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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發布《關于繼續執行部分行政規范性文件的通知》(魯人社字〔2025〕108號)明確本通知有效期截至2030年12月31日,規范性文件登記號為SDPR-2025-0140060。微信公眾號“勞動法專業律師”予以轉發供參考。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計發辦法過渡期滿后有關問題的通知
(魯人社發〔2011〕34號 2011年6月16日)
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養老保險省直管企業:
按照《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山東省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意見的通知》(魯政發〔2006〕92號)及其有關文件規定,從今年1月1日起,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完全執行新的計發辦法(以下簡稱新計發辦法)。近期,一些市反映,部分繳費年限短、繳費基數低的即將辦理退休手續的參保人員,其基本養老金水平與2010年底退休的同類人員相比將有較大幅度地降低。為了基本養老金新計發辦法的平穩運行,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精神,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今后三年內辦理退休手續、基本養老金水平下降幅度較大的部分人員加發一定數額的補貼。2011年至2013年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仍實行新老計發辦法對比計算基本養老金,對于按新計發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仍低于按老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的,按一定比例發給補貼。2011年退休的,補貼額為本人新老計發辦法對比計算的差額部分的80%;2012年退休的,補貼額為差額部分的50%;2013年退休的,補貼額為差額部分的20%。2014年以后退休的,不再加發該項補貼。
二、從今年1月1日起,在計算基本養老金時,對參保人員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不再按零計算指數。
三、各市要嚴格執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的統一政策規定,嚴禁在國家和省規定之外另行作出規定或擅自變更。要認真落實好繳費公示等制度,杜絕因繳費基數降低影響參保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的問題。
各市、有關部門、有關企業要進一步加強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特別是計發辦法改革的宣傳,以報刊、網絡、電視等為載體,以改革的目的、繳費基數和繳費年限與基本養老金水平的關系等為宣傳重點,通過實例對比分析等方式,教育參保人員進一步增強對新計發辦法的理解和認識,引導參保人員多繳費、長繳費,逐步形成“多工作、多繳費、多得養老金”的激勵約束機制,促進我省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可持續發展。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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