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視頻為黃惠萍接受媒體采訪】
“如果還是得不到妥善解決,我們只能帶著兩個孩子遠離南安這個傷心地,尋找一個能安居樂業的地方繼續謀生”。
房子被強拆十五年后,仍未得到妥善解決的吳家留、黃惠萍夫婦傷心欲絕、幾近哽咽。
如能安居樂業,誰愿意背井離鄉?讓吳家留、黃惠萍夫婦下定決心要遠離故鄉的背后到底隱藏著怎樣不為人知的辛酸故事?
據了解,吳家留、黃惠萍一家祖祖輩輩都生活在南安這片土地上,日出而作,日落而息。
那是2010年的3月22日,南安市行政執法局突然向吳家留下發《行政處罰決定書》,以吳家留在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在美林街道福溪村中甲三組進行建設為由,對吳家留作出責令15日內自行拆除其住房的處罰。
【上圖為吳家留自建房屋原貌】
欲加之罪,何患無辭。敢問2001年期間的農村自建房,哪個是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即使申請,建設部門也不予下發呀。但吳家留、黃惠萍夫婦的房子是有手續的,是經過基層組織同意才建設的。據了解,2001年期間,吳家留、黃惠萍夫婦向南安市美林街道福溪村村委會提出宅基地建設房屋的申請,村委會批準同意后出具了收款憑證,吳家留、黃惠萍夫婦這才自建了房屋,用于一家人居住。
吳家留、黃惠萍夫婦清楚地記得,那是2010年的5月19日,南安市行政執法局在未向吳家留下發強制執行文件及未通知吳家留到場的情況下,組織不明人員對吳家留的房屋實施了強制拆除。除房屋被強拆外,吳家留家里的財物都遭到了丟失和破壞,吳家留、黃惠萍夫婦像被洗劫一樣,一夜回到了解放前。
【上圖為南安市行政執法局強拆吳家留房屋的事實】
吳家留、黃惠萍夫婦悲憤之余,一紙訴狀將南安市行政執法局告上了法庭,告其強拆違法,并賠償一切經濟損失。然而“路漫漫其修遠兮”,民告官的行政官司豈是老百姓可以觸碰的?從2010年6月21日吳家留提起訴訟之日起,經過3年6個月之后的2014年1月7日,南安市人民法院才正式立案,期間的等待與無奈、精力與花銷,是常人難以想象的。
邪惡終將壓不過正義,2014年12月15日,南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南行初字第5號《行政判決書》,判決南安市行政執法局強拆違法,確認了南安市行政執法局拆除吳家留、黃惠萍夫婦住房的行政行為是欺壓老百姓的強拆行為。一審判決后,南安市行政執法局進行了強烈地掙扎,向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15年3月23日,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5)泉行終字第45號《行政判決書》,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進一步壓實了南安市行政執法局非法強拆的惡劣罪行。
違法就要付出代價。2015年12月4日、2016年5月24日,吳家留與南安市行政執法局行政賠償一案,由泉州市鯉城區人民法院進行了兩次公開開庭審理。2016年5月26日,鯉城區人民法院作出(2015)鯉行初字第39號《行政賠償決定書》,判決南安市行政執法局賠償吳家留、黃惠萍666525元,返還家具物品,駁回其他訴訟請求。吳家留、黃惠萍不服該判決,上訴至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 年10月31日,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6)閩05行終3號《行政賠償裁定書》,裁定撤銷泉州市鯉城區人民法院(2015)鯉行初字第39號行政賠償判決,發回泉州市鯉城區人民法院重審。2017 年12月14日,泉州市鯉城區人民法院作出(2016)閩0502行賠初23號《行政賠償判決書》,判決南安市行政執法局支付吳家留、黃惠萍賠償金666525元,返還家具物品,駁回其他訴訟請求。吳家留、 黃惠萍不服該判決,又上訴至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年6月25日, 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8)閩05行賠終3號《行政賠償判決書》,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番番春秋冬夏,一場場酸甜苦辣”,自從被強拆之后,吳家留、黃惠萍一家度過了一個個與法院打交道的年頭。失去了住房、失去了家當、逝去了時間,666525元,簡直是杯水車薪。
吳家留、黃惠萍一家沒有接受這不公平的施舍,就像他們當初寧死不肯在不公平的征收補償協議書上簽字一樣堅決。
十五年來,吳家留、黃惠萍一家顛沛流離、居無定所。一次次地被政府臨時安置(簡易彩鋼房),一次次地又被政府攆出。能擁有一個安定的家,已經成為他們今生最大的愿望。
【以上三圖是政府為吳家留臨時安置的簡易彩鋼房】
【以上兩圖是吳家留被攆出彩鋼房后的又一處臨時安置點】
胳膊終究擰不過大腿,南安市行政執法局輕易就強拆了他們的房子,而他們則需要付出十倍百倍千倍的精力、財力、物力去維護自己的權益,而且還得不到滿意的結果。吳家留、黃惠萍一家哭了、累了、倦了、厭了,是該歇歇了。
十五年,人生能有幾個十五年?遲來的正義已經算不得正義,況且遲來的正義還沒有來。
南安市委市政府、美林街道辦事處,你們“贏”了。惹不起你們,躲得起你們吧?
是的,一切都不要了,一切都不重要了。就像吳家留、黃惠萍夫婦所說的——“遠離”,也許只有遠離南安這個傷心之地,他們才能夠不再無奈、不再悲傷、不再失望、不再迷茫。
【特約撰稿 張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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