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4日, 遼寧省應急管理廳 公布了《遼寧葫蘆島遼綏漁35261船“10·18”重大傾覆事故調查報告》。
2025年10月18日1時30分許,遼綏漁35261船返港途中在大連海域27-4漁區傾覆,造成8人死亡、2人失蹤,直接經濟損失約1347萬元。
經調查認定,這是一起因船東、船長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未按規定配備職務船員,超過核定乘員出海作業,無視氣象預警信息,不執行召回指令,未及時擇港避風,返航途中遭遇強風導致漁船傾覆造成的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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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綏漁35261船照片
調查報告顯示,涉事漁船超員且職務船員不足。事故船核定乘員9人,去年10月17日離開漁港時,報告人數8人,實際載員10人,超員1人。按照職務船員最低配員標準,事故船應配備二級船長1名、助理船副1名,二級輪機長1名,助理管輪1名,事發時該船缺少二級輪機長和助理管輪。據查,該船去年9月1日開海以來,在大連4個漁港(八岔溝、龍王塘、柏嵐子、西湖嘴)先后靠泊,均存在超員和缺少職務船員問題。
事故直接原因:
1.未按時限擇港避風
2025年10月16日20時45分,大連市海洋發展局在大連市漁業安全群中發布會商紀要,要求17日14時前渤海海域所有漁船擇港避風。
羅某久所在的大連相關漁港微信群當晚均及時轉發了該召回指令(本人稱未及時讀取)。17日8時13分許,與事故船一起出海且作業區域臨近的遼瓦漁25093船通過對講機將大連市召回指令告訴了事故船。17日7點52分,綏中縣海洋漁業部門通過北斗平臺短報文向漁船發布了海浪預警信息。17日12時,省海洋漁業行政執法總隊通過北斗平臺發送短報文,再次發出召回指令,要求渤海海域14時前擇港避風。
事故船和編組船在已知大風預警和大連海域召回指令的情況下,以未收到船籍港(葫蘆島綏中)召回指令為借口,未及時采取避險應對措施,繼續起網作業,作業結束時(14時30分)已過了規定的應到港截止時間,錯失最佳避險時機。而遼瓦漁25093船和遼瓦漁75078船于12時30分許開始返港,15時前已安全抵達西湖嘴漁港。
2.為更換漁網舍近求遠
返航前,羅某久和孫某輝商量回八岔溝漁港換青蝦網。17日14時30分返航時,返航點距離西湖嘴漁港13海里、方位048°,距離八岔溝漁港48海里、方位024°。返回兩漁港均屬于偏頂風航行,但船長選擇舍近求遠返回八岔溝漁港,延長了在強風強浪中航行的時間,事故發生時,事發海域極大風速為最大值。
3.返航途中遭遇強風浪
中國水產科學研究院漁業機械儀器研究所對事故船穩性進行了核算,在9-10級風海況條件下,事故船的最大復原力臂對應角及穩性衡準數均不滿足要求,存在傾覆風險。大連海洋大學依據事故船的2016年穩性資料進行核算,事故船在遭遇9到10級大風天氣時,將出現穩性不足問題,存在傾覆的極大可能性。天氣海況超出了事故船抗風浪等級,最終導致傾覆。
處理建議:
羅某久,事故船實際經營人,未按規定履行船東安全職責;未嚴格落實漁業船舶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未按規定配備職務船員;未組織開展漁業船舶安全隱患自查自糾;在事故船未完成修理情況下采取不正當手段獲得《質量證明書》,通過2025年漁船換證檢驗;在已知大風預警信息情況下,未督促船長及時擇港避風,指使船長舍近求遠返回八岔溝漁港更換漁網。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已被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
孟某中,事故船登記所有人,其明知自身不參與船舶經營管理,仍接受“代持”成為登記所有人,違反船舶所有權登記相關規定,同時違反《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第三十二條第二款,建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予以行政處罰。
信息來源:遼寧省應急管理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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