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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風”了!
五一長假后,一度席卷汽車行業的“七年低息”汽車金融方案紛紛下線,近日比亞迪、長安、長城汽車等經銷商均表示確實“沒有了”,多名汽車內部人士透露,上月已被“口頭”通知叫停“七年期”汽車金融產品。今年春節前后,價格戰硝煙尚未散去,汽車金融又成為車企新的“戰場”,七年低息、五年免息等方案紛紛出臺。然而,圍繞著車商與消費者之間的新一輪維權大戲正在拉開帷幕。
第三方投訴類平臺的汽車金融類投訴與日俱增,已引起國家相關職能部門的高度重視。近期,公安部聯手金融監管總局,專項打擊非法催收、反催收中介和非法助貸。而更具透明性的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個人貸款業務明示綜合融資成本規定》,也將于今年8月1日起正式生效。
近日,南都·灣財社記者專訪從事多年汽車融資租賃業務的律師曹培杰,從法律專業角度,揭開這個行業鮮為人知的一面。
曹培杰,廣東華安聯合律師事務所律師,現任廣東省汽車租賃行業協會法律顧問、廣州市汽車服務業協會法律顧問、廣州融資租賃產業聯盟會員、佛山市融資租賃行業協會會員。曾參加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廣東省汽車流通協會聯合制定的《廣東省汽車買賣合同》示范文本修改,廣州融資租賃產業聯盟發布的《廣州市汽車融資租賃收車工作規范》的主要執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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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維權
金融機構有頂尖法務團隊
消費者維權要跳出格式合同文本
南都·灣財社:比起汽車質量維權,汽車金融維權是否更難?
曹培杰:簡單來說,汽車質量維權是一場圍繞“專業事實”的攻防戰,其核心難點在于極高的技術壁壘;汽車金融維權則是法律規則和金融技術更為復雜,其復雜性源于金融與法律的交織。
如果說質量維權是硬碰硬的“技術戰”,那么汽車金融維權則是一場更為隱蔽且復雜的“法律戰”。金融維權的復雜性首先體現在“形式合規”的法律壁壘上。金融機構擁有頂尖的法務團隊,其提供的格式合同在表面上幾乎無懈可擊。維權者必須跳出合同文本,從民法典關于“格式條款提示說明義務”的高度去挑戰其效力,證明對方存在誘導簽約或未盡實質性說明義務,這對普通人的法律素養提出了極高的要求。
多方主體的責任迷宮,讓維權者暈頭轉向。與質量維權“誰銷售誰負責”的清晰指向不同,金融維權涉及消費者、經銷商、銀行、汽車金融公司、融資租賃公司、擔保公司等多個主體。一旦發生糾紛,4S店推給金融機構,金融機構推給擔保公司,各方相互踢皮球。特別是當合同性質被偷換,明明是“貸款買車”卻簽成了“融資租賃合同”,車輛所有權在法律上并不屬于消費者,這使得維權難度呈指數級上升。
金融技術的專業性,構成了另一重維權障礙。銷售人員口中的“月費率”與真實的“年化利率”之間存在巨大的認知鴻溝,各種名目的手續費、GPS費、擔保費被拆分在不同環節,消費者很難拼湊出真實的綜合融資成本。這種信息不對稱,使得消費者在簽約時處于絕對劣勢,而在維權時又因缺乏專業的金融計算能力而難以舉證。
南都·灣財社:以您多年接觸汽車金融及融資租賃的相關案例、糾紛的經驗,最常見的消費糾紛在哪些方面?
曹培杰:基于我多年來處理汽車金融及融資租賃相關案件及糾紛的實務經驗,當前市場上最常見的消費糾紛主要集中在以下兩個核心維度:
一是交易性質的認知錯位與銷售誤導,這是目前糾紛的重災區。部分銷售人員會刻意模糊甚至混淆“汽車融資租賃”(特別是售后回租模式)與傳統的“車輛抵押貸款”之間的法律邊界。他們往往將融資租賃包裝成低門檻的信貸產品向消費者推介,卻未充分揭示融資租賃業務中車輛所有權在租賃期間歸出租人(融資租賃公司)所有的這一核心法律特征。這種信息不對稱導致消費者在簽署合同時,誤以為自己僅僅是辦理了抵押貸款,對后續可能面臨的車輛被收回、過戶受限等風險缺乏心理預期,從而引發劇烈的沖突。
二是費用體系的不透明與綜合融資成本的隱形高企。一方面,融資租賃產品的綜合年化費率本身往往高于傳統銀行車貸(原因是客戶層次和資金來源);另一方面,也是更具爭議的一點,部分渠道商利用消費者對金融產品理解的盲區,在合同約定的租金、利息之外,增設各種服務費、手續費、GPS安裝費甚至“渠道管理費”。這些隱性成本疊加,使得消費者的實際綜合融資成本遠超其最初的預期,甚至觸及法律保護的利率紅線,成為糾紛爆發的直接導火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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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合同
注意!最“不合理”的四大霸王條款
和最容易誤導你的這些概念
南都·灣財社:在您看來,汽車金融消費投訴里,最容易混淆,或者最容易被誤導的概念有哪些?
曹培杰:在汽車金融消費投訴中,消費者權益受損往往源于對專業術語和交易結構的認知盲區(信息不對稱),尤其是以下幾個概念最容易被混淆或用于誤導:
一是“融資租賃”與“抵押貸款”的概念置換。銷售人員常將“售后回租”模式的融資租賃,包裝成傳統的“車輛抵押貸款”。兩者的核心區別在于所有權歸屬:在抵押貸款中,車輛所有權始終歸消費者;而在融資租賃中,租賃期內車輛所有權屬于出租方。這種概念的混淆,導致消費者誤以為自己僅僅是借錢用車,對出租方在逾期時直接取回車輛的權利缺乏預期。
二是“名義利率”與“實際綜合年化成本”的信息披露偏差。消費者常被合同上看似合規的“名義利率”所迷惑,而忽略了渠道方在合同外巧立名目的服務費、GPS費、擔保費等隱性成本。這些費用雖然不計入合同利率,但實質上顯著推高了資金使用的實際成本,導致“算總賬”時遠超法定利率紅線。
三是“零首付/零利率”的營銷噱頭與真實成本。“零首付”有可能是通過虛增車價、增加額外費用來實現;“零利率”則通常捆綁高價保險、強制裝潢或高額手續費。消費者若僅關注表面優惠,極易忽視背后隱藏的總成本增加。
四是“合同留白”與“事后補填”的法律風險。部分不良渠道誘導消費者在空白合同或條款不完整的文件上簽字,事后填入高額費用或苛刻條款。這種操作使得消費者在維權時面臨“白紙黑字”的證據困境,難以證明被誤導的事實。
南都·灣財社:從消費者角度,要甄別難度不小。貸款買車都要簽署的汽車金融合同,有哪些條款最不合理,需要特別引起注意?
曹培杰:汽車金融合同中最不合理,也是投訴率最高的條款,主要集中在幾個“霸王”條款里面。這些條款通常隱藏在長篇大論的格式合同中,利用信息差剝奪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一是逾期即收車。條款注明“逾期超過X天(有的甚至寫1天),出借人有權無條件收回車輛,且不退還已付款項。”這是典型的權責不對等。僅僅因為幾天的逾期(可能只是你忘了轉賬),債權人就有權處置價值數十萬的資產,且往往伴隨著高額的拖車費、違約金。這在司法實踐中極易被認定為加重消費者責任、排除消費者主要權利的無效格式條款,或者因未盡提示義務而對消費者不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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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融資租賃偽裝貸款。合同標題或內容中寫著“融資租賃”“售后回租”,且約定“租賃期間車輛所有權歸出租方所有”。這是典型的“概念偷換”。你以為你是車主,其實你只是租客。一旦發生糾紛,你無法處置車輛,且對方收車的門檻極低。
三是單方解釋權與變更權。在合同中,往往明確標注“本合同最終解釋權歸金融機構所有”“機構有權根據市場情況調整利率/費率,無需經借款人同意”。這是違反了關于格式條款的規定。合同是雙方約定的結果,一方不能單方面隨意更改核心條款(如利率),否則合同就沒有嚴肅性可言。
四是提前還款違約金。合同中標注“提前還款需支付剩余本金的X%(如5%-8%)作為違約金”或“需補齊免息期的所有利息”。雖然提前還款算違約,但違約金應當與實際損失相匹配。如果違約金高得離譜,或者要求補齊之前承諾的免息優惠,這屬于變相的高利貸或不當得利。
此外,關于汽車金融中“導航費”(通常指GPS安裝費、流量服務費)的爭議,以及車輛監控環節的各類操作,也成為當前汽車金融消費投訴中極具代表性的“灰色地帶”。從法律性質上講,對這類費用的爭議,核心在于“告知義務”與“必要成本”的界定。
在部分融資租賃或高風險貸款案例中,金融機構為了控制車輛被盜搶或流失的風險,安裝GPS進行定位監控具有一定的風控合理性。然而,問題的關鍵在于這筆成本應由誰承擔。根據民法典及消費者權益保護相關法規,如果金融機構為了自身資金安全而產生的必要監控成本,原則上不應強制轉嫁給消費者,尤其是當這項服務并未給消費者帶來直接增值體驗時。若金融機構或渠道商在簽約前明確告知該費用的項目、標準及服務內容,并給予消費者“安裝自費”或“不安裝解約”的選擇權,那么這種收費在形式上可能具備一定的合法性。但在實際操作中,大量投訴源于“未告知就扣除”“強制捆綁收費”或“收費后未實際提供有效服務”(如設備故障無人修),這些行為顯然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
消費者在簽字前,哪怕多花五分鐘,也要把合同里的“違約責任”和“費用明細”看一遍,看不懂的地方,堅決不簽。
新現象
“七年低息”被叫停是必然
警惕“低門檻”噱頭背后的高收費陷阱
南都·灣財社:今年開始,汽車金融戰又成為車企新的戰場,七年低息、五年免息等方案紛紛出臺。然而,三個月不到的時間內,“七年低息”就被叫停了。上月,車企被通知停止這種超長期車貸方案。為何它會如此“短命”?對于消費者來說,購車門檻的進一步降低,會不會存在更多的“坑”要避開?
曹培杰:七年低息金融方案的推出,是市場競爭的必然產物,但對消費者而言,“陷阱”可能會藏得更隱蔽。
比如,利率優惠背后的“成本轉移”風險:金融方案的“低息”或“免息”并不意味著資金成本的消失,而是發生了轉移。
其一,部分“免息”方案僅針對特定高配車型或捆綁了高價選裝包,實際是通過提高車價來覆蓋利息成本;其二,服務費與雜費的“暗度陳倉”:即便利息為零,部分渠道商可能會通過提高“金融服務費”“手續費”或“GPS安裝費”來彌補利潤,導致最終的綜合融資成本并未顯著降低;其三,超長周期(七年貸)的“債務懸頂”效應:“七年低息”雖然大幅降低了月供壓力,但對消費者構成了長期的財務與資產風險。要知道,七年的貸款周期,意味著在車輛價值已經大幅縮水(通常殘值低于30%)時,消費者可能仍背負著高額的車貸本金。一旦發生二手車置換或車輛損毀,保險賠付可能不足以覆蓋剩余貸款,導致消費者“倒欠”銀行。
另外,還有全生命周期內的不確定性:七年的跨度涵蓋了經濟周期、個人收入波動等多重變數。過長的債務周期增加了違約風險,一旦斷供,不僅面臨車輛被收回,個人征信也將受到重創。
事實上,為了配合激進的金融政策,部分不良中介或個別急于成交的銷售人員可能在審批環節鉆空子。為了達成交易,他們可能協助消費者“美化”收入證明,或對還款能力審核流于形式。這種“睜一只眼閉一只眼”的模式,往往在后期轉化為大量的逾期和投訴。
而它推出不到三個月就被叫停,并不奇怪。因為現行《汽車貸款管理辦法》(2017年修訂)第六條明文規定:“汽車貸款的貸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過5年”。很明顯,這是針對汽車金融借貸作出的約束規定。對于金融借貸來說,七年低息的做法,有違規的嫌疑,而融資租賃則不算。車企推出七年期低息金融產品,屬于監管套利,或者說是打了政策法規的“擦邊球”。
采寫:南都·灣財社記者 梁羅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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