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所要承擔的責任或不限于民事賠償
據瀟湘晨報報道,6月12日,廣東中山,一名3歲男童在富逸駿園小區大堂內玩耍時,被傾倒的大理石桌砸中頭部,送醫后不治身亡。大堂的監控存在盲區,并未拍到出事時的畫面。中山市公安局工作人員表示,相關警情正在處理中。
本是一個尋常的傍晚,孩子在小區大堂玩耍,大理石桌轟然倒下,像命運突然翻臉,把一個家庭推入深淵。這個3歲的孩子,再也等不到下一個生日。孩子母親陳女士表示,警方到現場后,發現地面已被清理干凈。事發三天,物業方面從未派人出面處理和慰問。另一業主稱,事發后幾個小時內,物業就把所有單元樓內的桌子全部撤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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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現場
陳女士提供的聊天記錄顯示,有業主曾向物業反映過桌子不穩的問題。這一細節若經查證屬實,此案就不是一場偶然意外,而更像是長期漠視公共安全釀成的人禍。小區樓棟大堂屬于業主共用公共場所,物業作為專屬管理人,依法負有安全保障義務。在業主已反映隱患的情況下,物業對問題設施應當定期排查隱患、設置警示標識、及時修復破損,而不是長期無視,直到砸死一個孩子。
根據民法典,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就是常說的過錯推定責任。換句話說,法律先推定物業(管理人)有過錯,除非他們能舉證證明自己無辜。比如,能證明桌子是因第三人故意推倒、或因地震等不可抗力所致。
一般來說,3歲孩童的力量不足以弄倒一張正常固定的石桌,事故的發生,足以說明石桌存在設計缺陷,或安放不穩、維護缺位等問題。特別是在業主已經反饋石桌存在安全隱患后,物業未能及時采取有效作為,不加固、不移除、不圍擋、不張貼警示,過錯更加明顯。當然,若最終查實,石桌在交付時就不合格,開發商同樣可能需要承擔產品責任或瑕疵擔保責任。
如果桌子傾倒系男童攀爬所致,桌子經鑒定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物業巡檢記錄完整、事先有明確警示、投訴已及時處理,物業或可部分免責。但3歲幼童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天性好動、自我避險能力缺失,玩耍觸碰公共設施屬常態行為。孩童短暫脫離看護人視線亦符合生活常理,不應苛責。物業想要完全免責的可能性因此很小。事發后,物業缺乏人道關懷,非但未主動安撫家屬、配合調查,反而第一時間清理現場,亦會削弱其無過錯的抗辯力度。
本案中,物業所要承擔的責任或不限于民事賠償。行政層面,物業如果存在漠視業主公共安全、安防設施運維缺位、應急處置違規等情況,主管部門可依法給予行政處罰、行業懲戒。刑事層面,如果物業長期批量收到多樓棟石桌隱患反饋,明知設施大概率會砸傷人員,拒不整改,最終致人死亡,符合過失致人死亡罪構成要件的,相關責任人被追究刑責也并非沒有可能。
稚子無辜離世,是一個家庭無法承受之痛。本可避開的災禍,偏偏敗給了漫不經心的冷漠。一張有隱患的大理石桌,壓碎的不止一個三歲孩童的鮮活生命,更是小區物業本該筑牢的安全底線。好的物業,不是只在收物業費時殷勤,更不是在出事后忙著擦地板、拆桌子。所有小區物業都應以此為戒,將安全二字真正刻在心上。
紅星新聞特約評論員 舒圣祥
編輯 尹曙光 審核 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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