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隨著我國人口老齡化程度不斷加深,老年人及殘障人士的監護保障問題日益凸顯,成為社會關注的重要議題。意定監護制度為特定群體自主規劃晚年生活筑牢法治根基。2025年9月,新修訂的《上海市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首次以地方立法形式規定居(村)委會可作為意定監護協議的見證人。這一規定為意定監護制度落地提供了除公證之外的“家門口”便捷路徑,但如何推動這一規定成為可落地的實操規范?近日,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參與創設“意定監護見證﹢財產公證提存”模式,通過協議分類約定、履職協同配合、監督閉環運行的三重保障機制,為居(村)委會見證意定監護制度從“原則性規定”走向“規范化實施”提供了實踐樣本。
母親年近古稀 殘疾兒子誰來守護
羅阿姨與丈夫育有一子小劉。丈夫離世后,年近七旬的羅阿姨便與兒子相依為命。不幸的是,小劉自幼患有智力殘疾,日常生活起居全靠羅阿姨一人照料。
2024年,為了更好地保護兒子的權益,羅阿姨向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小劉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并指定自己為小劉的監護人。法院依法判決支持了羅阿姨的訴請。
然而,拿到判決書的羅阿姨依舊憂心忡忡:“我如今身體還算硬朗,但畢竟上了年紀。萬一哪天我倒下了,該怎么辦?”她曾與關系親密的侄子張某商量,希望在自己失能之后,由侄子照料他們母子。但因缺乏專業指引和規范流程,羅阿姨始終未能與侄子簽訂正式的意定監護協議。
更讓羅阿姨揪心的是,就算找到了意定監護人,一紙協議是否能為他們提供保障?自己失能后,如何保證辛苦積攢的兩套房產和數百萬元存款能切實用于自己和兒子小劉的醫療及養老?這件事成了羅阿姨的一塊心病。
權益新規落地 聯動破解監護難題
2025年9月,上海市第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上海市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的決定》,明確除可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外,還可利用見證機制,在屬地居(村)委會、老年人組織、養老服務機構等參與見證下,在家門口完成意定監護設立流程,并鼓勵將協議信息告知民政部門或居(村)委會,同時支持專業性社會組織擔任監護人或提供監護監督服務。
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實施老年人意定監護制度的若干意見(試行)》,為意定監護制度的落地提出了更多細化指引,為老年人借助意定監護規劃未來提供了更為規范、便捷的途徑。
在案件判后回訪中,羅阿姨向法官傾訴了自己的擔憂。了解相關情況后,靜安區法院牽頭協調羅阿姨居所地的唐家沙居委會、靜安區“銀發盾牌”公益項目、閘北公證處、殘聯及公益律師團隊等多方力量,共同探索居(村)委會見證意定監護協議的具體操作流程。經過反復研討與溝通,最終創新形成“意定監護見證﹢財產公證提存”方案。
2026年1月5日,在唐家沙居委會和“銀發盾牌”公益項目的見證下,羅阿姨和侄子正式簽訂《意定監護人身關系協議》及《人身照管和財產管理協議》,明確侄子張某作為自己和兒子小劉的意定監護人,對人身照管與財產管理的細節等作了約定,并同步向公證處申請財產提存監管。靜安區法院還配套出具《被監護人人身和財產管理清單》,列明被監護人生活所需、個人習慣等信息,為監護人履行職責提供參考。
“以前總擔心自己百年之后,智力殘疾的兒子無人照料,現在有了法院的專業指導和這份意定監護協議,我終于能安心了。”困擾自己多年的心病得以化解,羅阿姨感激地說道。
這是上海市落實由居(村)委會見證意定監護協議的一次重要實踐,不僅為類似困境家庭提供了新思路,更為意定監護制度的落地與完善提供了基層樣本和可復制的操作路徑。
“三保險”制度創設 夯實被監護人權益保障
司法實踐中,意定監護的首要難點在于適格監護人的選定與履職的全程監督,而人身照料與財產事務分開處置也是財產關系復雜情況下監護履職的常見形態。以羅阿姨與其子的監護需求為例,如何既滿足被監護人的生活照料、醫療護理等需要,又確保財產不被濫用、保障其長期生活質量?
對此,靜安區法院聯合多方協作,首創協議分類約定、履職協同配合、監督閉環運行的“三保險”制度,構建起全方位、多層次的保障體系,為居(村)委會見證意定監護協議的有效實施提供了堅實的法治支撐。
協議分類約定方面,人身照管和財產管理協議將被監護人的人身照管和財產管理進行了明確分離:人身照管協議詳細列明被監護人的生活習慣、飲食偏好、醫療需求等個性化信息,財產管理協議則專門約定財產的管理和使用規則。
履職協同配合方面,被監護人的人身照管由監護人負責,監護人提供生活照料、醫療護理等服務;財產則根據意定監護協議由公證處分別分類管理,監護人按需申請支取,確保財產使用的透明性和安全性。
監管閉環運行方面,“多方聯動監督”機制同步建立:居委會定期了解監護協議的履行情況,街道助殘員持續調查被監護人的生活狀況、財產管理情況等,居委會老齡干部也會及時跟進反饋。
“該模式通過制度設計,將監護的‘管理權’與‘支配權’適度分離,既尊重了被監護人的自主意愿,又降低了監護不善的風險。”靜安區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傅朱鋼表示。
靜安區法院還參與編寫了《意定監護見證活動操作指引》,以及配套的意定監護協議、見證記錄表、財產監管申請書等7類文本材料,構建起“協議簽署—監護履職—跟蹤監督”的全鏈條閉環保障體系,為同類案件的辦理提供了可復制、可推廣的實踐范本。
法理解析
見證實現“雙托舉”
在社會實踐中,“我死了,孩子怎么辦?”的監護困境是“老養殘”家庭最核心的焦慮。“老養殘”家庭往往沒有法定的具有監護資格的人,選擇“托付”對象一般也非近親屬,如何有效規范監護履職,是一個亟待破解的難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三條規定了意定監護制度,為“老養殘”家庭提供了“托付余生”的全新方案。本案例就“老養殘”家庭簽訂意定監護協議的效力及后續監護履職監督等進行了探索。
首先,羅阿姨能否通過意定監護進行“雙托付”?
相較于法定監護,意定監護賦予老年人根據個人意愿選擇監護人的權利。本案中,羅阿姨、未來監護人張某就羅阿姨自身及其兒子的監護事宜簽訂協議,是否有效?是否可以“雙托付”?可從以下兩個方面考量:
一是當事人在訂立意定監護協議時是否具備監護人身份。監護關系具有很強的人身屬性,非法定監護人所訂立的委托監護不發生法律效力。羅阿姨之子系智力殘疾,法院于2024年宣告其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并指定羅阿姨為兒子的監護人,故羅阿姨系合法監護人。
二是意定監護人身關系與財產管理協議內容是否合法。雙方在兩份協議中約定,協議簽訂后,協議雙方愿意接受合同約束,但羅阿姨仍然是兒子的監護人;只有當所附條件成就時,即羅阿姨喪失或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才由未來監護人行使監護權,并代羅阿姨履行其對智力殘疾兒子的監護職責,故羅阿姨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理兒子簽署意定監護協議亦屬其職權范圍事項,當合法有效。
其次,為什么要對羅阿姨及其子的意定監護進行見證?
2025年11月1日起實施的新修訂的《上海市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在第二十條中新增了老年人簽訂意定監護協議除了公證外,還可以邀請居(村)委會、老年人組織、養老服務機構等單位進行見證的規定。
相較于事后的監護人指定、監督人設定、監護履職監督等司法審判工作,人民法院事前積極聯合街道、民政、公證、社會組織、居(村)委會等單位和組織,引導老年人對意定監護協議內容、監護監督事項、監護啟動前的委托代理事項、民事行為能力鑒定、老年人生活規劃需求、財產管理處理、協議各方的權利義務等作出約定,這對促進協議內容完善及成立生效具有積極意義。
本案中,居委會不僅對羅阿姨與侄子簽訂意定監護協議進行見證,而且作為基層自治組織,熟悉被監護人日常情況,如發現監護人侵害兩被監護人情況,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侄子張某的監護人資格。
再次,如何做好被監護人的人身照管與財產監護?
為確保監護人妥善履行監護職責,應通過內、外監督方式形成閉環。
一是“意定監護見證﹢財產公證提存”模式。居委會為簽訂意定監護協議進行現場見證,公證處對相關財產進行保管提存,未來監護人根據相關協議申領生活照護費,醫療、護理及康復費,以及善后喪葬費用等,該分類約定方案,為羅阿姨及其子今后財產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二是明確監護履職報告。主動公開監護情況,提升監護的透明度,協議要求監護人取得監護權后每年主動向殘聯、居(村)委會和監督人書面報告一次監護履職情況,將被監護人的人身照管情況、醫療救治、重大財產處置、收支情況等予以公示,主動接受監督。
三是設立監護監督人。外部監督也是有效的監督方式,“銀發盾牌”公益項目擔任意定監護監督人,對后續監護履職進行監督和回訪,為意定監護再加一道強有力的外部保障。
專家點評
傳承中華優秀文化 筑牢意定監護之基
華東政法大學講師、中美老齡問題研究中心秘書長 孫穎
“意定監護”要在中國社會實現良法善治的落地效果,應當立足我國基本國情,自覺融合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吸取相關治理智慧。靜安區法院的實踐探索,為傳統治理智慧與現代民事法律制度的深度融合提供了有益范本,也為新時代司法參與基層治理、護航養老事業發展提供了可借鑒的經驗。
第一,完善居(村)委會見證機制,彰顯區域性民事自治的傳統治理智慧。數千年來,中國人的民事生活始終與特定區域空間緊密聯結,從古代的“閭里”“街坊”到現代的社區,形成了相對穩定的社會關系網絡。特定區域的公序良俗、輿論評價與權威認同,對以養老敬老為核心的傳統民事規范起到了重要的建構與保障作用。這種區域性民事自治模式,兼具制度彈性與實踐理性,能夠精準適配民事生活的復雜性,蘊含著豐富的治理智慧。
如何將傳統區域性民事自治智慧轉化為現代社區治理效能,成為新時代基層治理的重要命題。在此背景下,靜安區法院以法治力量護航居(村)委會參與意定監護實務,具有多重法治與社會價值。
一方面,居(村)委會可在協議簽訂前協助審查當事人真實意愿、提示法律風險,在協議簽訂后開展常態化監督管理,形成全鏈條、全方位的權利保障閉環,切實維護被監護人合法權益;另一方面,居(村)委會通過具體事務指引,將高質量監護標準延伸至各類監護場景,以點帶面培育區域內尊老愛老、依法監護的良好風尚,助力基層養老治理體系完善。
第二,踐行“如我在訴”意識,契合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的法治內涵。在《意定監護見證活動操作指引》的形成過程中,靜安區法院的法官們也參與起草工作。法院提供全程法治支撐與保障,法官也進行了法律宣傳、法理釋明。這一履職姿態與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中對司法官員的社會定位高度契合。
意定監護制度在我國立法層面確立已逾十年,但實踐運行效果尚未達到預期,核心癥結在于規則實施環節不夠完善,加之監護事務本身矛盾繁雜,極易引發各類民事糾紛。靜安區法院聯合相關部門,從“見證”這一關鍵環節切入,參與制定操作指引,有效填補了實踐空白,打通了制度運行堵點。從法治歷史視角審視,這種合理補位、統籌協調的司法實踐,與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中“民為邦本”“以和為貴”等精神內核一脈相承。
司法活動適時介入、有效調和,這種履職理念根植于中華傳統文化特有的“天道責任”與“時代擔當”。正如荀子所言:“故法而議,職而通,無隱謀,無遺善,而百事無過,非君子莫能。”古代司法官員所秉持的“君子風范”,核心就在于立足實踐完善法律運行、廣泛吸納民意暢通治理路徑。
因此,在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進程中,持續從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中汲取養分,才能讓現代法律制度更貼合中國實際、更彰顯中國特色、更惠及全體人民。(郭燕 李海有 陳潤文)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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