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市場資訊
(來源:洱源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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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讀懂|建筑垃圾處置基本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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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他廢棄物。主要包括:
1.工程渣土: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基礎開挖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
2.工程泥漿:鉆孔樁基施工、地下連續墻施工、泥水盾構施工、水平定向鉆及泥水頂管等施工產生的泥漿。
3.工程垃圾: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等建設過程中產生的棄料。
4.拆除垃圾: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等拆除過程中產生的棄料。
5.裝修垃圾: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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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存在安全隱患。遺撒在道路上的建筑垃圾可能會造成車輛打滑,引發交通事故;隨意堆放在路邊的建筑垃圾存在阻礙車輛、行人通行甚至坍塌影響相鄰建筑物的危險。
2.污染水資源。建筑垃圾在堆放填埋過程中由于長久的發酵,雨水的沖刷、淋溶產生的污水,如果防護不當,可能會造成周圍水質污染。
3.影響空氣質量。建筑垃圾在堆放過程中,某些有機物質發生分解,產生有害氣體,排放到空氣中污染大氣;垃圾中的細菌、粉塵隨風飄散,造成對空氣的污染;少量可燃建筑垃圾在焚燒過程中又會產生有毒的致癌物質,造成對空氣的二次污染。
4.降低土壤質。目前建筑垃圾堆放場多以露天堆放為主,經歷長期的日曬雨淋后,垃圾中的有害物質(其中包含有城市建筑垃圾中的油漆、涂料和瀝青等釋放出的多環芳烴構化物質)通過垃圾滲濾液滲入土壤中,從而發生一系列物理、化學和生物反應,如過濾、吸附、沉淀,或為植物根系吸收或被微生物合成吸收,造成土壤的污染,從而降低了土壤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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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渣土:用于工程自身或者運輸至其他工程用于基坑回填、低洼填平、堆山造景、綠地覆土等。
2.工程泥漿:用于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單位回收,或者按照規范技術固化處理后用于基坑回填等。
3.工程垃圾:用于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單位回收等。
4.拆除垃圾:用于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單位回收等。
5.裝修垃圾:用于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單位回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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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采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的運輸建筑垃圾的。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條,運輸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未采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車輛不得上道路行駛。
2.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的;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的。
處罰依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以罰款:
(一)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的;
單位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之一的,處3000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個人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之一的,處200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3000元以下罰款。
3.任何單位和個人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處罰依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4.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建筑垃圾的。
處罰依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5.未經許可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等處置活動的。
處罰依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建設單位、運輸建筑垃圾的單位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來源:洱源綜合行政執法
編輯:趙麗娟
排版:楊錦元
審核:李義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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