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年股市行情總體向好的大背景下,今年新股上市帶來的財富效應讓投資者眼饞。如最近上市的一只新股,按上市當天的收盤價計算,投資者中一簽可獲利超過24萬元。
如此豐厚的投資回報,絕大多數的中小投資者只有羨慕的份。畢竟如今的新股申購,投資者中簽的機會甚是渺茫。網下配售的機構投資者,卻可以拿到大把大把的新股份額,成為目前打新方式的受益者。
比網下配售機構更加優越的是極少數參與戰略配售的機構投資者。IPO公司新股發行,參與戰略配售的這些少數機構,首先就拿走了新股發行份額的20%,這其中有的機構認購的新股份額甚至比一些參與網下配售的機構投資者所配售的新股份額還要多得多。這類參與戰略配售的機構投資者成了目前制度下新股發行的最大贏家。
新股發行引入戰略配售的目的,是為了給發行人引入戰略投資者創造條件,這也是新股發行制度支持發行人發展的一項重要制度安排。根據證監會2020年3月20日發布的《發行監管問答——關于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引入戰略投資者有關事項的監管要求》對“戰略投資者”的定義,戰略投資者是指具有同行業或相關行業較強的重要戰略性資源,與上市公司謀求雙方協調互補的長期共同戰略利益,愿意長期持有上市公司較大比例股份,愿意并且有能力認真履行相應職責,委派董事實際參與公司治理,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幫助上市公司顯著提高公司質量和內在價值,具有良好誠信記錄,最近三年未受到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投資者。
因此,作為戰略投資者是需要具備一定條件的,不是任何人、任何機構都可以成為戰略投資者的。戰略投資者至少需要具備如下條件之一。一是能夠給上市公司帶來國際國內領先的核心技術資源,顯著增強上市公司的核心競爭力和創新能力,帶動上市公司的產業技術升級,顯著提升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二是能夠給上市公司帶來國際國內領先的市場、渠道、品牌等戰略性資源,大幅促進上市公司市場拓展,推動實現上市公司銷售業績大幅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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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從當下的新股戰略配售來看,參與戰略配售的已不限于戰略投資者了。比如,保薦人的跟投機構、發行人的員工持股平臺或專項資管計劃、還有一些其他愿意長期持股的投資機構等也都參與到新股發行的戰略配售中來了。而這些機構明顯不屬于戰略投資者范疇,他們的參與并不會給發行人的發展帶來任何積極的影響。這類機構只能算是財務投資者,他們參與戰略配售有“摘桃子”的嫌疑,新股戰略配售因為有了這類財務投資者的參與,從而也有了利益輸送的嫌疑。畢竟這些參與戰略配售的財務投資者,基本上都是發行人的利益中人或各類關系戶,與戰略投資者并無關系。
也正因如此,對于新股戰略配售,有必要從嚴把關,將戰略配售的對象限定在戰略投資者的范圍之內,讓戰略配售變得名副其實,而不能讓戰略配售淪為利益輸送的場所,或成為各方關系爭奪利益的場所。這些并非戰略投資者的投資機構,完全可以安排到網下參與機構投資者的配售,而不是給予他們參與戰略配售的特權。
通過這種對戰略配售的從嚴把關,一方面有利于維護證券市場的“三公”原則,讓那些參與戰略配售的財務投資者們不再擁有特權,而是和其他的機構投資者一樣,享受同等的網下配售權利;另一方面有利于保護中小投資者的權益,將財務投資者拒之于戰略配售的大門之后,戰略配售占據的新股發行份額也會相應減少,這些節省下來的新股份額就會有一部分安排到網上發行,可以讓多一點的中小投資者獲得打新中簽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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