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制作的廣告牌剛用18天就擅自更換,
還添加其他品牌廣告。
門店廣告牌看似是“自家私事”,
但若涉及合同約定,
擅自更換的行為就構成違約。
近日,
臨湘市人民法院審結
這樣一起廣告合同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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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廣告制作中心(同時為某檳榔代理商)經業務員介紹,與某商店(對外掛牌某超市)經營者雷某達成合作,于2025年4月25日簽訂《發光字廣告牌投放協議》。協議約定:廣告制作中心為商店免費制作發光字廣告牌,商店需保留該廣告牌及相關廣告設施3年以上,3年內店內外所有廣告位歸廣告制作中心所有,若商店毀約,需按實際成本的10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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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店擅自更換廣告牌,前后對比圖
協議簽訂后,廣告制作中心依約于2025年5月25日完成廣告牌制作安裝,產生實際成本7116元。然而僅過18天,即2025年6月8日,廣告制作中心發現商店私自更換了門頭發光字廣告牌,新廣告牌同時出現其他品牌檳榔標識,明顯違反協議約定。雙方就賠償事宜多次協商未果后,廣告制作中心訴至法院,要求商店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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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認為,案涉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全面履行合同義務。本案中,廣告制作中心已按協議完成廣告牌制作安裝義務,商店在未與對方溝通的情況下擅自更換廣告牌,違反合同約定,構成違約,依法應承擔違約責任。
關于違約金數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規定,違約金應圍繞實際損失合理確定,需綜合考量違約行為造成的損失、違約情節及過錯程度。本案中,廣告制作中心實際損失為7116元,但對于其主張的10倍賠償,過分高于實際損失,應予調整。結合商店違約時間、過錯程度等因素,法院酌情判定違約金按實際損失的30%上浮。
最終,法院依法商店向某廣告制作中心支付違約金925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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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給商家敲響了警鐘,切勿認為“更換自家門店廣告牌是小事,不算違約”。門店廣告牌的設置若涉及合同約定(如本案中以免費制作店招換取廣告位使用權),其變更、拆除均需遵守合同約定,不得擅自為之。
商事合作中,廣告位使用權、保留義務等約定,是合同核心權利義務內容,擅自更換廣告牌本質是違反合同約定的違約行為,需承擔相應法律責任,違約方需賠償守約方實際損失及合理范圍內的懲罰性違約金,同時還可能損害自身商業信譽。
建議商家在變更門店廣告牌前,先核查是否存在相關合同約束,若有約定應提前與合作方溝通協商,達成一致后再行操作;若無明確約定,也應秉持誠實信用原則,避免因不當行為引發糾紛。切勿心存“小事無關緊要”的僥幸心理,忽視合同約定,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來源:臨湘市人民法院、湖南高院
三審:李 杏
二審:皮宣文
一審:李鑫航
2025年第162期之二
總第188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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