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國家衛生健康委、應急管理部、稅務總局、國家醫保局出臺的《超齡勞動者基本權益保障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將于7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國首部明確超齡勞動者權益的專門規章,重點保障超齡勞動者勞動報酬、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工傷保障等基本權益。
隨著我國漸進式延遲法定退休年齡改革實施,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繼續就業的勞動者越來越多。他們中,既有退休后被返聘的技術骨干、行業專家,也有在保安、保潔、家政、餐飲、物業、后勤等崗位繼續工作的普通勞動者。過去,部分超齡勞動者因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難以納入傳統勞動法律制度保護范圍,在工資支付、休息休假、工傷賠付、勞動安全等方面容易出現權益保障短板。
新規實施后,哪些超齡勞動者能夠受到保護?用人單位應當承擔哪些責任?一旦發生工傷或者勞動爭議,超齡勞動者又該如何維權?
哪些人適用新規?
不再只看是否存在勞動關系
《暫行規定》首先明確了適用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招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超齡勞動者受用人單位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適用本規定。符合規定已提前退休的勞動者,退休后被用人單位招用的,也依照本規定執行。
這意味著,新規保障的重點,不是簡單看勞動者是否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也不是只看雙方是否被認定為勞動關系,而是看其是否在用人單位管理下提供有報酬勞動。比如,退休人員被原單位或其他單位返聘,繼續從事專業技術、管理、咨詢等工作;或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被用人單位招用,從事保安、保潔、家政、餐飲服務、物業服務等工作,只要符合“受勞動管理”“從事有報酬勞動”等條件,就屬于新規所稱的超齡勞動者。
人社部勞動關系司有關負責人表示,《暫行規定》的總體思路之一,是堅持問題導向,將超齡勞動者權益保障與勞動關系解綁,著力解決超齡勞動者權益保障的突出問題。過去,超齡勞動者權益保障往往與“是否構成勞動關系”高度綁定,一旦被認定不屬于勞動關系,勞動報酬、工傷保障等權益就容易陷入維權困難。新規則從實際用工事實出發,先把最基本、最直接的勞動權益保護起來。
中國人民大學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研究所所長林嘉表示,長期以來,超齡勞動者多被簡單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為由認定為勞務關系,不能適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保護。實踐中,拖欠工資、強迫加班、工傷拒賠、隨意辭退等侵害超齡勞動者勞動權益的問題頻發,而法律缺失導致超齡勞動者維權無門。她認為,《暫行規定》的一大突出亮點,是突破傳統勞動立法局限,不再以是否存在勞動關系作為勞動保障的唯一標準,而是基于超齡勞動者勞動的事實,以保障基本權益為切口,實現精準保護。
工資、休息和勞動安全怎么保障?
用人單位不能把超齡勞動者當作“低保障用工”
勞動報酬是超齡勞動者最直接的權益。《暫行規定》明確,用人單位應當與超齡勞動者明確約定勞動報酬的具體數額或者計酬標準、支付周期、支付時間、支付方式等事項。超齡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的,用人單位支付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新規還要求,用人單位應當以貨幣形式按約定及時足額將勞動報酬支付給超齡勞動者本人,至少每月支付一次,不得以實物或者有價證券等其他形式替代,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這意味著,用人單位不能因為勞動者已經退休、可能已經領取養老金,或者雙方沒有建立傳統意義上的勞動關系,就降低其勞動報酬保障標準,更不能以“補貼”“福利”“實物抵扣”等方式替代工資支付。
人社部勞動關系司有關負責人介紹,《暫行規定》對超齡勞動者勞動報酬、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工傷保障等基本權益的具體內容作出規定,并暢通勞動者維權渠道。勞動報酬方面,明確要求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休息休假方面,《暫行規定》明確,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規定,合理安排超齡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一般不安排超齡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超齡勞動者加班的,應當遵守勞動法關于延長工作時間和加班工資的有關規定。
勞動安全衛生方面,《暫行規定》明確,用人單位應當根據超齡勞動者身體狀況確定合適的工作崗位和勞動強度,不得安排超齡勞動者從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用人單位還應當對超齡勞動者進行安全生產、職業衛生的教育和培訓,執行安全生產、職業衛生的規程和標準,預防事故和職業病發生。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沈建峰認為,這些規定既有助于保護超齡勞動者的身心健康、降低社會風險,也避免給用人單位帶來不合理的負擔。從制度設計看,《暫行規定》并不是簡單把所有勞動法規則一并套用到超齡用工關系中,而是在勞動報酬、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工傷保障等最核心、最基礎的權益上劃出底線,兼顧勞動者保護與用人單位合理用工成本。
發生工傷怎么辦?
參保、投訴、仲裁渠道進一步明確
工傷保障是此次新規中最受關注的內容之一。《暫行規定》明確,用人單位應當為超齡勞動者參加工傷保險并繳納工傷保險費,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超齡勞動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按照規定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并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障待遇。超齡勞動者工傷保障辦法另行制定。
這一規定回應了超齡勞動者長期面臨的工傷維權痛點。過去,一些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在工作中受傷后,用人單位往往以雙方不構成勞動關系為由,主張不能按照工傷保險規則處理。勞動者一旦受傷,往往要先圍繞“是否存在勞動關系”進行爭議,再解決賠償問題,維權周期長、成本高。新規明確用人單位應為超齡勞動者參加工傷保險,有助于把保障前置,減少勞動者因身份認定而陷入維權困境。
在社會保險銜接方面,《暫行規定》也作出安排。超齡勞動者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工作的,不改變其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超齡勞動者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選擇繼續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可以個人身份繼續繳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經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用人單位也可以按照規定為其繳納,個人應當繳納的部分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也作出類似銜接規定。
人社部勞動關系司有關負責人表示,按照現行政策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最低繳費年限的,可以繳費至滿最低繳費年限,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為更好地保障超齡勞動者權益,《暫行規定》明確,需延長繳費的超齡勞動者,可以個人身份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經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用人單位也可為其繳納養老保險費,個人應繳納部分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同時,社會保險經辦部門將進一步優化經辦公共服務,暢通信息查詢渠道,為延長繳費人員提供清晰指引,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參保繳費服務。
維權渠道方面,《暫行規定》明確,因勞動報酬、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工傷保障發生爭議,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程序;其他爭議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用人單位違反最低工資、工資支付、加班規定的,超齡勞動者可以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投訴。
人社部勞動關系司有關負責人介紹,將加強調解仲裁指導,統一受理范圍與法律適用標準,提升維權效率。此外,工會依法對用人單位保障超齡勞動者權益情況進行監督,對侵害行為提出糾正意見,并為勞動者維權提供支持。
新京報記者 吳為
編輯 張樹婧 校對 王心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