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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培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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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簡介
曹培杰
廣東華安聯合律師事務所律師,現任廣東省汽車租賃行業協會法律顧問、廣州市汽車服務業協會法律顧問、廣州融資租賃產業聯盟會員、佛山市融資租賃行業協會會員。
今年5月,由于觸及監管紅線,一度席卷汽車行業的“七年低息”金融方案紛紛下線。這背后,是汽車金融戰從“價格戰”轉向“金融戰”的縮影。然而,隨著超長期限的車貸產品被叫停的退潮,那些隱藏在“五年免息”“零首付”噱頭下的收費陷阱,以及復雜的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正成為消費者維權的新戰場。在黑貓等投訴平臺上,大量車主投訴車貸利率超過合理范圍,有的綜合年利率逼近24%的監管“紅線”。
近日,南都灣財社記者專訪了廣東華安聯合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曹培杰,結合最新行業動態,為消費者揭開汽車金融合同的神秘面紗。
“七年低息”被叫停是必然
曹培杰認為,七年低息金融方案的推出,是市場競爭的必然產物,但對消費者而言,“陷阱”可能會藏得更隱蔽。
比如,利率優惠背后的“成本轉移”風險:金融方案的“低息”或“免息”并不意味著資金成本的消失,而是發生了轉移。
其一,部分“免息”方案僅針對特定高配車型或捆綁了高價選裝包,實際是通過提高車價來覆蓋利息成本;其二,服務費與雜費的“暗度陳倉”:即便利息為零,部分渠道商可能會通過提高“金融服務費”“手續費”或“GPS安裝費”來彌補利潤,導致最終的綜合融資成本并未顯著降低;其三,超長周期(七年貸)的“債務懸頂”效應:“七年低息”雖然大幅降低了月供壓力,但對消費者構成了長期的財務與資產風險。要知道,七年的貸款周期,意味著在車輛價值已經大幅縮水(通常殘值低于30%)時,消費者可能仍背負著高額的車貸本金。一旦發生二手車置換或車輛損毀,保險賠付可能不足以覆蓋剩余貸款,導致消費者“倒欠”銀行。
另外,還有全生命周期內的不確定性:七年的跨度涵蓋了經濟周期、個人收入波動等多重變數。過長的債務周期增加了違約風險,一旦斷供,不僅面臨車輛被收回,個人征信也將受到重創。
事實上,為了配合激進的金融政策,部分不良中介或個別急于成交的銷售人員可能在審批環節鉆空子。為了達成交易,他們可能協助消費者“美化”收入證明,或對還款能力審核流于形式。這種“睜一只眼閉一只眼”的模式,往往在后期轉化為大量的逾期和投訴。
而它推出不到三個月就被叫停,并不奇怪。因為現行《汽車貸款管理辦法》(2017年修訂)第六條明文規定:“汽車貸款的貸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過5年”。很明顯,這是針對汽車金融借貸作出的約束規定。對于金融借貸來說,七年低息的做法,有違規的嫌疑,而融資租賃則不算。車企推出七年期低息金融產品,屬于監管套利,或者說是打了政策法規的“擦邊球”。
四對容易被誤導的概念
在汽車金融消費投訴中,消費者權益受損往往源于對專業術語和交易結構的認知盲區(信息不對稱),尤其是以下幾個概念最容易被混淆或用于誤導:
一是“融資租賃”與“抵押貸款”的概念置換。銷售人員常將“售后回租”模式的融資租賃,包裝成傳統的“車輛抵押貸款”。兩者的核心區別在于所有權歸屬:在抵押貸款中,車輛所有權始終歸消費者;而在融資租賃中,租賃期內車輛所有權屬于出租方。這種概念的混淆,導致消費者誤以為自己僅僅是借錢用車,對出租方在逾期時直接取回車輛的權利缺乏預期。
二是“名義利率”與“實際綜合年化成本”的信息披露偏差。消費者常被合同上看似合規的“名義利率”所迷惑,而忽略了渠道方在合同外巧立名目的服務費、GPS費、擔保費等隱性成本。這些費用雖然不計入合同利率,但實質上顯著推高了資金使用的實際成本,導致“算總賬”時遠超法定利率紅線。
三是“零首付/零利率”的營銷噱頭與真實成本。“零首付”有可能是通過虛增車價、增加額外費用來實現;“零利率”則通常捆綁高價保險、強制裝潢或高額手續費。消費者若僅關注表面優惠,極易忽視背后隱藏的總成本增加。
四是“合同留白”與“事后補填”的法律風險。部分不良渠道誘導消費者在空白合同或條款不完整的文件上簽字,事后填入高額費用或苛刻條款。這種操作使得消費者在維權時面臨“白紙黑字”的證據困境,難以證明被誤導的事實。
四大“霸王條款”
汽車金融合同中最不合理,也是投訴率最高的條款,主要集中在幾個“霸王條款”里面。這些條款通常隱藏在長篇大論的格式合同中,利用信息差剝奪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一是逾期即收車。條款注明“逾期超過X天(有的甚至寫1天),出借人有權無條件收回車輛,且不退還已付款項。”這是典型的權責不對等。僅僅因為幾天的逾期(可能只是你忘了轉賬),債權人就有權處置價值數十萬的資產,且往往伴隨著高額的拖車費、違約金。這在司法實踐中極易被認定為加重消費者責任、排除消費者主要權利的無效格式條款,或者因未盡提示義務而對消費者不發生效力。
二是融資租賃偽裝貸款。合同標題或內容中寫著“融資租賃”“售后回租”,且約定“租賃期間車輛所有權歸出租方所有”。這是典型的“概念偷換”。你以為你是車主,其實你只是租客。一旦發生糾紛,你無法處置車輛,且對方收車的門檻極低。
三是單方解釋權與變更權。在合同中,往往明確標注“本合同最終解釋權歸金融機構所有”“機構有權根據市場情況調整利率/費率,無需經借款人同意”。這是違反了關于格式條款的規定。合同是雙方約定的結果,一方不能單方面隨意更改核心條款(如利率),否則合同就沒有嚴肅性可言。
四是提前還款違約金。合同中標注“提前還款需支付剩余本金的X%(如5%-8%)作為違約金”或“需補齊免息期的所有利息”。雖然提前還款算違約,但違約金應當與實際損失相匹配。如果違約金高得離譜,或者要求補齊之前承諾的免息優惠,這屬于變相的高利貸或不當得利。
“導航費”成灰色地帶
此外,關于汽車金融中“導航費”(通常指GPS安裝費、流量服務費)的爭議,以及車輛監控環節的各類操作,也成為當前汽車金融消費投訴中極具代表性的“灰色地帶”。從法律性質上講,對這類費用的爭議,核心在于“告知義務”與“必要成本”的界定。
在部分融資租賃或高風險貸款案例中,金融機構為了控制車輛被盜搶或流失的風險,安裝GPS進行定位監控具有一定的風控合理性。然而,問題的關鍵在于這筆成本應由誰承擔。根據民法典及消費者權益保護相關法規,如果金融機構為了自身資金安全而產生的必要監控成本,原則上不應強制轉嫁給消費者,尤其是當這項服務并未給消費者帶來直接增值體驗時。若金融機構或渠道商在簽約前明確告知該費用的項目、標準及服務內容,并給予消費者“安裝自費”或“不安裝解約”的選擇權,那么這種收費在形式上可能具備一定的合法性。但在實際操作中,大量投訴源于“未告知就扣除”“強制捆綁收費”或“收費后未實際提供有效服務”(如設備故障無人修),這些行為顯然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
消費者在簽字前,哪怕多花五分鐘,也要把合同里的“違約責任”和“費用明細”看一遍,看不懂的地方,堅決不簽。
消費者必修課:如何看懂動輒幾十頁的合同?
一份完整的汽車金融材料,包含《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擔保合同》等,累計可達30多頁。普通消費者如何快速抓重點?
1.分清“買賣”與“借貸/租賃”關系
核心交易類:《汽車銷售合同》是基礎,明確了車架號、價格。
核心金融類:
情形A(貸款):簽署《個人汽車貸款借款合同》和《汽車抵押合同》。車是你自己的,只是抵押給了銀行。
情形B(租賃):簽署《汽車融資租賃合同》。在法律上,車是租賃公司的,你只是租來開。
2.死磕“衍生服務與附件”
這部分往往藏著“隱形”費用:
GPS安裝/服務合同:警惕是否包含“遠程斷油斷電”條款,以及費用是否過高。
授權委托書:警惕授權車行代辦上牌、抵押等手續的范圍,防止被私自加收費用。
還款計劃表:務必索要并核對每一期的本金和利息構成。
維權指南:簽完字發現被騙,如何“反殺”?
如果已經簽了字,發現存在誤導或隱瞞,消費者并非只能“舉手投降”。
1.打破“簽字即生效”的迷思
金融機構常以“合同已加粗”“視頻雙錄確認”為由拒絕退費。消費者維權的關鍵在于證明對方未履行“實質性”說明義務。
反擊點:雖然合同有加粗,但工作人員并未口頭解釋真實含義,只是讓你機械簽字。
反擊點:要求調取完整的“雙錄”視頻。如果視頻中銷售人員說“這只是個形式”“隨便點點頭”,這就是推翻“知情同意”的鐵證。
2.算清“綜合年化成本”(IRR)
不要只看“月費率”,要算綜合成本。如果加上各種手續費后,實際年化利率(IRR)超過法定紅線(如LPR的4倍),超出部分法律不予保護。
3.分層級“精準投訴”
第一層(向總部投訴):撥打金融機構總部電話,威脅若不處理將向監管局舉報。
第二層(行政監管):撥打12378銀行保險消費者投訴熱線,或向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舉報“收費不透明”“格式條款違規”。
第三層(司法訴訟):保留好錄音、錄像證據,向法院起訴。法院對“格式條款是否盡到提示義務”有最終解釋權。
最后提醒:簽完字后,務必要求保留《借款合同》/《融資租賃合同》原件或復印件。正規機構必須提供副本,如果對方以“公司存檔”為由扣留,務必拍照留底,這是日后維權的最關鍵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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