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樣,是與案件裁判結果存在直接利害關系的特殊訴訟主體,且都處于無助狀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由于國家強大公權力機關的指控而無助,被害人是由于其對案件介入程度有限、維權訴求難以實現而無助。與被害人洽談時,律師要抱持同情之理解,懷疑之審慎,以為客戶尋找維權救濟方案為目的,把控和被害人洽談的節奏。
洽談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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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客戶著想
被害人畢竟都是自認為遭受犯罪行為侵害的人,律師在與被害人洽談時,要充分考慮他們的感受,并積極為被害人控告維權出謀劃策。
其一,他們作為被害人,有渴望得到同情、理解、安慰、支持的實際需求,他們渴望獲得律師的專業幫助,不論是在精神上還是在行動上。因此,律師在洽談中體現出來的“共情”很重要,不能站在被害人對立面來洽談。
其二,與被害人溝通洽談,本質上也是雙方建立合作關系的“談判”。 前來洽談的被害人是律師的潛在客戶,洽談的過程既是律師“面試”客戶,也是客戶“面試”律師的過程。對律師而言,接受委托的前提是說服客戶,取得客戶的信任。因此,律師要時刻考慮“聽眾感受”,時刻體現“為客戶著想”的姿態。
其三,被害人預想的處理方案未必是合適的。被害人與律師洽談時,往往會提出他們的想法與處理的方案,尋求律師的評判和支持。實際上,被害人往往并不熟悉法律,他們提出的方案很可能不是解決問題的正確方案或最佳方案。此時,律師需要為他們提供更優的解決方案。但是,對被害人的疑問,律師不宜直接給出冰冷的否定性回答,冰冷的否定性答案意味著澆滅了被害人的希望。相反,律師不僅要盡量耐心地回答問題、解答疑問,更重要的是提供專業、正確的解決方案,基于為客戶著想的心態,真心實意地為他們提供比他們所想到的更好的解決方案。
例如,某公司被合同詐騙控告維權案:
被害單位員工在與律師洽談刑事控告維權時表示,他們已經進行民事訴訟,民事訴訟中也對被告的相關財產進行了財產保全,凍結了一部分資金。因此,他們希望在刑事控告維權時,民事訴訟和刑事追責能夠分開進行、互不干擾。然而,對他們的觀點,法律規定其實很簡單,針對同一事實的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都要“先刑后民”,刑事立案后,民事案件就會中止或者駁回起訴。但如果律師直接告訴他們,提起刑事訴訟會直接導致民事訴訟被中止或者被駁回起訴,言外之意就是告訴被害單位不能進行刑事控告維權,該回答顯得簡單粗暴,既沒有考慮“聽眾感受”,也沒有“為客戶著想”;既沒有考慮到被害單位此次洽談的初衷是想要對相關人員追究刑事責任,也沒有為被害單位如何統籌刑民手段解決此次糾紛提出可行的方案。
我們可以耐心地解釋:該案中的刑民交叉問題確實是我們需要斟酌考慮的問題。我們不論采取刑事控告手段還是民事訴訟手段,最終的目的都是拿回被害單位損失的資金,最大限度地挽回經濟損失,所以刑事控告和民事訴訟都會有效果,都是可行的方式。相比之下,刑事控告的效果更好一些,給對方造成的壓迫感會更強,被害單位挽回損失的可能性會更大。在被害單位已經提起民事訴訟的情況下,繼續采用刑事手段維權,有兩種方式:其一,被害單位直接向公安機關提出刑事控告,要求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結果是可能影響民事訴訟的進展;其二,在民事訴訟中,向法院提交被告的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犯罪的控告材料,要求法院將被告的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至于采取哪種方式進行刑事控告維權更加可靠,我們可以再斟酌考慮。我們要有預判,不論采取哪種方式進行刑事控告維權,一旦刑事立案,民事訴訟就會被中止審理或者被駁回起訴。民事訴訟和刑事控告是密切相關、相互牽連、相互影響的,我們要有刑民交叉的處理思維和經驗,將民事訴訟與刑事控告統籌安排,才能更好地處理這件事情。
經過耐心溝通,被害單位既獲得專業的解答,也發現律師對刑民交叉案件的處理有較為豐富的經驗,為該案刑民交叉問題的處理、被害單位如何挽回損失,提出了更好的解決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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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洽談節奏
在與被害人洽談案件時,雙方需要按照一定的條理、節奏進行,才能更加高效、快速地將案件事實梳理清楚。而且,把控洽談節奏,逐一解答被害人的疑問,就每一個分歧事項達成一致,雙方更容易建立信任關系。由于對相關法律事實梳理,對法律問題進行分析律師有更豐富的經驗,由律師來把控洽談的節奏會更合適。否則,任由被害人流水賬式“控訴”“訴苦”“漫談”,案件洽談將會很低效,律師會認為被害人過于“啰唆” “不著邊際”,而被害人則會認為律師“不夠耐心”“聽不懂”他所陳述的事實,雙方互相“埋怨”,自然難以建立信任關系。
在某公司被職務侵占控告維權案中,此前被害單位已經委派公司的法務主管人員劉某組織團隊進行刑事控告,但是最終刑事控告的效果不理想。劉某代表被害單位與我們洽談委托代理事宜,想要讓我們幫助被害單位再次進行刑事控告。
在仔細閱卷梳理后,我們發現此前刑事控告效果不理想的原因是復雜的,其中重要的原因是沒有進行專業的審計,梳理相應的資金流水,導致最后公安機關無法認定大部分的犯罪金額。被害單位當時給公安機關提交的是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咨詢報告而非審計報告。我們在匯報案件情況時,就要特別注意劉某他們的感受。他們代表公司進行了此前的刑事控告,否定他們此前的努力會讓他們很難接受。在他們的認識中,此前刑事控告效果不理想,當然有他們自己不夠專業的原因,但這是次要原因,主要原因是當地的司法環境以及公安機關的不作為,他們不會認為是他們自己做得不夠好而導致刑事控告效果不理想。因此,我們在溝通時,著重以下幾點:
其一,被控告人的犯罪手法非常復雜,很難梳理清楚其中的資金脈絡,因被害單位沒有梳理清楚,最終公安機關也查不清楚。但是,被控告人侵害了被害單位的財產的事實確實存在,被害單位的財產確實遭受了巨大的損失,因此,被害單位進行刑事控告是必要的且可行的。
其二,從案卷材料看,此前刑事控告不理想的原因是復雜的,有公安機關不作為的原因、有檢察機關沒有仔細審查等司法環境問題及司法人員的各種原因,也有被害單位提交的審計報告不合格的原因。從刑事控告的經驗看,這種資金往來復雜的刑事案件,必然要有由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專項審計后出具的專項審計報告,公安機關才會受理。公安機關受理案件之后,也往往需要委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專項審計。被害單位此前做的專項審計報告不符合刑事訴訟中的審計報告證據種類,內容上也無法成為對被控告人職務侵占犯罪金額進行認定的依據。各種綜合的原因,導致此前被害單位的刑事控告效果不理想。
其三,本案接下來再次進行刑事控告,很重要的內容是做一份合格的專項審計報告,再以更簡潔明了的方式梳理犯罪事實經過,形成刑事控告材料。
在本案洽談過程中,盡管我們已經說得比較委婉,充分考慮劉某等被害單位員工的感受,但在溝通過程中,我們也明顯感覺出來,他們內心的“抗拒”,他們認為他們此前已經非常努力,并已在他們能力范圍之內盡了最大努力,沒有什么過錯的地方。刑事控告效果不佳,主要是辦案人員的不作為,他們為此也進行了多次投訴、申訴、舉報。
發現劉某等人的“反彈情緒”后,我們沒有著急進入下一階段的討論,若被害單位對律師的分析并不認同,在沒有解決這個問題的情況下,下一個階段的討論將無法進行,也沒有意義。
于是,我們再次耐心地解釋,此前多次刑事控告效果不理想,我們要找到問題的根源,然后解決它,以后的刑事控告才有可能成功。此前刑事控告效果不理想,原因是多種多樣的,確實有辦案人員不作為的原因,但不僅僅是這個原因。
其一,案件確實很復雜,對流水的梳理確實非常困難,以前的代理律師沒能發揮很好的作用,我們也很理解,這是案件本身的復雜程度決定的。
其二,被害單位刑事控告的經驗不足未能與辦案人員保持順暢溝通。
其三,被害單位刑事控告時的心態不正確。最理想的狀態當然是被害單位認為遭受侵害、遭到損失,刑事控告后,一切都由公安機關接手處理,公安機關會積極進行調查取證,幫助被害單位主持公道,挽回被害單位的損失。但司法實踐往往無法達到最理想的狀態,一些公安機關將關鍵證據的取證任務(資金流水梳理、犯罪金額計算等)交給了被害單位,甚至在刑事控告時,會要求被害單位提交審計報告,否則不接收控告材料。因此,被害單位刑事控告時,不能總是提問題而不解決問題,不能總是要求公安機關做事情而自己不做事情。從案卷材料看,該案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及檢察院提起公訴時,沒有認定大部分被害單位控告的犯罪金額,重要的原因是缺少適格的專項審計報告。經過透徹分析刑事控告效果不理想的原因后,接下來的刑事控告才能盡量避免重蹈覆轍。
在我們耐心解釋后,被害單位負責人員表示理解和認同。然后,我們才能繼續討論接下來的問題,很快我們就建立了委托關系。可見充分考慮聽眾的感受,讓他們聽起來舒服,案件洽談溝通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雙方才能快速建立信任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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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審查態度
被害人陳述其所遭受犯罪侵害的事實經過時,難免有所隱瞞、難免避重就輕,律師需要抱持審慎懷疑的態度,不能完全聽信被害人陳述的犯罪事實經過。我們要以常理、常情的視角,甚至以辯護的視角,審查、探究被害人為什么會遭受犯罪行為侵害、被害人做了哪些行為觸怒了被控告人、犯罪行為如何發生的、被害人遭受哪些損失、被控告人可能會有哪些辯解、被害人遭受損失的事實真相是什么、犯罪事實的真相是什么等諸如此類問題,律師在洽談時予以挖掘、評判,才能給出睿智的專業評判。畢竟,除特殊的無差別犯罪外,絕大多數犯罪不會是無緣無故的,經濟犯罪案件尤其如此,往往有復雜的交易或者交往背景。
例如,某公司被合同詐騙控告維權案:
被害單位派員工與律師洽談刑事控告委托事宜。被害單位員工所陳述的主要犯罪事實是:被控告人提供了一些不存在的應收賬款權利作為動產擔保,獲得被害單位的融資款。 被控告的嫌疑單位逾期未還款,被害單位派員催收應收賬款時才發現應收賬款是不存在的、犯罪嫌疑單位采用虛構應收賬款的方式騙取了被害單位的融資款,導致被害單位遭受巨大的經濟損失。因此,被害單位認為,他們遭到了合同詐騙,應當追究相關單位及人員的刑事責任。
從表面上看,犯罪嫌疑單位以不存在的動產作抵押騙取了被害單位的融資款,確實犯罪事實比較明顯。然而,我們審查發現了幾個問題:其一,融資時被害單位并沒有仔細審查涉案的應收賬款真實性,融資合同附件中僅僅有一份應收賬款的明細表,連相關應收賬款對應的合同資料、債權債務憑證、債務人信息等均沒有,該融資借款的過程非常草率,不符合常理;其二,從融資行為發生到被害單位準備刑事控告,時間間隔一年,但是被害單位這筆融資業務的兩位直接經手人,業務經理和審核經理均已離職,現不知去向,無法聯系上,也沒有其他經手人可以配合調查取證。該情況比較異常,且缺少親歷者證詞對被害單位的控告維權顯然會產生較大的不利影響。
于是,我們與被害單位員工進一步溝通,是否有這種可能:“應收賬款擔保只是借款的形式要件,被害單位本身知道應收賬款不真實,或者對此與嫌疑單位達成默契、心照不宣;抑或該應收賬款擔保并不是他們決定發放借款的因素。”該事實真相猜測是否成立,日后嫌疑單位有沒有證據證明該事實真相、會不會作出這樣的辯解,則對刑事控告能否成功的評判至關重要。
洽談內容
掌握洽談節奏,最簡單的方式是按照洽談的基本內容、框架進行,這也是律師代理被害人控告維權案件經驗和專業性的充分體現。經驗豐富的律師都有清晰的溝通洽談框架,可以迅速抓住重點,引導與被害人洽談的內容,高效專業地完成洽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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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有沒有犯罪事實
在被害人維權案件洽談中,律師與被害人洽談,首先需要通過洽談判斷究竟有沒有犯罪事實發生。被害人自己所陳述遭受犯罪行為侵害的經過不一定是客觀事實,很可能只是他的片面理解。對于有無犯罪事實,律師需要有專業判斷,如果律師判斷沒有犯罪事實,則應該予以釋明。充分告知刑事控告的可行性和效果,便于被害人決策采用刑事控告手段維權抑或其他民事手段維權。如果律師判斷沒有犯罪事實、難以進行刑事控告,但客戶還深信可以進行刑事控告,缺少充分溝通就會造成信息誤差,產生后續的溝通合作障礙。
例如,呂某被詐騙8000萬元、項目公司被職務侵占控告維權案:
呂某與律師洽談維權事宜,認為其合伙人鄧某以投資合作建房的房地產項目、成立××投資公司作為項目公司的名義,誘騙他投入了大量的資金。最終,呂某投資的資金血本無歸。對于其中已經支付的8000多萬元工程款,合伙人鄧某還不認賬。呂某認為鄧某收取了8000多萬元工程款并未實際用于工程支出,屬于詐騙。而且,在項目開發過程中,鄧某等人還未經項目公司的允許,將正在建設的房產預先銷售,將銷售款據為己有,已經侵占了項目公司的資產。呂某找律師洽談,希望律師協助維權,追究鄧某詐騙、職務侵占的犯罪事實,協助其追回損失。
經過查閱資料、與呂某及其他知情人員深入了解后發現:呂某和鄧某等合伙人合作的模式中,呂某負責提供項目開發所需要的全部資金,合伙人黃某負責提供涉案土地使用權,并由黃某向村集體交納每月的租金,另外一名合伙人鄧某則負責自行墊資進行項目的工程施工,待項目建成后,三名合伙人按照各自股權比例分配物業。同時,鄧某也是項目施工的包工頭,掛靠在××建筑公司,以××建筑公司的名義與××投資有限公司簽訂工程施工合同。這個房地產項目并不是商品房項目,他們建的房屋類似于“小產權”房,這些資產并不能登記到項目公司××投資公司名下。在項目開發過程中,呂某負責出借資金給項目公司,月利息2%。在項目建設過程中,呂某總共支付了2億多元,部分支付到項目公司,部分直接支付給鄧某用于工程建設。項目差不多建設完成,等待竣工驗收時,各方由于資金不足,無法維系項目運作,于是產生糾紛。于是,三名合伙人召開合伙人會議,確定項目公司與鄧某結算,核定工程款合計2.4億元,除了已經支付的 8000萬元工程款外,還剩下1. 6億元,項目公司以項目300套物業抵償全部工程款。鄧某還需要負責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工作,并處理與掛靠施工單位××建筑公司的債權債務關系。
然而,由于工程款只有一小部分轉入了××建筑公司,××建筑公司拒絕配合竣工驗收。而且,剩下的1. 6億元工程款尚未變現,僅由項目公司以300套物業抵償,也無法支付到××建筑公司。但××建筑公司堅持需要收到全部工程款后,才同意配合竣工驗收。各方發生進一步分歧,項目無法竣工驗收,無法分配資產變現。
從律師了解到的案件事實看,本案難以追究鄧某的刑事責任。其一,鄧某并沒有詐騙的犯罪事實。鄧某收取的款項都是其已經墊資施工的工程款,理論上鄧某也有收取這部分工程款的權利。鄧某取得這部分工程款的回款并不是非法占有他人財產,難以認定鄧某收取工程款8000多萬元的行為屬于詐騙。其二,關于是否存在侵占項目公司資產的犯罪事實。我們經過了解發現,項目公司經營管理的控制人是呂某而不是鄧某。呂某所說的擅自售賣,實際上是鄧某為了籌集工程款,預先以其個人名義售賣了部分房產,售賣的房產數量并沒有超出其股權比例對應的物業數量。而且,事后三方合伙人還曾召開合伙人會議,作出決議確認鄧某售賣的部分作為其對自己應分的部分房產的處置。由此可見,現有證據也很難認定鄧某有非法占有項目公司資產的職務侵占犯罪事實。綜上可見,本案難以認定鄧某的犯罪事實,雙方糾紛的本質是由于資金不足引發的經濟糾紛。
于是,我們跟呂某充分解釋,本案難以認定鄧某構成詐騙罪或職務侵占罪。如果呂某一定要進行刑事控告,以刑事控告作為談判協商的手段,律師也可以提供協助,該判斷為呂某采取糾紛處理方案的決策提供重要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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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可行的維權方案
被害人尋求律師幫助維權,在洽談時考慮是否委托的主要因素就是律師能否提供具有說服力、可行性的維權方案。維權方案往往需要建立在對案件事實充分了解的基礎上,結合律師的過往辦案經驗進行通盤考慮。如不能提出讓被害人信服的維權方案,案件委托的概率就會大大降低。
例如,陳某遭受集資詐騙控告維權案:
陳某尋求律師幫助,與律師洽談控告維權的委托。經被害人陳述,我們了解到案件事實經過:陳某與馮某系朋友關系,馮某向陳某推薦一種外匯交易的投資方式。一個投資周期30天至40天不等,可以盈利4%至5%。投資很安全,每一筆投資交易都要分倉1/ 3到保險倉作為風控措施,如虧損,投資人只需要等待1~3天理賠到位即可。馮某表示他自己也投入了很多,現在月收入5萬元,馮某家的阿姨也跟著她的腳步來投資,現在一個月也多賺2500元。在馮某的多次推銷、引誘之下,陳某開始進行投資。陳某按照馮某的要求,將她的錢款轉入馮某指定的不同自然人賬戶,然后就會在投資平臺的賬戶中,收到換取的相應“美金”,然后陳某投資平臺賬戶內的“美金”就可以靜待收益。馮某稱投資平臺賬戶內的“美金”穩賺不賠,一年收益率可以達到50%,復投的年收益率可以達到80%,馮某自己的年化收益率達100%。投資平臺賬戶內的“美金”可以隨時提現,確保投資人的臨時資金需求。在投資過程中,馮某還安排陳某借用其他人的身份信息在平臺開設多個投資賬戶,這些賬戶之間都是相互推薦關系,馮某可以獲得所有賬戶的投資傭金。陳某將投資的資金分散到這些賬戶,以這些賬戶的名義投資,陳某自己也可以成為這些投資賬戶的經紀人,賺取自己投資款的傭金,經紀人可以拿六成的傭金。于是,陳某就借用了20多名親戚朋友的身份信息進行開戶。在將人民幣轉入馮某指定賬戶后,陳某將兌換的“美金”分散到這20多個賬戶中,變成了20多個賬戶的投資。陳某在一年內陸續投資了500萬元。中間提現了一次2萬“美金”。但后來陳某再想要提現時,平臺賬號只顯示“提現成功” ,但是資金并不到賬。陳某追問馮某,馮某以公司資金緊張、系統維護等原因,要求陳某等待。再后來,陳某就發現該投資平臺被某市公安機關列為正在偵辦的“特大組織、領導網絡傳銷案” 典型案例。
陳某才發現自己被朋友馮某騙了,于是尋求律師幫助進行控告維權,想辦法挽回經濟損失。雖本案被害人陳某刑事控告的難度不大,但是挽回損失的難度顯然是極大的。并且,陳某在本案中是集資詐騙的被害人還是傳銷活動的參與人都存在變數。
其一,關于罪名定性對維權的影響。該案的投資平臺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已經被某市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但陳某所在地區的該投資平臺分支機構并沒有被刑事立案,相關業務人員也還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這為陳某的維權留下一點空間,因為陳某一旦被公安機關認定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的參與者,則其所有的投資款都屬于傳銷組織的贓款贓物,應當予以沒收,不會返還給陳某。
其二,關于維權的索賠對象。在投資活動中,與陳某對接的是馮某個人,而平臺公司是境外的公司,平臺公司的幕后老板又是在境外的外國人。該平臺公司及幕后老板在境內是沒有資產的,也即陳某唯一能有效索賠的對象只有與其直接對接的馮某。
其三,關于民事訴訟維權的可行性。馮某自稱是該境外投資平臺的經紀人,發展下線、推廣業務賺取傭金。陳某與馮某之間并沒有建立任何民事法律關系,相關資金也并非只有馮某本人收取,陳某沒有向馮某主張退還投資款的權利基礎。因此,民事訴訟維權是難以實現的。
其四,關于刑事控告的人員人數。馮某所發展的下線有100多人,投資者都面臨同樣的損失,因此,陳某本想糾集更多的被害人一起控告維權。對刑事控告維權而言,被害人的人數增加,刑事控告的立案成功率無疑能大幅度增加。但是,馮某的資產是有限的,被害人數量增加、損失金額總數增加,陳某等被害人可能獲得的賠付金額會越低,刑事控告的人員人數眾多并不利于陳某本人的止損。
其五,關于刑事控告的時機。100 多名被害人中雖然還沒有人向公安機關進行刑事控告,但是,他們在長時間無法提現、等待無果的情況下,采取刑事控告手段維權的概率是很高的。因此,陳某采取維權措施的時間是急迫的,如果不能在其他被害人采取維權措施之前進行有效維權,則陳某挽回損失的可能性將大幅度降低。
其六,關于馮某行為的定性。從投資過程看,馮某確實虛構了投資穩賺不賠、年度收益率80%到100%的高額回報,且聲稱隨時可以出金提現,誘騙陳某參與投資,并將所有的資金都是直接轉入馮某指定的眾多自然人賬戶。后陳某在投資平臺中只獲得無法提現、一文不值的“數字貨幣”。因此,如果馮某及投資平臺進行真實的外匯交易,則涉嫌非法經營罪;如果馮某及投資平臺并未進行真實的外匯交易,則涉嫌詐騙罪。
經過前述分析,我們幫陳某充分評估了其所有維權的方式及可能實現的維權效果。在陳某已經無法通過平臺的正常運轉挽回所有損失的情況下,那么就只剩下刑事手段是可行的。于是,我們在撰寫好刑事控告書、準備好所有刑事控告證據材料后,讓陳某拿著這些刑事控告材料與馮某協商,視其退款協商情況決定是否進行刑事控告。以刑事控告為談判條件,促成馮某與陳某的私下退賠和解,才有可能最大限度地挽回陳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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梳理需要的證據材料
在與被害人維權洽談時,經驗豐富的律師懂得為被害人分析維權需要的證據材料有哪些,以及每一種證據該如何提取、固定,幫助被害人厘清維權所相關的證據材料,并協助被害人將這些關鍵證據材料及時收集。該過程既充分體現律師的辦案水平、對案件事實的理解、對案件證據材料的搜集經驗,又全面評估案件法律關系的復雜程度、案件證據材料的數量、證據材料收集難度、律師協助維權的工作量、工作難度等,為律師的合理報價提供充分的依據。
例如,劉某自訴張某重婚罪案:
劉某與張某談戀愛兩年多,兩人分居,張某在境內工作,劉某在境外某國進修深造。兩人在境外通過線上遠程登記結婚。當時雙方提交了境內的身份證、護照等資料,在境外線上辦理婚姻登記手續。 令劉某非常崩潰的是,就在他們通過線上境外某國登記結婚的第三天,劉某就發現在境內的丈夫張某與其他女性又在境內登記結婚。劉某想要進行刑事維權。
在洽談過程中,我們為劉某仔細分析進行刑事自訴所需要的證據材料,以及取證的注意事項。其中,最關鍵的證據是境外的登記結婚資料,需要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所在國中央外交主管機關或者授權機關認證,并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才可以作為境內進行重婚罪自訴的關鍵證據材料。經過洽談,劉某知悉進行刑事維權所需要的證據材料、手續以及維權的成本,也充分了解到律師確實有足夠的經驗和能力勝任協助控告維權工作。
又如,某公司控告南京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合同詐騙案:
被害單位陳述其與被控告的南京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了借款協議,南京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將其應收債權作為抵押,在發放貸款后,南京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出現逾期未償還本息的情況。被害單位調查后發現該公司的應收債權是虛假的,因此,被害單位認為其遭到詐騙,想要對南京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進行刑事控告,最大限度挽回損失。
我們對被害單位提供的證據材料進行初步審查評估,后認為本案進行刑事控告需要搜集的主要證據及需要注意的事項如下:
(1)借款的合同資料,包括借款合同、借款發放的轉款憑證、本息收取的憑證,證明借款發生的金額、已收回金額等。
(2)應收賬款為虛假的證明材料,需要被害單位向債務人調查核實的相關證據材料,證明應收賬款確實系偽造的。
(3)被害單位相關經手人的證人證言,以親歷者的身份講述,當時融資借款發生的具體經過,以及應收賬款的洽談、確定、核實過程,梳理借款洽談的來龍去脈。
(4)由于被害單位此前已經在其住所地公安機關進行過一次刑事控告,公安機關由于統一指定管轄,將案件轉移到異地公安機關,導致原受理報案的公安機關沒有繼續推進案件。因此,在后續刑事控告過程中,律師需要協助被害單位與當地公安機關進行溝通,將前期偵查案卷材料移送給有管轄權公安機關。
(5)涉案借款總共30筆的統計梳理。每一次的借款本金、利息均不同,逾期的情況不同,已經歸還的本金、利息,拖欠的本金、利息亦有所不同。如有必要,可以進行專項審計。
(6)確定實施合同詐騙行為的具體行為人。刑事控告必須具體到犯罪行為的實施人、被控告的嫌疑單位中的具體行為人。
(7)確定刑事控告的罪名。刑事控告一旦發起,往往不可逆。被害人刑事控告的罪名錯誤,會造成案件后續處理的重大隱患,因此被害人在刑事控告之前需要特別慎重選擇正確的罪名。
(8)預判被控告人的辯護策略,并針對他們的辯護策略提前進行防范,刑事控告才能扎實穩當。
本案在洽談過程中,律師為被害單位詳細分析了被害單位控告維權所需要搜集、調取的各種證據材料,以及控告維權過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項。據此,律師也可以相對充分地評估工作難度、工作量,所需要收取的律師費用。被害人也可以感受到律師的過往辦案經驗以及案件的復雜程度,知悉律師能夠為他們提供的幫助,從而理解律師報價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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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明律師的工作內容
在被害人維權過程中,律師可以作為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協助被害人進行維權,但協助被害人維權與提供刑事辯護是截然不同的兩種業務模式。刑事辯護是“盾”而刑事維權則是“矛”。 律師開展這兩種業務所需要的技能和思維模式是完全不同的。
刑事案件絕大多數是公訴案件,由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等司法機關代表國家追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司法機關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與被害人的立場和訴求并不完全一致,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擔刑事責任往往也只是被害人的訴求之一。因此,被害人進行控告維權并不能被動地依靠司法機關,更多地需要被害人積極主動采取維權措施。根據我們的經驗,律師代理被害人進行控告維權,能提供的法律服務內容非常多,主要包括如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提供法律分析
在刑事控告之前,被害人需要對是否進行刑事控告、采取哪種控告維權策略進行決策,而作出正確的決策就需要專業律師提供的法律意見。律師通過與被害人洽談了解案情,可以為被害人提供多方面的法律咨詢意見。
例如,律師可以評估被控告人的行為是否觸犯刑事法律,是否符合犯罪的構成要件,構成什么犯罪,是否達到了刑事立案標準、定罪量刑的檔次,有無比較充分的證據,關鍵證據有無留存、是否已經滅失等,以及被害人及其相關人員自身的行為是否存在法律風險等。
協助收集證據
刑事控告的成功率與被害人收集證據的情況直接掛鉤,但是,被害人往往缺乏足夠的法律知識、證據意識、取證經驗、刑事訴訟經驗,他們并不清楚刑事控告維權需要哪些證據材料、這些證據材料要如何收集提取等。進行刑事控告維權時,代理律師可以協助被害人搜集、提取相關證據材料。有經驗的刑事律師可以迅速分析出被控告人在實施涉案違法犯罪行為過程中可能留存下來的物證、書證、聊天記錄、相關證人證言等關鍵證據,指導、協助被害人及時固定相關證據材料。在搜集固定完大量證據材料后,對相關證據進行梳理,圍繞刑事控告的核心事實、罪名、構成要件等來梳理證據材料,組織刑事控告時需要提供的證據材料。
準備控告材料
被害人及代理律師搜集的證據材料充分后,就需要撰寫刑事控告的文書,準備刑事控告的全套資料,包括刑事控告書、證據清單、證據材料解釋、案例檢索報告、法律意見書等。撰寫刑事控告文書資料,既可以幫助被害人梳理犯罪事實經過,輔導被害人如何向司法機關把案件事實講述清楚,也可以把案件涉及的法律問題梳理清楚,方便公安機關審查案件。刑事控告的材料質量,無疑直接影響刑事控告被受理、被刑事立案的概率。
現場刑事控告
律師代理被害人整理完畢刑事控告的材料后,最重要的步驟就是協助被害人到公安機關進行刑事控告。根據不同案件的性質,被害人及代理律師需要找到對應的管轄部門,攜帶刑事控告書、證據清單及證據材料、法律意見書等刑事控告材料,向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提交,向司法機關解釋被控告人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構成何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屬于受案公安機關管轄的依據等。刑事控告過程中,被告人難免會遇到司法機關推諉卸責等不作為情況,被害人及代理律師則需要采取進一步的偵查監督措施。
跟進初查程序
公安機關受理被害人及代理律師提交的刑事控告材料后,若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案情簡單,可能會現場立案。但大部分相對復雜的刑事控告案件,公安機關都不會當場立案,需要進行較長時間的立案前初步審查。在審查確有犯罪事實后,才會進行正式刑事立案。在這個過程中,代理律師需要與辦案人員保持溝通,跟進立案前的初查程序,積極協助公安機關調查取證。如果公安機關有補充證據的需求,被害人及代理律師需要積極配合,及時向公安機關提供補充證據材料。
跟進訴訟程序
在公安機關刑事立案后,案件就正式進入刑事訴訟程序。雖然被害人無法控制公訴案件的刑事訴訟程序,全部交由國家司法機關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責任,但是,被害人及代理律師仍需要跟進各訴訟程序,并在各訴訟程序中,及時有效地表達被害人的維權訴求,才能最大限度地維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
例如,在公安機關刑事立案后,被害人及代理律師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退賠的訴求,要求公安機關及時查封、扣押、凍結犯罪嫌疑人的財產,要求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要求公安機關協助主持調解,督促犯罪嫌疑人退贓退賠等。
又如,在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被害人及代理律師可以要求閱卷、提交法律意見、提交證據材料、要求辦案人員聽取意見等;如果對公安機關起訴意見書中認定的犯罪事實、犯罪金額或者犯罪嫌疑人的人員等有異議,被害人及代理律師都可以與檢察院進行充分溝通,表達控告維權訴求。
再如,在法院審理階段,被害人及代理律師可以提交證據材料、要求參與庭審、出庭發表意見等。
協助刑事追贓
被害人進行維權,無論是刑事手段還是民事手段,挽回損失都是比較重要的維權訴求。在代理被害人跟進刑事訴訟程序過程中,代理律師還需要協助被害人積極進行追贓,包括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和解、退賠協商,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程序要求賠償,以及在刑事裁判后參與法院執行部門的追贓退賠程序等。
協助民事追償
當被害人進行刑事控告維權,通過和解、退賠、附帶民事訴訟程序等都無法挽回全部損失時,代理律師還可以協助被害人進一步進行民事追償,對相關人員、單位提起民事訴訟。
例如,向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共同侵權人追償、向被告人的監護人追償,向相關的保證人、擔保人、抵押人追償,向其他有民事責任的人員或單位追償等。
總之,被害人維權涉及復雜且專業的法律問題,需要律師提供的專業法律幫助。 律師可以作為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為被害人控告維權、挽回損失采取各種措施。其中最重要的工作,就是協助被害人將所掌握的全部案件細節以被控告人涉嫌犯罪的事實與理由,悉數向公安機關進行說明,要求公安機關對被控告人刑事立案調查、采取強制措施,協助追回贓款贓物、為被害人挽回損失。
賴建東律師
宋氏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重大刑事部部長
一直專注于刑事案件的辯護與研究。
代表作:《全流程辯護》、《全方位質證》、《刑事控告實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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