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晚,廣東寶麗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新能源”)發布《關于實際控制人收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的公告》,披露公司實際控制人葉華能收到中國證監會廣東證監局下發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涉及2017年股份代持未如實披露及2021年違規減持等事項,合計擬被警告并罰沒3754萬元。
上市公司實控人違規減持,這是市場非常關注的一件事情。一方面,上市公司重要股東的違規減持行為,一直都是監管部門重點監控的一個內容,不少上市公司重要股東的違規減持行為也都遭到了監管部門的處罰。另一方面,投資者也非常厭惡實控人的違規減持,畢竟在如今的A股市場,重要股東的合規減持已經是市場難以承受之重,在這種情況下,上市公司實控人的違規減持,無異于是在投資者的身上捅刀子,對于這種行為,投資者自然是深惡痛絕。
更何況,上市公司的實控人,一個個都因為公司股票上市而暴富,成為名副其實的億萬富翁。然而,這些人中卻還有人在市場上干著違規減持這樣的事情,投資者自然要睜大眼睛,緊緊地盯著這種違規減持行為,以及進行這種行為的上市公司實控人。
從寶新能源發布的公告內容來看,這次廣東證監局對寶新能源實控人葉華能的處罰由兩部分組成。一是,葉華能未如實告知寶新能源股份代持情況,廣東證監局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擬對葉華能給予警告,并處以200萬元罰款。
二是違規減持事宜。2021年12月20日至12月27日期間,上款提到的葉華能未如實告知的部分代持股份出售涉及違規減持,違規減持比例1.1%,違規減持金額約1.41億元,葉華能對違規減持事項負有責任。廣東證監局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擬對葉華能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約2554萬元,并處罰款1000萬元。
很顯然,這次廣東證監局對寶新能源實控人葉華能的處罰,重點在違規減持上。雖然是代持股份的違規減持,但這代持的股份最終還是屬于葉華能的,所以廣東證監局認定“葉華能對違規減持事項負有責任”,并對其進行處罰,這是非常正確的。不過,盡管葉華能因此被處罰3554萬元,但這個處罰還是有些偏輕。基于違規減持行為在市場上的惡劣影響,以及管理層近年來一直強調要從嚴從重處罰市場上的違法違規行為,因此,對寶新能源實控人葉華能違規減持的處罰有必要進一步加大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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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證監局對葉華能違規減持的處罰是依據《證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作出的。然而,根據《證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對違規減持行為的處罰是“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買賣證券等值以下的罰款”。對照這一規定,廣東證監局作出的處罰,遺漏了“責令改正”,同時用1000萬元的罰款代替了“并處以買賣證券等值以下的罰款”。而這兩點顯然是值得商榷了。
首先,就“責令改正”來說,這一條是《證券法》對違規減持行為的第一個處罰,也是最基礎的處罰,這一條不應該被遺漏。而對違規減持行為的“責令改正”,就是要買回違規減持的股票,這是改正錯誤的基礎。所以,對于違規減持行為的處罰來說,“責令改正”是必不可少的。
其次,在對葉華能違規減持行為的罰款方面,1000萬元的罰款明顯偏低。對于股市上的違法違規行為,《證券法》有一個常用的處罰措施是“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可見,“沒一罰一”是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罰沒款處罰的一個最低處罰標準。不過,對于違規減持行為,《證券法》沒有沿用這樣的處罰表達方式,而是改用“并處以買賣證券等值以下的罰款”,這實際上是給加大對違規減持行為的處罰力度提供了空間。
以寶新能源實控人葉華能的違規減持為例,其違規減持金額達到1.41億元,如果是作出“買賣證券等值”罰款,則罰款金額就高達1.41億元,而“并處以買賣證券等值以下的罰款”,則最高處罰不超過1.41億元,就是符合《證券法》規定的。而1000萬元的罰款,不僅遠遠低于1.41億元的“買賣證券等值”,同時還低于沒收的違法所得款項2554萬元。因此,這個處罰明顯偏輕,其最低處罰也應該相當于“沒一罰一”,即沒收違法所得2554萬元,罰款255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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