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男的,都覺得這一家人太壞了,尤其我知道一個惡婆婆會對婚姻帶來多大的影響。
聽說,這男的還是某院的?雖然是派遣。
沒有比他更懂法的,知法犯法,是不是應該罪加一等?
我覺得,家暴致人死亡,應從重判刑,以達到震懾作用,婦女反抗家暴致人死亡的應從輕發落。
現在這些教訓告訴我們,女的最好不要過早領結婚證,可以戀愛生子,非婚生子女一樣有繼承權。
不領結婚證還不怕遇人不淑,都被打死了離不了婚,或者被打死了兇手判個虐待。
我覺得,結婚證不應該成為勉罪金牌,家暴本身就不應該成立,不是結婚組建了家庭就可以對配偶施加暴力,只要動手了,就應該按故意傷害罪處理。
所以就不該有家暴這個詞,故意傷害就是故意傷害,對親近人的故意傷害不能判的比對外人傷害少,連有救撫義務的家人都不能善待,那對社會危害不是更大么?
另外,顯然,這個惡婆婆在里面沒有起好作用。
氣死個人。
你們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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