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司法觀點85,與詐騙團伙共謀后幫助取款的行為認定為詐騙罪。
1、上官永貴等詐騙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電信網絡詐騙案例之五。
2、被告人上官永貴,男,福建省廈門市。
3、2013年至2014年間,上官永貴與上游詐騙團伙共謀后,商定幫助詐騙團伙提取詐騙所得的贓款,以按點數牟取非法利益。其后,上官永貴提供食宿,并支付每日數百元報酬,雇傭下游“跑分”人員到廣東省深圳市、惠州市、東莞市各銀行ATM機為詐騙團伙取款或者轉賬,一人取款時,其他人在旁望風。案發經統計,上官永貴組建的下游“跑分團隊”參與取款、轉賬895萬。
4、廈門市中院一審判決上官永貴詐騙罪13年,罰金20萬。
5、司法觀點,上官永貴在與詐騙團伙共謀后幫助取款和轉賬的行為,直接關系到詐騙目的能否實現,屬于共同詐騙犯罪,構成詐騙罪的共犯,以詐騙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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