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孫建鴿
知識產權保護的核心在于平衡權利人與社會公眾的利益,而商標侵權案件中“主觀惡意”的認定,正是這一平衡的試金石。
在數字化商業時代,商標侵權行為呈現多元化、隱蔽化、跨境化趨勢,如何精準認定侵權人的主觀狀態,不僅是司法裁判的難點,更是決定賠償力度、是否適用懲罰性賠償的關鍵標尺。本文基于孫建鴿律師團隊代理的多起典型案例,梳理商標侵權案中“主觀惡意”的層級化認定邏輯,為品牌維權與企業合規提供參考。
一、問題的提出:為何要區分“主觀惡意”?
商標法保護的核心是商標的識別功能與商譽價值。然而,不同侵權人的主觀惡性存在顯著差異:有的行為人僅因疏忽而誤用他人商標;有的則是系統性地攀附他人商譽,甚至“以侵權為業”;更有甚者,經司法、行政機關多次制止后仍持續侵權,構成“重復侵權”或“頑固侵權”。
法律對主觀惡性的不同評價,直接導致賠償責任的差異。根據《商標法》第六十三條,對于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權利人實際損失、侵權人侵權獲利或商標許可使用費合理倍數所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給予懲罰性賠償。因此,建立科學、規范的主觀惡意認定標準,具有重要的理論與實踐意義。
二、主觀惡意的認定標準:從案例中提煉裁判邏輯
(一)基本前提:主觀故意的認定
商標侵權的主觀故意,本質是行為人對“攀附他人品牌商譽、誤導公眾”的行為后果具有明確的認知與追求。在司法實踐中,法院通常從以下幾方面綜合判斷:
1、被告是否知曉原告商標的知名度:若原告商標已達到馳名程度或具有較高市場知名度,可推定被告“應當知曉”。
2、被告行為的異常性:如主動采用仿冒標識、使用近似企業字號、進行虛假宣傳等。
3、被告的從業背景:若被告長期從事相關行業,理應知曉同行業知名品牌。
(二)典型案例中的惡意認定邏輯
1、西門子訴李某案:專業制假售假的典型惡意
在西門子訴李某侵害商標權案中,侵權人李某的行為呈現出典型的主觀惡意特征:
明知故犯:作為專業電纜線產品經營者,明知西門子品牌在電氣行業的極高知名度,仍自行購買打標機制作假冒西門子商標標簽;
以侵權為業:屬于典型的專業制假售假行為;
訴訟中虛假陳述:其在訴訟中就銷售金額、進貨價格、侵權起始時間作出前后矛盾的虛假陳述,試圖掩蓋侵權規模,進一步印證了其主觀上的不誠信與惡意。
法院據此認定李某構成“惡意”,適用法定賠償從重判賠。
2、施耐德電氣訴蘇州某機電案:系統性蓄意攀附
在施耐德電氣訴蘇州某機電案中,侵權人的主觀惡意呈現出更復雜的“蓄意攀附”特征:
系統性攀附:通過注冊含“施耐德”字號的企業、申請多件與SCHNEIDER近似的商標、編造“德國品牌授權”的虛假宣傳等方式;
重復侵權:在商標行政訴訟已明確其商標注冊不合法后,仍持續實施侵權行為;
行業特殊性:作為電梯設備生產商,侵權行為涉及人身安全相關產品。
法院認定該行為屬于“重復侵權、頑固侵權”,主觀惡意程度顯著高于一般侵權行為,應適用懲罰性賠償。
3、BOSCH訴MAXBQSCH案:共同侵權的意思聯絡
在博世公司訴義烏市維戴克電子商務商行、吳某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中,法院對共同侵權的評判主要依據:
客觀侵權行為:吳某系維戴克商行的經營者,也系被訴侵權商品上使用的“MAXBQSCH”商標的申請人,其實施的不僅是銷售行為,還包括商標申請及使用行為;
主觀意思聯絡:作為小家電生產者、經營者,理應知曉博世公司在類似商品上具有較高知名度,但其未予合理避讓,反而多次申請注冊近似標識(如“MAXBQSCH”“MAXBOSCH”),其中“BQSCH”與“BOSCH”僅“Q”與“O”之差,明顯具有攀附商譽的主觀惡意。
法院認定吳某與維戴克商行具有共同侵權的意思聯絡,構成共同侵權。
三、主觀惡意的層級化劃分:從一般故意到極端惡意
基于上述司法實踐,可將商標侵權的主觀惡意劃分為三個層級,對應不同的法律后果:
1、第一層級:一般故意
認定標準:行為人明知他人商標具有一定知名度,仍實施侵權行為,但無重復侵權、以侵權為業等情節。
法律后果:適用法定賠償的基礎區間。
2、第二層級:惡意
認定標準:行為人以侵權為業、實施系統性的攀附行為、在訴訟中虛假陳述,主觀上具有明顯的不誠信。
法律后果:在法定賠償區間內從重判賠。
3、第三層級:極端惡意
認定標準:行為人經司法、行政機關多次明確侵權行為后仍持續侵權、重復侵權,或侵權行為涉及人身安全相關的產品(如電梯、電氣設備)。
法律后果:適用懲罰性賠償,對侵權行為形成強力震懾。
四、主觀惡意認定的證明要點與實務建議
(一)權利人舉證策略
1、證明知名度:提交商標知名度證據,包括市場排名、廣告投入、獲獎情況、馳名商標認定等。
2、證明被告知曉:通過行業慣例、被告經營歷史、在先通知或警告函等途徑證明被告“理應知曉”。
3、證明持續性:收集被告持續侵權的證據,如多次購買公證、平臺投訴記錄、行政處罰決定等。
4、證明虛假陳述:在訴訟中注意對比被告的陳述邏輯,如果存在前后矛盾,可作為惡意認定的佐證。
(二)企業合規建議
1、主動避讓:在選擇企業字號、商標時主動進行檢索,避免使用與知名品牌近似的標識。
2、規范授權:若涉及境外品牌授權,需確保授權主體的合法性與授權范圍的明確性。
3、停止侵權:收到侵權警告后應立即停止使用,避免因“明知故犯”而被認定為“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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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建鴿律師 上海凱正律師事務所主任、合伙人。
擁有華東政法大學及北京大學、香港大學復合商科和法律教育背景,長期專注于知識產權、公司法及爭議解決領域,擁有二十余年法律實務經驗。
累計承辦民事、行政及刑事案件1500余件,業務涵蓋商標、專利、著作權、商業秘密、反不正當競爭、公司治理及重大商事爭議解決等領域。
代理案件曾入選中國法院知識產權典型案例、中國反壟斷與反不正當競爭典型案例、全國十佳知識產權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以及江蘇、上海、浙江、山東、福建、河北、河南等地法院年度典型案例。核心案例被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國際典型案例庫收錄。
受托為西門子SIEMENS、博世BOSCH、施耐德電氣SCHNEIDER、羅格朗LEGRAND、臺達DELTA、蘇泊爾SUPOR、美的MIDEA、多樂士DULUX、四季沐歌、揚子YANGZI電器、日豐管材、海信電器、益豐藥房、VIVO手機、味之素食品、暴龍眼鏡、馬可波羅建材、法國法孚FIVES工業、德國DUNGS工業、德國茵夢達Innomotics、德國大陸集團Continenta等國內外知名企業提供知識產權及爭議解決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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