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者,懸壺濟世;法者,保境安民。
人有生老三千疾,企業亦有病疾困苦之時。在全球產業大轉移的背景下,企業面臨?市場環境低迷?、產業結構調整、資金短缺等困境,涉困企業“執行不能”怎么辦?出路在何方?
《企業破產法》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在執行過程中,重整,成為人民法院推動企業“涅槃重生”的最佳路徑。
【案情回顧】
2019年劉某(文中涉及姓名均為化名)申請執行與珙縣某養殖有限責任公司承攬合同糾紛,因被執行人無可供執行財產,本院在窮盡執行措施后將該案終本結案。近日,為實現當事人的勝訴權,避免判決書淪為一紙空文,同時為了更好讓“病困”企業從“山窮水盡”邁向“柳暗花明”,珙縣法院集中開展“終本出清專項行動”,依法對珙縣某養殖有限責任公司開展破產審查,并擬根據《企業破產法》對公司股東追繳其認繳出資份額。據了解,該公司因長期經營不善,導致資金出現嚴重困難。珙縣法院執行局經過多次走訪調查發現,該公司名下確無可供執行財產,而且明顯資不抵債。申請執行人以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為由向法院申請破產審查,珙縣法院依法受理。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企業股東基于執行壓力,主動履行部分標的后與申請人達成分期履行協議并迅速履行完畢。該案在恢復執行后短期內得以執行完畢,獲得雙方當事人一致肯定,申請執行人亦對本院在辦案過程中表現的規范、文明、高效大加贊譽。
【“執轉破”利在多方】
為切實解決執行案件中存在“僵尸企業”的執行困局,近年來,珙縣法院不斷主動延伸司法服務職能,全面推開“執破融合”來破解“執行不能”這一難題。通過“以破促執”“以執助破”,有效避免程序空轉、資源消耗,更好地落實市場主體“挽救”和涉企案件“出清”,有效疏通涉“僵尸企業”案件執行難。對于債權人而言,是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重要保障;對于被執行人而言,則是借助“執轉破”重整或者和解,盤活企業資產、提高管理水平、倒逼企業轉型升級,更新生產經營。同時,積極推進“執轉破”工作,也有利于法院助力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為護航縣域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提供更有力的司法保障。
【什么是“執轉破”?】
“執轉破”是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制度的簡稱,指人民法院在執行程序中發現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資不抵債、達到破產界限、符合破產條件,經申請執行或被執行人同意后裁定中止對該被執行人的執行,并將執行案件相關材料移送被執行人住所地法院進行破產審查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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