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內蒙古鄂爾多斯市烏審旗烏審召鎮,有一片叫做巴嘎淖爾的湖泊。湖邊立著一塊藍色的"湖長公示牌",上面寫明這片面積27000畝的湖區受到嚴格保護,鎮級湖長、村級湖長各司其職,職責是確保湖區"河面無垃圾、沿河無違章"。
湖長牌不遠處,一臺藍色水泵機組架設在混凝土護坡上,黑色管道的管口直對著湖面。護坡已出現破損和塌陷,湖水從缺口處漫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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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審旗冬日的巴嘎淖爾湖
沒有人能說清楚這套管道連接著什么,也沒有人為此負責。
但有八戶家庭,用了二十年時間,試圖搞清楚另一件事——他們合法持證經營的堿廠,究竟因何被強行推平,又為何至今一分補償都沒有拿到。
01
招商引資來的,"合法"入場
故事的起點,是一次政府主導的招商引資。
約在2000年前后,烏審旗霍洛報吉鄉(現烏審召鎮)向外招商,邀請企業主到巴嘎淖投資辦廠,開采當地豐富的天然堿資源。王香玲、趙峰、劉光玉、王霞、趙來喜、折忠祥、王志榮、付花女等八戶人家,先后響應號召,來到這片堿湖邊安家落戶,建起了日曬堿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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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并非無證經營的"黑礦主"。據多位當事人的陳述,他們持有村委會出具的永久性經營和使用介紹信,經過兩級政府審核同意,依法辦理了市級礦產證、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并按規定繳納了采礦費用。
本文掌握的一份采礦許可證副本顯示,當事人王香玲名下的"烏審旗烏審召鎮巴嘎淖日曬堿廠",由鄂爾多斯市國土資源局正式頒發,礦種為天然堿(Na?CO?),采礦方式為天然開采。另一位當事人趙峰名下的堿廠采礦證號為1527000631052,有效期為2006年9月至2008年9月,發證機關同為鄂爾多斯市國土資源局。
這些證照,是他們在這片土地上合法經營的憑據,也是此后長達二十年糾紛的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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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合前的礦區示意圖
02
舊證被收,新證成謎
2007年,一份來自上級的政策文件改變了這一切。
根據內蒙古自治區出臺的非煤礦山整合政策,鄂爾多斯市國土資源局下發了鄂國土資礦字〔2007〕62號文件《關于非煤礦產資源整合有關事項的通知》。同年7月,烏審旗人民政府據此印發《烏審旗非煤礦山整合方案》,計劃將巴嘎淖地區的15家小型天然堿廠整合為兩家——東部整合為"浩博化工廠",西部整合為"昌泰化工廠"。
2008年4月5日,烏審旗礦產局召集上述八戶堿廠負責人開會,并現場簽署了整合協議。
這是爭議的核心所在。
八戶企業主的陳述高度一致:當天,礦產局工作人員將他們的舊版采礦證全部收回注銷,并告知他們只需將新證所需手續一并提交,待局里統一辦理新證。他們照辦了——舊證上交,手續備齊,只等新證下發。
然而,這一等,等到了2013年,等來的不是新證,而是一句"說不清楚原因"的沉默。
多次催問,礦產局始終沒有給出任何書面解釋。既無新證,又無舊證,他們就這樣在灰色地帶里繼續經營著堿廠,維持著家庭的生計。
政府對這一關鍵事實的態度,在其后來出具的官方文件中清晰可見——對"舊證是否被收回"這一核心問題,始終保持沉默,只字未提。
03
"非法開采"的突然定性
2021年7月,等待了十三年的答案終于來了——但不是新證,而是一紙定性。
烏審旗政府突然宣布,上述企業屬于"無證經營、非法開采"。隨即,以"湖泊整合"和生態環境保護為由,政府出動人員,將這八戶人家的堿廠強行推平。
沒有任何補償。
當事人試圖提出異議。政府的回應耐人尋味:一方面,烏審旗政府自己承認"無證"狀態并非企業主主動造成的,稱是"礦產局承蒙拐騙造成的";另一方面,卻始終不肯給出任何補償方案,也未追究所謂"礦產局"的任何責任。這一自相矛盾的表態,被當事人保存在口述記錄中,成為此后維權的重要依據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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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閱工商登記信息可以發現,整合后成立的"烏審旗烏審召浩博化工廠"(工商注冊號150626000019802),至今仍處于"開業"狀態,登記營業期限為2006年7月25日至2026年7月24日,法定代表人為張曉君。
然而該企業參保人數為0人——一家名義上"存續"的企業,從未有過一名員工繳納社保,這與當事人所描述的"被整合為空殼、實際從未參與經營"完全吻合。更值得注意的是,該企業營業執照將于2026年7月到期,屆時企業主賴以主張權益的法律主體或將自動消失。
04
四年:一扇扇被關上的門
從2021年起,八戶家庭開始了漫長的上訪之路。
據當事人提供的記錄,他們先后向以下機構反映訴求:2021年9月,國家信訪局;2022年3月,內蒙古黨委、內蒙古12345熱線、鄂爾多斯12345熱線;2023年3月,鄂爾多斯市政府;2023年4月,中央巡視組;2024年,鄂爾多斯市紀委12388舉報平臺……
每一扇門,最終都以相似的結局關上。
期間,烏審旗曾有官員登門安撫。當事人王香玲稱,旗長沙某和楊某先后來家中表示,會給大家"合理賠償",希望不要起訴。然而安慰之后,政府的書面答復卻是:駁回訴求。
2023年5月16日,烏審旗自然資源局向當事人王志云出具了一份蓋有公章的《答復意見書》(信訪編號15060000000002023F0254665)。這份文件在技術層面承認了整合歷史的存在,但將"無證"責任歸咎于企業自身——稱企業采礦證到期后"并未辦理新的采礦許可證",并以2020年9月16日在《鄂爾多斯日報》刊登的停采公告為據,認定企業"未提出異議",屬于默認接受。最終結論:"不予支持"。
2025年6月11日,烏審旗自然資源局再度向當事人王香玲出具《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文號:烏自然資字〔2025〕266號,簽發人張景武)。這是迄今最新的官方表態。
文件中,政府的措辭更為強硬,將當事人所反映的全部問題定性為"沒有事實依據,不屬實,屬于不合理訴求",援引《信訪工作條例》第三十二條和《內蒙古自治區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宣告"不予支持"。
文件末尾附有警告:如不服處理意見,可在30日內申請復查;若逾期未申請,"本處理意見將視為行政三級辦理終結",今后以同一事實繼續信訪,各級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及其他機關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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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受理告知書上留有手寫批注:"6.16. 張景武 電話代表改結"——在信訪處理程序尚未走完的情況下,以電話方式宣布"改結",這一做法是否符合規范程序,外界無從知曉。
05
生態保護的背面
政府關停堿廠的官方理由,始終是"生態保護"——保護巴嘎淖爾湖的自然環境。
2019年,烏審旗人民政府將巴漢淖湖區劃入河湖岸線管理范圍。2020年3月,旗政府第4次常務會議原則同意建設"巴汗淖和巴彥淖水生態保護一期工程",由烏審旗水務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承建。從湖邊豎立的"湖長公示牌"來看,這片湖區已納入正式的生態管護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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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明來路的管路一直通向湖中
然而,近期在該湖區實地拍攝的照片顯示出另一番景象:湖岸邊雖鋪設了整齊的混凝土護坡磚,但護坡邊緣架設著一臺藍色電機驅動的水泵機組,黑色管道從岸上延伸至湖面,管口方向朝向湖中。另一處角度可見,護坡已出現明顯的塌陷和破損,缺口處湖水漫入。
這套設施的具體用途,目前無從查證,其是否為排污裝置尚待核實。但一個自然的問題隨之浮現:當年以"生態保護"為由被強制關停、被認定為"破壞湖泊"的堿廠,其經營方式不過是在湖邊天然晾曬結晶提取純堿;而接管了這片湖區、享有政策支持和財政資金的水務工程,是否也應當對湖區生態負有同等乃至更嚴格的責任與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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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嘎淖爾湖上至今還保留著當年湖區礦場職工搭建的簡易工棚
06
法律的困境
受托分析本案的律師在其書面意見中明確指出,政府的系列行為存在程序與實體雙重違法:
其一,送達程序違法。 政府僅以報紙公告方式通知相關企業,跳過了法定的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等前置程序,違反了行政行為通知的剛性規則,剝奪了企業的知情權、陳述權、申辯權與聽證權,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五條,屬于"重大且明顯違法"情形。
其二,征收采礦權未予補償。 采礦權為法定用益物權,國家征收須基于公共利益并依法給予補償。政府未制定任何補償方案即強行推平,違反《礦產資源法》和《行政許可法》相關規定。
其三,企業合并違反自愿原則。 在當事企業不知情的情況下注銷執照、拒絕采礦權變更登記,違反了《礦產資源法》第六條關于變更須經原發證機關批準的規定。
律師意見認為,政府應承擔"全面補償與國家賠償責任",權利人亦可請求恢復企業登記與采礦權相關權利。
但現實的困境在于:行政訴訟通常有六個月的時效限制。政府在最新答復中明確建議當事人"走法律程序",而熟悉此案的人士指出,這背后或許正是因為政府清楚,訴訟時效問題將成為企業主起訴的最大障礙。不過,若行政行為被認定為"重大且明顯違法",理論上不受普通訴訟時效約束——這是當事人仍有可能爭取的法律空間,也是整個案件最后的懸念所在。
07
尾聲
截至本文完成,八戶家庭的補償訴求仍未得到任何實質性回應。
烏審旗自然資源局在2025年6月11日的最新文件中,用"沒有事實依據"六個字,關上了信訪渠道的最后一扇門。
而那份至關重要的、2008年4月5日簽署的整合協議——足以證明政府曾主動收回舊證、承諾辦理新證的關鍵文件——多年來在各方的表述中均有提及,卻始終未能完整呈現在公眾面前。政府的歷次書面回復,對此始終保持沉默。
巴嘎淖爾湖依然在內蒙古的風沙里泛著光。湖長公示牌安靜地立在岸邊。不遠處,那臺管道朝向湖面的水泵,也在某個無人的清晨,悄悄地運轉著。
(本文當事人姓名均為實名,所引材料來源為當事人提供的政府公文、證照原件及現場拍攝照片,相關法律分析來自受托律師出具的書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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