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密碼法》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使用未經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家密碼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組織的國家安全審查或者國家安全審查未通過的涉及商用密碼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規定了哪些法律責任?
答:《密碼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使用未經安全審查或者安全審查未通過的產品或者服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使用,處采購金額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此條規定的法律責任包括:
1.責令停止使用。所謂責令停止使用,是指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要求違法行為人停止使用未經安全審查或者安全審查未通過的產品或者服務。
2.罰款。所謂罰款,是指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強制違法行為人在一定期限內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的金錢。對于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違法使用未經安全審查或者安全審查未通過的產品或者服務的,處采購金額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來源:國家密碼管理局網站
編輯:鄧毛毛
監審:張效婧
終審:吳 濤
![]()
![]()
關注我們 了解更多
發布網信政務信息
解讀網信政策法規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