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司法觀點63,發布銷售防疫物資的虛假信息詐騙財物的認定為詐騙罪。
1、王某某詐騙案,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批懲處妨害疫情防控案例之六。
2、被告人王某某,江蘇省南通市經濟技術開發區。
3、王某某2020年2月12日,在微信群內發布銷售醫用口罩、額溫槍等防疫物資的虛假信息,被害人徐某某系江蘇省南通市某醫院icu病房護士,接到馳援湖北的工作任務后,為減輕當地防疫物質緊缺的壓力,準備自己購買一批醫用口罩帶到湖北。徐某某看到王某某發布的銷售信息后,便微信聯系王某某購買1500只口罩和2只額溫槍,并告知王某某自己是醫護人員,即將馳援湖北,所購買的口罩和額溫槍是要帶到湖北的。王某某騙取徐某某支付口罩訂金2500元后,又以需付全款才能發貨為由,騙取徐某某支付口罩尾款2900元和額溫槍貨款400元,共騙得徐某某5800元。后王某某編造各種理由拖延發貨,且不予退款。
4、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法院判決王某某詐騙罪8個月,罰金6000元。
5、司法觀點,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構成詐騙罪,王某某明知被害人是馳援湖北的醫護人員,購買醫用口罩等防疫物資用于湖北疫情防控,仍騙取被害人財物,主觀惡性深,社會危害大,應依法從嚴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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