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2019)甘1023民初275號
華池縣人民法院認為:
在本案中提出《35千伏南梁輸變電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主張,是認為《35千伏南梁輸變電工程施工合同》有效將對其帶來不利,或者所帶來的利益小于合同無效所帶來的利益,其目的是為了規避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合同約定應當嚴守,誠信觀念應當強化。甘肅金勝電力工程有限公司作為涉案工程的承包方,簽訂了《35千伏南梁輸變電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相對方按約履行合同而其并未按約履行義務。…而本案中,甘肅金勝電力工程有限公司作為違約行為人惡意主動請求確認合同無效,如支持其訴求,意味著體現雙方真實意愿的合同約定不僅對其沒有約束力,甚至可能使其獲得不正當的利益,這將違背合同無效制度設立的宗旨,也將縱容違法行為人從事違法行為,使合同無效制度淪為違法行為人追求不正當甚至非法利益的手段。
綜上,甘肅金勝電力工程有限公司主張涉案《35千伏南梁輸變電工程施工合同》無效,該主張有違誠信原則,故甘肅金勝電力工程有限公司關于其掛靠行為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導致涉案《35千伏南梁輸變電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駁回。
重點法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注:已失效)
律師建議
合同無效制度設立的重要目的在于防止因為無效合同的履行給國家、社會以及第三人利益帶來損失,維護社會的法治秩序和公共道德。違約一方明明存在違約情形,并對合同目的的實現產生了嚴重不利影響,守約方遭受了嚴重損失,但是違約方卻可以通過主張合同無效進而承擔損失較小的責任,這是嚴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
若法院支持背信者的主張,也等于允許違法者擁有選擇合同效力的自由,背信者會因為自己的違法行為,獲得依其單方意思控制合同效力的巨大利益。故不論是在合同簽訂時,還是合同成立后,雙方都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這樣有利于強化合同必須嚴守和強化交易中的誠信觀念。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