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了8年,從普通經理做到財務總監助理,剛簽完無固定期限合同,轉頭就被辭退,還被公司告了要賠214萬!”
說起這場與前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前海人壽”)持續兩年多的勞動糾紛,王先生至今難平心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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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遭免職辭退無明確理由
2014年,王先生入職深圳前海人壽,工作期間穩步晉升,2022年8月不僅兼任北京項目公司總經理,還與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雙方約定月工資66000元,其中基本工資52800元、績效工資13200元。
不料2023年4月,工作突發變故。“公司沒提前溝通,直接免了我的職,把我從50樓的辦公室調到40層的電話中心,也不給安排具體工作。”王先生表示,當時與他一同被免職的還有兩位上級。
同年6月30日,王先生收到公司出具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其上僅標注“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未載明任何具體事實依據。
“我在職8年,從來沒犯過重大錯誤,各項工作都是按公司流程執行,怎么就嚴重違反規章制度了?”王先生當場在通知書上注明“不認可、不接受”,但公司態度堅決,執意解除勞動關系。
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2023年7月,王先生向深圳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前海人壽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工資差額、績效工資等共計89.8萬元,同時主張5.1萬元的北京出差報銷款。
索賠遭拒反遇天價反訴
令王先生意外的是,前海人壽不僅拒絕其仲裁訴求,還提起反申請,要求王先生賠償214萬余元。
公司稱,王先生存在違規報銷行為,造成4.3萬余元的經濟損失;更嚴重的是,其擅自批準北京項目代付關聯方的物業費、電費,導致公司產生210.89萬元的經濟損失,屬于嚴重失職。
“這些說法完全是無稽之談!”王先生反駁道,所有款項支付均有合同依據,且經過公司法律合規部、風險控制部及總裁室的正常審批流程,部分支付記錄甚至發生在其兼任北京項目公司負責人之前,根本不存在失職行為。
同時他指出,公司提交的相關“證據”大多為單方制作,無其簽名確認,部分證據更是在勞動關系解除后形成,缺乏證明力。
2023年11月,仲裁委作出裁決,支持王先生的賠償金、工資差額、績效工資三項核心訴求,共計847252元,同時駁回前海人壽的全部反申請。
仲裁委認為,前海人壽單方降薪的行為違反《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績效工資作為薪酬組成部分應按約定支付,而公司主張王先生違規的證據不足;北京出差報銷款則不屬于勞動爭議仲裁受案范圍,未予支持。
四級司法程序均認定公司違法
本以為糾紛就此落幕,前海人壽卻不服仲裁裁決,向深圳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堅持無需支付相關費用,還要求王先生賠償經濟損失。
2024年8月,一審法院審理后維持仲裁核心結論,認定前海人壽未能提交充分有效證據證明王先生存在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構成違法,駁回其全部訴訟請求。
前海人壽隨即提起上訴,并在二審期間補充提交了一份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報告書》,但王先生對該證據不予認可。2025年6月,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明確公司提交的新證據不足以推翻原審結論,對其單方降薪、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認定均無不當。
即便如此,前海人壽仍不服判決,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2025年12月9日,廣東省高院審查后認為,前海人壽的再審申請不符合法定再審情形,裁定予以駁回。
至此,這場跨越仲裁、一審、二審及再審的勞動糾紛,歷時兩年多終于塵埃落定,四級司法程序均一致認定前海人壽系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向王先生支付84萬余元賠償。
勝訴卻拿不到賠償?
然而,勝訴的王先生卻陷入新的困境:官司贏了一次又一次,應得的賠償金卻遲遲未能拿到手。
這兩年間,他為維權耗費了大量的時間、精力和財力,如今勝訴判決已成定局,賠償款卻遙遙無期,讓他不知所措。
針對王先生的境遇,法律人士給出專業建議:若用人單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勞動者可在法定期限內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會依法查詢、凍結、劃撥用人單位的銀行存款,查封、拍賣其名下財產,也可對其采取限制高消費、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強制措施,督促其履行付款義務。
若發現用人單位存在轉移財產、規避執行等違法行為,勞動者還可申請法院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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