前,我軍民不可從旁抗辯,至滋生枝節”。
臨時政府內的一些成員雖在一些場合也曾提出過收回被外人侵奪的國家主權的主張,但是,為了避免引起列強的敵意,并指望獲得列強對新政府的承認,臨時政府并沒有把這些作為當前即要付諸實施的急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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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6日,《大陸報》記者采訪孫中山,詢問臨時政府是否準備撤銷領事裁判權。孫中山的回答是,“自當撤廢,一俟改革既定,即須實行也”,“今日最要之事以改良法律為第一也。”孫中山的這一回答既表明了革命黨人對不平等條約的反對態度,也表明了革命黨人對它所面臨的各種任務有輕重緩急的區分。
因此,以孫中山為領袖的中華民國臨時政府并沒有在收復國家主權方面采取積極行動,而是恪守了承認舊約的承諾。然而,南京政府的這一克制態度,并未獲得列強的響應。列強仍以清王朝為中國的合法政權。各國公使依然駐在北京,臨時政府只能與各國領事交涉地方性事件。
2、袁世凱的態度
不久,革命的成果便被手握重兵的袁世凱所竊取。1912年2月12日,清帝宣布退位。次日,根據南北方達成的協議,孫中山辭去臨時大總統職務。2月15日,南京參議院選舉袁世凱為臨時大總統。
袁世凱政府希望能盡快獲得列強的承認,而列強則不準備輕易給予這一承認。盡管從國際法的角度來說,列強在承認問題上并無文章可做。因為這時的中國并不存在兩個對立的政府,而民國政府與清王朝的更替又純屬中國內政,對于獨此一家的中國政府并不存在需要列強承認的問題。
然而,先天不足的袁世凱政府,大概是需要通過列強的承認來增強其政權的合法性,對承認問題頗為看重。而列強當然不會放過這一可做文章的機會,他們以承認為籌碼,要求袁世凱政府確認以往的不平等條約繼續有效。
日本在這一方面扮演了一個積極的角色。2月21日,日本政府擬定了一個關于承認中國新政府問題的備忘錄,并先后提交主要列強征詢意見。日本政府認為,“鑒于中國目前現狀,各國政府應在此時先就有關承認之各項問題加以慎重考慮”,“在新制度下,各外國人仍繼續保持其在中國所享有之一切權力、特權及豁免權,至為重要”。
但這些權力、特權及豁免權中,有不少并無條約依據,而是以中國及各外國的法規或慣例為依據的。因此,日本政府主張“各國在宣布承認時,為慎重起見,應使新政府對此等權利、特權及豁免權等明確表示正式承認。同時,應使新政府鄭重言明:對于中國過去所負擔之一切外債,新政府將繼續承擔責任”。日本還建議各國在承認問題上統一步調。除美國政府有自己的考慮之外,其他列強都贊同日本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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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國的支持下,一個月后,日本又提出了《關于承認中國新政府之條件之細目(草案)》,并令其駐外使節照會英、美、法等國政府,將有關承認北京政府的條件進一步具體化。《細目》提出承認中國新政府的時機是,中國須建成一個鞏固的而且具有實力的新政府,“并足以證明此新政府抱有履行中國所負擔之一切國際義務之意志”。日本要求中國新政府應事先“表明其抱有尊重各外國在該國所享權利、利益之意志,并正式做出保證”。
具體而言,《細目》要求新政府就下列各點發表聲明:
“(一)新政府確認舊政府與各國間所訂之一切現存條約、協定以及為履行此等條約、協定而頒布之一切現存規章、條例(包括上諭)。同時約定,非經有關各國政府同意,對此等規章、條例一概不做任何改變或廢除。
(二)關于舊政府或事實上曾經存在之臨時政府以及各地方政府所借之外債,其中現實存在者,新政府一律繼續承擔其完全之責任與義務,并約定誠實履行上列政府為負擔此等外債而締結之各項契約與合同。
(三)凡各屆舊政府或地方政府與外國政府、團體或個人間締結或設定之上列債務以外的一切契約、合同、義務、特惠與轉讓等之現實有效者,新政府一律繼續履行。
(四)各國在中國已被公眾所理解且正在實行的治外法權或領事裁判權制度,以及外國政府、團體或個人在中國所現實享有的權利、特權或豁免權等,新政府一律承認。”
袁世凱雖然擔任了臨時大總統,但無論是在內政還是在外交方面都面臨著嚴峻的形勢。革命黨人實際上控制著南方各省,并絕對控制著臨時參議院。而列強趁革命爆發后所出現的政局混亂時機,先后在中國的邊疆地區采取動作,中國的西南、西北、東北地區均出現了嚴重的邊疆危機。
因此,以繼承晚清的外交格局為代價,早日獲得列強正式承認,便成為袁世凱政府穩定政局的方針之一。3月10日,袁世凱在北京就任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3月11日北京政府外交部照會各國政府,通告“中華民國統一臨時政府,現已成立”,“所有滿清前與各國締結各項國際條約,均由中華民國政府擔任實行上之效力,凡已結未結及將來開議各項交涉案件,均即由駐在之臨時外交代表,繼續接辦”。
英國政府在以承認政權交換承認成約的交易中也起著積極的作用。
7月5日,英國外交部照會中國駐英公使劉玉麟,表示:
“望我英之承認中國共和,實端于中國政府之于我英條約權利能與之以完全保護之證據,中國一日不能責令其各省尊重約章,則所謂保護之證據即一日不得謂之滿意,中國中央政府之號令,多不能行于其國......長此不已,則英政府之承認中國共和一事,必致延緩。是非于承認期前,對于此等事大有進步之可見,蓋不辦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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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指責云南西部官吏有仇外傾向,要求將有關官員降調他處,并威脅說:
“政府茍不能號令其屬員以遵守其與列國訂定之條約,則將來須行承認中國共和政府之時,英政府對于如是之政府,殊不能承認,此外部大臣之所以不憚重言以相告也。”
為防止地方事件對承認問題造成不利影響,7月12日,袁世凱發布臨時大總統令,命令各省都督及地方長官“督率所屬文武軍民,講究約章,切實遵守,勿得稍有違反,使我失大信于天下,而陷國家于危險之途”。
在是否承認民國政府的問題上,列強并未能結成鐵板一塊。
3、承認中華民國的問題
美國和一些拉美國家率先邁開了承認的步伐。1913年1月,美國國會通過了立即承認中國新政府的提案。3月,被人稱為“理想主義者”的美國新總統威爾遜宣誓就職。
4月,美國政府通知中國和其他國家,在中國召開國會組成議院之后,美國將正式承認中華民國政府。4月8日,中國國會在北京開幕。5月2日,美國宣布承認北京政府。在此之前,巴西和秘魯已于4月間承認了北京政府。不久,墨西哥和古巴也宣布承認北京政府。但日、英、俄等國仍然堅持要袁世凱政府對條約權利首先作出明確的保證。
9月30日,北京外交使團開會討論承認問題。日本公使山座圓次郎提出,在正式宣布承認之前,必須以某種形式首先取得北京政府對外國在華權利的確實保證。他建議在中華民國大總統的就職宣言中加上一段確認此種權利的聲明。此一聲明將事先照會各國。各國在獲知這一聲明后,再宣布承認新政府。
日本還向外交使團提出了日方所擬的聲明文稿。日本的提議得到了外交使團的贊同,并受外交使團委托與北京政府方面商定聲明文字。
10月6日,袁世凱正式當選為中華民國總統。同日,中國外交部在將此事通知各國的照會中預先通告了總統即將發表的對外政策宣言的內容。當天,日、英、俄、法、德等13國宣布承認中華民國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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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0日,袁世凱在就職演說中按照事先的承諾聲明:
“所有前清政府及中華民國臨時政府與各外國政府所訂條約、協約、公約必應恪守,及前政府與外國公司、人民所訂之正當契約,必當恪守;又各外國人民在中國按國際契約及國內法律并各項成案、成例已享之權利并特權、豁免各事,亦切實承認。”
這一聲明是完全按照日本的建議并與日本公使商定的。由此可見,袁世凱政府成立伊始便顯示了它在外交上的軟弱和屈服傾向。為了獲得列強承認和支持,袁世凱不惜以國家和民族的利益作代價。盡管從表面上看,袁世凱政府與南京臨時政府都同樣承認了晚清的舊約,似乎毫無區別,然而,仔細探究一下,便會發現兩者在動機及措施上還是大有區別的。
正如指出的,革命黨人并不諱言他們的最終目標是要廢除列強享有的不平等特權的,只是目前的時機尚未成熟,因此,采取了維持現狀的態度。革命黨人的政策具有明顯的暫時性和策略性。在措詞上,他們對于舊約的承認也只是“至于條約期滿而止”。而袁世凱政府對于不平等條約從未表現出要在將來予以修廢的決心,它對舊約的承認是一種交換,在相當長的時間內它將不得不恪守它的承諾。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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