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5年8月15日,日本宣布無條件投降。當年同盟國確定索賠以實物的形式充賠,拆遷日本的戰爭工業設備。
中國抗戰損失賠償調查委員會擬寫的《中國對日要求賠償的說帖》提出,中國應獲得不低于賠償總數50%的份額。
1947年4月,美國政府授權盟軍最高統帥部將遠東委員會在臨時賠償方案中所規定的“超出保留和剩余設備”中的30%先行予以拆賠,這部分物資分配給日本發動侵略戰爭時受害最深的中國、菲律賓等國,其中中國分得50%。
國民黨當局獲悉這一方案,自然是非常高興。
然而很快,美國的對日政策發生了急劇轉變。這是由于,戰后以美蘇各為盟主的兩大陣營此時已發展成激烈對峙的態勢。
這種新的格局已經使美國如坐針氈,而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節節勝利、國民黨軍隊的失敗局面更令美國大失所望。
美國由此決定保存日本經濟實力,扶植日本在亞洲與中蘇兩個社會主義國家對抗。他們把日本提供拆賠的工廠數量一減再減。
最后,歷時兩年時光,總算從日本運回三批拆賠設備,然而總價值不過2200萬美元。
先期拆遷執行僅為18所工廠,與遠東委員會臨時賠償方案中所公布的1000多所相距甚遠。
而中國所得到的與戰時中國直接經濟損失1000億美元相比,更是天壤之別。
唯一令蔣介石竊喜的是接受了日本24艘軍艦。雖說總噸位不足5萬噸,但用于內戰卻是急需之物。
1949年5月13日,美國擅自取消先期拆遷指令。
如此一來,不僅已經實施的先期拆遷計劃半途夭折,而且對日索賠的整個計劃實際上也被腰斬。
1951年9月4日,美國對日和會在舊金山召開。日本政府在舊金山和約的簽約過程中,對賠償問題施展了抵賴政策:
能不賠的盡量裝聾作啞;實在必賠的,或以口頭道歉謝罪,代替實質上的賠償責任;或做出愿意談判的姿態,頑固地拖延時間,以減輕賠款實際負擔。
在美國的壓力下,對日本尚存戒心的菲律賓、印尼等國家表示保留索賠權利,最終還是在和約上簽了字。
在《舊金山和約》中,除了兩項,同盟國放棄了對日本的一切賠償要求。
因為有美國的撐腰,日本堅決不肯讓步。蔣介石最后決定放棄《舊金山和約》中規定的“勞務賠償”。
但日方得寸進尺,居然要求臺當局在條約中寫明放棄“一切賠償要求”。臺當局忍無可忍,斷然拒絕。
最終,臺日和約中沒有出現一個“賠償”的字眼。只在條約附件“議定書”中載明:
“為對日本人民表示寬大與友好之意起見,‘中華民國’自動放棄根據舊金山和約第十四條甲項第一款日本國所應提供之服務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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