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建省安溪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金融 借款合同糾紛案。一名在工地務工的人員應他人要求,以茶葉經營銷售的名義向銀行貸款90萬元,后該筆款項被實際用款人用于炒股。法院經審理認定,借款合同及擔保合同合法有效,判決借款人償還貸款本息,擔保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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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90萬元用于炒股 實際用款人自殺
據法院審理查明,2023年9月13日,楊某某、陳某甲、陳某乙、史某某與福建某某支行簽訂《福建農村信用社農商銀行最高額擔保借款合同》。合同約定,楊某某、陳某甲向該行借款,最高貸款本金余額為95萬元,借款用途為茶葉銷售。陳某乙、史某某為該筆貸款提供連帶共同保證責任擔保。
合同簽訂后,楊某某于2023年9月14日支用兩筆貸款共計60萬元,2023年10月2日支用一筆貸款30萬元。截至2024年9月20日,楊某某尚欠貸款本金90萬元及利息、罰息、復利11418.13元。此后,借款人未按約定歸還貸款本息,擔保人亦未履行保證責任。
庭審中,楊某某、陳某乙辯稱,實際用款人為案外人陳建安,該筆貸款實際被陳建安用于炒股,銀行經辦人員涉嫌違法發放貸款,陳建安涉嫌騙取貸款,主張借款合同及擔保合同無效。史某某辯稱,其與主借款人及另外兩名擔保人均不認識,系經陳建安介紹提供擔保,銀行未盡調查和監督義務,其簽訂擔保合同時意思表示不真實,主張擔保無效。
此外,楊某某、陳某乙還辯稱,銀行貸審人員在貸款合同簽訂和履職過程中存在重大過錯,違反國家相關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之規定,涉嫌違法發放貸款罪。陳建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明知沒有還款能力,采取使用他人名義虛構貸款用途等方式騙取銀行貸款,后以自殺等方式逃避履行債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之規定,涉嫌騙取貸款罪。
據被告方陳述,楊某某系在工地務工人員,應陳建安要求以茶葉銷售名義辦理貸款;史某某則在陳建安告知“楊某是其大哥或姐夫”后,同意為該筆貸款提供擔保。陳建安將上述90萬元貸款全部用于炒股,其后自殺。
合同合法有效 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
安溪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借款合同系各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楊某某、陳某甲經催討未能歸還貸款本息,依照合同約定,銀行有權宣布貸款提前到期。某某支行于2024年11月1日提起訴訟,起訴狀副本于2024年11月12日送達各被告,該日期認定為貸款提前到期日。
對于被告提出的銀行涉嫌犯罪、擔保無效等辯解,法院認為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采納。陳某乙、史某某作為連帶責任保證人,在保證期間內應承擔保證責任,其在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借款人追償。
2025年2月11日,安溪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確認案涉借款合同項下貸款于2024年11月12日提前到期;楊某某、陳某甲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借款90萬元及相應利息、罰息、復利;陳某乙、史某某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借款人追償。案件受理費12914元,由四名被告共同負擔。
借名貸款風險高 銀行貸前調查受關注
對于此案,被告楊某某系工地務工人員,以茶葉銷售名義獲得90萬元貸款,其實際用途與合同約定不符。業內人士指出,若被告所述屬實,銀行在貸前調查環節是否存在疏漏值得關注。一個從事工地務工的人員,能否以茶葉銷售名義獲得大額貸款,銀行是否對借款人的經營背景、還款能力及貸款用途進行充分核實,是本案反映出的風險點。
有分析認為,此類情況可能涉及銀行員工與實際用款人內外勾結,或銀行員工風險合規意識不足、過度依賴介紹人信譽等因素。情節不同,法律后果亦不相同。若能證明銀行工作人員事先知曉貸款實際用款人為他人,可能對案件結果產生影響。但對于借款人及擔保人而言,此類舉證難度較大。
法院在此提醒,無論出于何種原因,為他人到銀行貸款供其使用,均需謹慎對待。切勿因面子或小恩小惠而輕易以自己的名義為他人貸款或提供擔保,否則一旦實際用款人無力還款或發生意外,名義借款人和擔保人將面臨承擔還款責任的法律風險。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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