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刑事風險防范的靈魂并不是大而全的風險防范體系,大而全往往效果不佳。司法實踐中,企業進行刑事風險防范往往是針對企業的高發刑事風險點,兼顧其他常見刑事風險。既突出對企業主要刑事風險點的防控,也強調刑事風險防范整改措施對其他刑事風險的防控作用。
以某公司侵犯知識產權刑事風險防范整改案為例:
顧問律師通過與企業員工談話、查閱案卷材料等方式進行盡職調查,尋找犯罪成因,梳理企業日常經營過程中的風險防范管理漏洞,協助企業成立風險防范工作領導小組,開展包括修改公司章程,調整人員架構,成立風險防范部門,聘任專職風險防范人員,制定知識產權管理制度、侵犯知識產權的刑事風險審查細則、合同審批合規流程、保密管理制度等多項風險防范制度,建立違規事件的舉報途徑、處置程序、獎懲措施等制度;開展以刑事風險防范、知識產權保護培訓為主,囊括與知識產權相關的其他民事責任、行政責任的多種類培訓;外聘顧問律師定期對企業進行風險防范評估,進行了相對完整的刑事風險防范整改。
該案的刑事風險防范整改以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專項風險防范為主,兼顧防范日常經營中的其他刑事風險。
一方面,企業刑事風險防范圍繞侵犯知識產權犯罪風險進行整改,重點防范的就是侵犯知識產權犯罪風險。
另一方面,企業的風險防范整改措施無疑對其日常經營中的其他刑事風險同樣有監督作用,如合同審批流程的完善、合規部門的運行、合規人員的履職等,讓企業能夠及時發現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其他刑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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