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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紅書的付費筆記、微商的朋友圈推廣是廣告嗎?從飯店隨手拍菜品被罰45萬說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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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好奇心,死磕真問題

廣告和商業宣傳有區別

聊聊商業廣告,加微信:efangfeng

一、廣告的泛化

前兩天,隨手拍的天價罰款事件成為一大熱點。

7月11日,山東臨沂的張女士反映,稱她因隨手拍攝的一段短視頻,被臨沂市蘭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為“涉嫌違反廣告法”,罰款45萬元。

但張女士認為,她的抖音號是個人賬號,用于記錄生活,“有時我去別的飯店吃飯,也拍一下,經常出去學習菜品啥的,也隨手拍一下,發一下抖音,關鍵是一沒掛鏈接,又沒掛小黃車”。張女士表示,她不知道為什么會違反廣告法,“也沒有拒絕配合調查”。

到了今天,據新華社報道的最新通報,該行政執法行為已經被予以撤銷,對相關工作人員作出停職處理。

事件已畫上句號,但留下的疑問在我看來并沒有結束。店家在自己賬號隨手發布的菜品宣傳視頻,是商業廣告嗎?

這一事件的核心爭議不只是一次天價罰款,背后是一個更深層的問題:

在今天這個人人都是發布者的時代,廣告的邊界到底在哪里?

現如今商業環境中,廣告與宣傳,或者說廣告與營銷之間的界限已經非常模糊,廣告的概念已經非常泛化。我跟很多從業者聊,大家也分不清差異,兩個詞經?;熘谩.斎欢际菫榱舜龠M商業增長,很多情況下也確實沒必要分清楚差異。

這種概念上的泛化,已經折射到互聯網平臺的廣告業務中。2021年,根據晚點latepost報道,字節跳動商業化的定位從廣告平臺升級為商業服務平臺,2023年騰訊財報首次將“廣告業務”更名為“營銷服務”。

這意味著在業務的實操中,廣告的概念已經開始泛化。就在上個月,中國傳媒大學廣告學院也已經更名:廣告與品牌學院。這從側面印證,廣告的概念已經對目前的商業傳播不具備足夠的解釋力。

但是在合規層面,廣告概念泛化直接影響到了監管的執行。很長時間以來,許多問題懸而未決。

小紅書博主發了篇“種草”筆記,文案里沒有硬廣語氣,但拿了品牌的合作費用,這種內容到底是不是廣告? 在餐廳聚會,朋友圈隨手發的美食九宮格,帶上了餐廳地址,是廣告嗎? 我們自己在公眾號里寫了一篇企業介紹文案,它是知識分享、商業洞察,還是“宣傳廣告”? 那種在微博上掛著淘寶鏈接的好物推薦帖,是內容種草還是變相廣告? 而如今最火的直播帶貨,又該歸屬到怎樣的監管范疇?

以上所有疑問的背后,指向了兩個關鍵問題:

第一,什么樣的商業宣傳屬于廣告的范疇?

第二,是不是所有商業內容都需要標注廣告?

作為一個長期觀察平臺商業化生態的作者,我并不試圖從法律層面蓋棺定論。但我希望就此拋出一個開放性的討論:

我們究竟如何找到一條既能保護消費者信任、又不扼殺內容創新與商業活力的平衡路徑?

二、商業廣告與商業宣傳區別是什么?

許多人其實并不清楚,“商業廣告”與“商業宣傳”并非完全等同的概念。一般認為,廣告是商業宣傳的子集——廣告一定具有宣傳性質,但并不是所有宣傳行為都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廣告。

為了更準確地區分兩者,我在咨詢了幾位法律從業者后,總結出三點在法律適用層面的顯著區別:

適用法律不一樣,后果天差地別

商業廣告作為一個專門類別,適用于《廣告法》,受到極為嚴格的規制。從內容、形式到發布路徑,每一環都有明確要求。比如,一旦內容構成廣告卻未在顯著位置標明“廣告”或“推廣”,就可能面臨行政處罰。

一般商業宣傳,如品牌公眾號上的一條新品動態、企業官網首頁上的品牌介紹等,通常不會觸發《廣告法》,而是適用于《反不正當競爭法》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這些法規主要約束的是虛假或誤導性內容,對傳播形式并無強制要求。

另外,法律責任主體不同。

商業廣告一旦違法,不僅廣告主需擔責,廣告經營者、發布平臺也需承擔連帶責任。而非廣告性質的一般商業宣傳,如官網公示或產品包裝中的錯誤信息,通常只追究直接發布主體的責任,責任鏈條相對單一。

這是為什么廣告行業特別“怕踩線”的根本原因:一旦定性為廣告,牽涉方眾多,風險成倍上升。

7月4日,為了提供更系統的判斷標準,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布了《廣告法適用問題執法指南(一)》,正式提出“廣告的四性標準”:營銷性、媒介性、自愿性、受眾不特定性。

換句話說,只有同時具備這四點,才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廣告。這應該是目前最清晰、最系統的判定框架。

我們來拆解幾個典型場景:

1、營銷性不意味著就是廣告

不是說出現“優惠”“限時”就一定是廣告,而是要看有沒有促成交易的主觀意圖。比如:

一位小紅書博主接受品牌委托,寫了一篇“種草筆記”,沒說“快去買”,但內容里放了購物鏈接。這就屬于營銷性明顯,構成廣告。

相反,如果博主自費購買,純粹記錄自己的使用體驗,沒有收報酬、沒有合作、沒有購物引導,那就不具備營銷性,也不算廣告。

2、媒介性:不等于傳播廣就算廣告

這里的重點不在傳播效果,而是有沒有依托一個可被反復調取、反復播放的媒介。比如:

傳統的會銷活動,汽車廠商組織線下車友會,或者銀行組織高凈值客戶私享會,銷售顧問在現場口頭講了一大堆優惠政策,但沒有錄音、沒有錄像、沒有直播,也沒傳播出去,這種宣傳行為不具備媒介性,可能就不構成廣告。

但如果這場大會被拍成了視頻上傳到抖音、公眾號,那就屬于典型的“可調取傳播”的媒介行為,有可能被認定為廣告。

3、非強制性:是否出于平臺或個人意愿發布

“非強制性”是廣告認定中的一個重要維度,指的是廣告內容是否出于平臺或個人的主動意愿而發布,而非因法律、政策、行業標準等硬性要求進行的披露。例如藥品包裝必須展示成分說明、汽車廣告必須標注油耗,這些內容即使具有傳播屬性,也不構成廣告。

但“非強制性”標準的復雜之處在于——它不僅僅考察內容是否“被強制”,更要看誰在主導內容傳播,誰對信息的投放擁有主動選擇權。

在平臺實踐中,這往往發生在“種草”內容與算法推薦機制交匯的地方。

比如,一條用戶在小紅書發布的“自來水”筆記,本是出于個人興趣或分享欲望,但平臺如果在沒有付費合作的前提下,基于大數據算法,主動將該內容推送給更多用戶(甚至綁定關鍵詞、場景推薦、熱搜掛靠等手段),在沒有明確標明“非廣告”的前提下,這類推廣行為就可能使平臺從“技術中立”滑向“內容干預”角色

換句話說,當平臺不僅“看到了”內容,還對其“選擇了推給誰”“怎么推”“推到哪里”,那它在內容傳播中就已經不再中立,而具備了主觀意圖。這時候,若該內容本身存在商業合作背景、或具備明顯的推廣導向,那平臺就可能被認定為廣告發布者之一,需要承擔合規責任。

三、私域內的傳播屬于商業廣告嗎?

第四個維度,“受眾的不特定性”。這是《指南一》中新增的重要判斷標準,他和私域影響密切相關,有必要重點說一下。

近些年私域營銷的理念深入人心,但是私域里的營銷構不構成廣告行為呢?

2022年12月,上海市松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曾處理一起典型案件:某企業銷售總監在其個人微信朋友圈發布產品推廣內容,宣稱具有“淡斑”“亮白”功效,且使用了“消炎”等醫療用語。因內容涉嫌虛假宣傳和違規用語,構成違法廣告行為,被罰款人民幣10萬元。

當時這個案例曾經引發了不少討論,焦點之一就是朋友圈的推廣行為究竟是不是商業廣告?

這次的《指南一》給出了一些重要的參考。

意義在于:只有面向不特定公眾的信息傳播,才可能構成《廣告法》意義上的廣告。

換句話說,廣告必須指向一個在內容發布前,發布者無法準確列出其身份清單的人群。這是對“傳播范圍”提出的限定,防止廣告法無限擴大適用范圍。

以微信為例,朋友圈相較微信群更具封閉性。默認狀態下,朋友圈內容僅限微信好友查看,信息不會公開分發;而微信群一般限制在固定的群成員之間傳播。兩者本質上都是基于關系鏈構建的私域環境,受眾范圍是可以被事先鎖定的,因此,按照“受眾特定性”標準,這類場景原則上不構成廣告適用對象。

不過,實際操作中仍需結合場景具體分析。

比如,若用戶將朋友圈設置為“公開”或“部分可見”,或者將微信群開放為“掃碼即可進群”,就意味著信息傳播的門檻降低、范圍擴大,受眾身份無法事前明確,這時傳播范圍超出原本“封閉圈層”,不再滿足“受眾特定性”的豁免條件,相應內容則可能被認定為廣告。

在這種背景下,要結合平臺功能設置、內容可見范圍、實際傳播機制等多維因素進行判斷,不宜機械認定。也就是說,私域流量中的宣傳內容并非天然豁免,而是需要通過“是否具有外擴性”的具體場景來衡量。因此,同樣是在朋友圈發布推廣信息,如果內容設置為“公開”或“對所有人可見”,就失去了“特定性”的保護,必須納入廣告監管。

總結來看,這一標準的實質目的,是為了防止廣告主借“私域”的殼進行廣泛推廣,同時規避廣告監管。廣告不是“說了就算”,而是“傳播給誰”才關鍵。是否構成廣告,歸根結底在于傳播邊界是否可控、受眾是否可列舉,這是判斷“受眾特定性”的依據。

四、什么情況下需要標識“廣告”?

什么情況下需要標識“廣告”?這個問題看似簡單,卻是當下內容生態中最容易踩雷、也最需要厘清的關鍵點之一。

2024年8月,市場監管總局發布了《互聯網廣告可識別性執法指南》,正是為了回應這一問題。這份指南的出臺,是為了打破“內容與廣告之間越來越模糊的邊界”,為平臺、品牌方、創作者畫出一條合規紅線。

廣告法第十四條的表述其實已經非常明確:“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能夠使消費者辨明其為廣告?!蓖ㄋ字v,消費者必須一眼就能看出“這是廣告”,而不能被誤導為真實分享或中立信息。

而在實際執行中,執法指南特別強調了幾個典型場景,重點指出在以下幾類情形中,“廣告”標簽必須顯著標注,沒有模糊地帶、沒有僥幸空間:

首先,“軟廣帶貨”必須標注

這類內容是目前互聯網平臺最常見的原生商業內容形式——博主、達人、UP主以“分享”“體驗”“種草”“測評”的名義,推薦某款產品或服務,并配有跳轉鏈接、團購入口、分銷二維碼等購買路徑。

其次,競價排名廣告必須打標

搜索引擎或平臺內搜索結果頁面中,若出現的是付費競價排名內容(比如電商搜索、種草榜單、關鍵詞占位等),必須在顯著位置標注“廣告”字樣。“推薦”“贊助”“熱門”“上榜”“精選”這些字眼無法替代廣告標簽,也無法規避監管要求。本質上講,只要是因為“給錢就能排前面”的信息,就不能裝作“算法推薦”來掩蓋其商業屬性。

另外,信息流內容廣告必須打標

新聞資訊、短視頻、圖文信息流、直播等內容中,如果嵌入了品牌推廣信息,哪怕以原生方式“自然地”呈現,也必須打標。比如,一條探店視頻、一個Vlog、一次外景拍攝,只要背后存在與品牌的合作關系、植入商品、帶貨鏈路,就不能回避“廣告”標簽的義務。

對創作者意味著什么?

執法指南明確指出,平臺用戶如果以自己身份發布了帶有廣告屬性的內容,那他本人就是“廣告發布者”,必須承擔打標義務。

這意味著,網紅、KOL、小紅書博主、B站UP主等,只要參與了商業合作,就不能再“裝作無辜”地說“我只是分享我的生活”,而必須對觀眾明確表明這是一條廣告內容。否則就可能構成“未標識廣告”的違法行為,承擔行政責任。

更不能幻想“反正是平臺推的,責任歸平臺”。個人就是廣告發布者,個人就必須擔責。

最后一條提醒:“廣告”二字是唯一合法標識。

這意味著,“推廣”“合作”“AD”“推薦”“本內容涉及品牌支持”這些說法,在法律層面都不能代替“廣告”二字,一旦使用替代字眼,就不被視為合規披露,依然可能被視為“未標識廣告”。

五、對互聯網廣告平臺有什么影響?

小紅書、快手、B站這樣的內容社區,其實早已不是單純的“興趣分享平臺”,每天有成千上萬條以“探店”“體驗”“Vlog”為名的筆記和視頻,其中很多看似隨意記錄生活,實則早已被品牌方策劃好腳本、植入了帶貨路徑。

這種內容與廣告融合的形式,業內稱之為“原生廣告”或“信息即廣告”。

原生廣告對品牌主來說是友好的,因為這意味著廣告和內容可以天然融合,帶來更高轉化;而平臺也樂見其成:它不需要承擔傳統硬廣那樣的用戶流失風險,還能以內容為錨點持續運營社區氛圍。

但對消費者而言,如果無法辨識廣告和資訊的邊界,首當其中的內容信任感下滑。標簽一出,用戶天然會進入防備狀態,“廣告”兩個字本身就足以讓一部分用戶直接劃走,互動率和轉化效率同步走低。

這進一步導致什么后果呢?品牌要想獲得同樣的曝光和轉化,就不得不拉高投放預算:要么砸更多錢在投放量上,用覆蓋抵消用戶排斥;要么只押注于那些已經建立起粉絲信任壁壘、粉絲心智粘性高的頭部達人身上——他們雖然貴,但至少還有“破防”的機會。

這直接帶來一個結構性后果:腰尾部創作者的預算可能會被大大壓縮。過去品牌還愿意把一部分預算切給腰部或長尾達人,用“性價比”和“內容豐富度”博一個廣撒網的回報;但一旦“軟廣”必須顯標,品牌就更難承擔“不起效”的風險,更傾向于集中投放到ROI最可預估的那一小部分人身上。

還有一個后果,是對平臺生態和算法邏輯的根本性沖擊。

過去,內容社區之所以能構建起強用戶粘性,一個重要原因在于“內容看起來不像廣告”,,這些被稱為“自來水”內容:不是品牌投放的硬廣,不是創作者刻意推銷,而是用戶主動分享、其他人愿意點贊、轉發、評論的生活經驗。

平臺算法也圍繞這一邏輯構建了權重體系:點贊高、評論多、停留時長長,就有機會被算法加權推薦,從而實現“好內容被看見、被種草、被帶貨”的良性循環。

但如果所有含有商業合作關系的內容必須顯著標識為“廣告”之后,這一套機制就被打亂了。

一方面,平臺不得不重新劃清“自然分享”與“商業合作”的邊界,算法不能再一視同仁地推薦“好看”的內容,而必須判斷它背后有沒有品牌投放、有沒有轉化訴求。于是,“自然口碑”失去了以往的信任光環,“內容合作”則被打上了商業標簽,用戶的點擊率、互動率自然下降。

另一方面,為了保證商業效果,平臺勢必將更多資源導向更可控、更標準化的投放模式,也就是CPC(按點擊計費)、CPS(按銷售分成)等程序化廣告位。平臺內容生態逐漸從去中心化、去商業感的“社區氛圍”,滑向以效果為導向的“電商邏輯”

六、

當然,我們不能簡單地歸咎于“貼廣告標簽傷害生態”。

Instagram早在2017年就要求合作內容使用“Paid partnership with…”或/;TikTok也在2021年上線“Sponsored Content Taggle”,視頻自動打上“Sponsored”提示。

不過,這種硬性披露并沒有打壓平臺的廣告營收。Meta披露,2021-2024年間品牌內容投放量年復合增長超過30%,TikTok也在2024財年宣布品牌合作同比增長60%。

核心差異不在于“貼不貼”,而在于平臺是否提供了一套機制,去修復‘廣告’標簽與用戶信任之間的摩擦

比如,在國外平臺上,用戶看到帶#sponsored的內容,卻能看到詳細數據、明確品牌背書、真實評論,這使得“信任機制”依然可運行。

所以,對于小紅書而言,真正的挑戰可能不是“貼不貼廣告標簽”,而是貼了之后,用戶還愿不愿意信你。這考驗的不只是平臺對內容形態的治理能力,更是其對整個生態可持續性的理解和責任。

因為最終決定一個社區價值的,不是它的帶貨轉化能力有多強,而是用戶是否還愿意在這里花時間、愿意相信這里看到的內容。(作者:刀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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