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試用
警惕試用期陷阱
試用期
“真”使用
終于面試了一家心儀的單位,可是試用期沒有薪資······
辛辛苦苦三個月,試用期終于結束了,可老板說我表現欠佳,要延長試用期······
我現在正處于試用期,要等公司考核才能轉正,還不知道試用期多久呢······
初入職場的畢業生覺得自己,在試用期“沒有話語權”,不敢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但其實,試用期時長、工資等都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接下來,讓檢察官帶大家了解一下吧!
警惕試用期陷阱
試用期時長
不能隨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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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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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初次就業的工作人員與事業單位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試用期為12個月。
試用期工資
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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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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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試用期不簽合同不繳社保費,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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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因此,試用期必須簽訂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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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這是具有法律強制規定的。因此,即使是在試用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也不能不繳社保費。
試用期是踏入職場的第一步,也是最容易遭遇求職陷阱的階段。缺乏法律意識會讓畢業生處于非常被動的處境。關于試用期我們一定要擦亮眼睛,不要輕易掉進用人單位設置的“試用”陷阱。遇到問題要學會用法律武器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圖片由AI生成
來源:海拉爾區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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