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在股市行情上漲的推動下,公募基金的規模一再創出歷史新高。公募基金規模由2024年末的32.83萬億元增長到2025年11月底的37.02萬億元。
而在公募基金發展蒸蒸日上的同時,一些小盤迷你基金卻面臨著清盤的困境。根據相關規定,基金規模小于5000萬元的迷你基金,需要進行清盤處理。不過,由于迷你基金的清盤,需要得到基金持有人大會的表決通過,于是這就使得一些基金持有人大會因為得不到基金持有人支持而長期不能召開的迷你基金,只能被迫持續運營。對于基金公司而言,這些迷你基金的持續運營,不僅無法產生利潤,反而消耗大量運營精力與成本,已成為一種拖累。
為解決這個問題,有的基金公司未雨綢繆。其應對策略是前置風險,在基金合同中增設“加速清盤”條款,從而避免保護性條款在存續后期反成桎梏。比如,有基金公司在基金招募說明書及基金合同中明確約定:“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未成功召開”即視為觸發終止條件,以此來確保迷你基金能順利清盤。
不過,基金公司對迷你基金“加速清盤”的做法并不合適。一方面,這種做法有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力。實際上,基金份額持有人參不參加持有人大會,這是基金持有人的權力。而且基金持有人不參加持有人大會,這本身就是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一種態度表達方式。基金公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未參加持有人大會因此招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未成功召開,視為觸發終止條件,這有“霸王條款”的嫌疑,是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力的一種踐踏。
另一方面,基金公司只是在基金招募說明書與基金合同約定“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未成功召開”即視為觸發終止條件,這樣的信息披露并不充分,還必須在基金發行時作重點提示。畢竟基金招募書與基金合同都很長,基金份額持有人在認購基金份額時很少會觀看招募說明書與基金合同。因此,對于有這種特別約定的公募基金,在基金發行時必須有特別的提示與重點提示,否則,這種約定應視同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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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如果處理按規定需要清盤的迷你基金的去向呢?當然,清盤處理是第一選擇。如果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能夠成功召開,而且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能夠順利通過清盤的決定,那么,對基金規模已經小于5000萬元的迷你基金進行清盤處理,就可以提上日程了。
不過,如果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能成功召開,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沒有通過清盤的決定,則可以采取兩步走的方式,來解決迷你基金的去向問題。
一是由相關的基金公司通過自購的方式,將迷你基金的規模維持在5000萬元之上,以確保迷你基金合規運營,這是基金公司作為管理人必須承擔的責任。一只基金最后蛻變成為迷你基金,作為管理人的基金公司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對于一只基金的成立與運營,基金公司不能只享受權益,卻不承擔相應的責任。所以盡管作為迷你基金的運營,會增加基金公司的運營成本,但這是基金公司所必須承擔的。不能在基金份額持有人不同意的情況下,將基金清盤了之,讓基金份額持有人來承擔清盤的責任。
二是在基金公司通過自購來拯救迷你基金之后一年或兩年的時間內,迷你基金再度陷入清盤困境的,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仍然不能成功召開的情況下,可將迷你基金轉型并入該基金的基金經理管理的其他基金。如果該基金經理管理有多只基金,則并入其中業績最好的基金之中。如果該基金經理并沒有管理其他的投資基金,則可將該迷你基金并入該基金公司旗下的投資風格相近的投資基金中,或業績最好的投資基金之中,以此來保護迷你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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