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論是從當事人自身利益出發(fā)還是從刑事訴訟本身需要出發(fā),當事人的辯解都具有切實的法律意義。那么:
當事人的辯解在司法實踐中有沒有實際效果?
有罪的當事人拒不供認真的能逃避法律責任嗎?
有爭議的案件當事人拒不供認就能在定罪量刑的爭議中得到更理想的裁判?
無辜的當事人即便認罪也能被還原真相獲得清白?
答案是可能,但不一定。
當事人的辯解很重要,但對于具體個案的影響是不可控的,既可能有很好的效果,幫助當事人妥善處理刑事危機,也可能毫無效果,甚至還可能帶來負面效果,加劇其刑事危機。
當事人充分恰當?shù)霓q解能更大程度地保障其合法利益,更有效地妥善處理刑事危機。盡管在部分案件中,當事人說什么并不重要,其不論如何辯解都不能影響案件裁判結(jié)果;但在很多案件中,當事人的辯解對其刑事危機處理,對其個人及其家屬的利益都有重大影響。
例如,張某涉嫌走私普通貨物罪案:
張某作為報關公司的報關員,其經(jīng)手代理報關的一家企業(yè)涉嫌低報價格走私,被偵查機關立案調(diào)查。在調(diào)查過程中張某作為報關員,是直接經(jīng)手制作相關低報價格材料的人員,具有走私普通貨物的重大嫌疑。此時,張某和她所任職的報關公司都面臨重大刑事危機。
偵查機關提取了張某與貨主單位員工的全部微信聊天記錄。聊天記錄顯示,貨主單位員工在將報關資料提供給報關員時,反復向報關員核實低報價格是否合規(guī),報關員均回復沒有違規(guī)。
如“問:我們出口價格和麗某公司進口的單價不同,會不會有什么風險?答:沒問題。”“問:進出口價格不同,海關不問嗎?答:怎么會問,他們干預不了。”
偵查機關據(jù)此對該報關員進行調(diào)查詢問,懷疑報關員及報關公司涉嫌犯罪。此時,如報關員張某未能妥善處理刑事危機,后果很嚴重。以下是偵查機關制作的部分訊問筆錄:
問:根據(jù)我們提取的微信記錄,×××問你“我們出口價格和麗某公司進口的單價不同,會不會有什么風險?”,她問你這個情況是什么意思?
答:因為出口貨物和進口貨物是同一批貨物,出口價格明顯比進口價格高,所以她問我。我是這樣理解的,出口價格比進口價格高,肯定是他們企業(yè)之間的原因,但是海關方面并沒有關注這個問題,都可以順利報關。
問:后×××又問你“進出口價格不同,海關不問的嗎?”你答“怎么會問,他們干預不了,除非舊機。”是什么意思?
答:我的意思就是海關方面主要看申報材料是否齊全,出口和進口是分開的,海關那邊并不干預,除非舊機,就是那種二手機器,海關系統(tǒng)就會自動去審核貨物的價格,畢竟二手機器牽扯的審核內(nèi)容比較多,比如機器幾成新啊,公司的貨物只要符合海關要求,就可以申報進口。
問:你是否看到過購買進口貨物的真實訂單等反映真實價格的資料?
答:我們報關公司接收客戶的資料,他們保證貨物價格的真實性,我沒有見過他們之間的采購訂單等真實材料。
問:你是否還有什么要補充的?
答:××公司進口價格沒有如實申報,這個情況現(xiàn)在被海關查了,你們問我的所有問題我都會如實回答的。我作為報關文員只是按照他們提供的購銷合同等單證錄入報關系統(tǒng),辦理報關業(yè)務,但是,至于他們的真實價格方面的材料我沒有見過,也不知道,我們公司和麗某公司也簽訂了代理報關委托書,明確客戶要如實提供資料,我們只是幫客戶辦理報關手續(xù)。
該案偵查機關最終認定,在案證據(jù)不足以認定報關員張某明知低報價格走私仍然提供協(xié)助,張某及其所在的報關公司并沒有被刑事立案,沒有被追究走私普通貨物罪的刑事責任。
又如,梁某涉嫌詐騙罪案:
辦案機關指控梁某涉嫌詐騙的犯罪事實有兩宗:
其一,梁某在與投資人譚某合作投資理財產(chǎn)品的過程中,譚某提供的理財產(chǎn)品虧損被強制清盤贖回,譚某收到贖回款后,梁某讓其將款項扣除利息后轉(zhuǎn)回到梁某指定賬戶,涉案金額是1000多萬元;
其二,梁某在與投資人杜某合作投資理財產(chǎn)品的過程中,杜某的理財產(chǎn)品虧損被強制清盤贖回,杜某在收到涉案款項后,梁某讓其將款項扣除利息后轉(zhuǎn)回到梁某指定的賬戶,涉案金額是190多萬元。兩個相似的行為,最終是否被認定為詐騙,與當事人的辯解有較大關系。
對于梁某讓譚某轉(zhuǎn)回1000多萬元的事實,梁某的訊問筆錄內(nèi)容如下:
問:你是否有與譚某說這是她投資的贖回金?
答:沒有和譚某說這是贖回款,譚某不知道這筆款項是投資項目被強制清盤贖回的資金。如果我和譚某說是清盤強制贖回的資金,譚某就不會轉(zhuǎn)回給我,我就騙譚某說這是投資的理財產(chǎn)品分紅,叫她扣除利息后轉(zhuǎn)回到我指定的賬戶。
譚某的證詞也佐證了梁某虛構(gòu)分紅款的事實,譚某的詢問筆錄內(nèi)容如下:
問:當時梁某怎么跟你說的?
答:當時梁某說由盈利多的產(chǎn)品進行分紅,分紅資金到賬后,扣除整月利息,多出來的部分轉(zhuǎn)回到梁某指定的銀行賬戶就行。
梁某的上述辯解與被害人譚某陳述相互印證,可以證明梁某謊稱是“分紅”,讓譚某陷入錯誤認識進而將1000多萬元資金轉(zhuǎn)回到梁某指定的賬戶,梁某的行為從表面上已經(jīng)完全符合詐騙罪的構(gòu)成要件。
但是,對于梁某讓杜某轉(zhuǎn)回贖回款190多萬元的事實,梁某的訊問筆錄內(nèi)容如下:
問:你有沒有解釋過這筆錢是什么來源?
答:我沒有解釋過,我直接告訴他收到利息后,剩下的退回來。當時微信聊天時,我記得說的是“杜總,今天資金會到賬,轉(zhuǎn)回190萬元給他們就可以了”。然后我就將收款賬戶信息發(fā)給杜某,他就安排將剩下的190萬元轉(zhuǎn)回來了。杜某在接受問話時,也佐證了梁某的辯解,梁某并沒有虛構(gòu)“分紅”等事實讓杜某陷入錯誤認識而將贖回款轉(zhuǎn)到梁某指定賬戶。
杜某的詢問筆錄內(nèi)如下:
問:當時梁某有沒有解釋過這筆錢是什么來源?
答:梁某沒有解釋過,他只是讓我把錢扣掉利息后退回去,我后來倒查流水,才發(fā)現(xiàn)這筆錢是基金強制贖回的錢,后面我就這個事問過梁某,梁某才說是基金出問題全部虧損,然后那些錢是最后的凈值贖回的錢。
梁某的辯解和被害人杜某的陳述相互印證,證明當時梁某沒有作解釋,沒有謊稱是“分紅”,沒有虛構(gòu)事實行為,被害人杜某也沒有因為陷入錯誤認識而將款項轉(zhuǎn)到梁某指定賬戶。
最后,辦案機關繼續(xù)指控梁某詐騙譚某1000多萬元,但沒有指控梁某讓杜某將資金轉(zhuǎn)回的行為構(gòu)成詐騙罪。
類似的兩個行為,產(chǎn)生兩個不同的法律后果,雖其他證據(jù)對指控與否也產(chǎn)生作用,但梁某的辯解無疑是重要的影響因素,不同的辯解對案件事實查明、罪與非罪定性產(chǎn)生了截然不同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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