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小王與被告小鄭于2021年相識,2022年確立戀愛關系,戀愛期間雙方有頻繁的資金往來,小王還向小鄭交付了4萬元用于其房屋裝修。2025年,雙方終止戀愛關系,小王訴至鄭州自貿區法院(經開區法院),要求小鄭返還戀愛期間的轉賬、裝修款、禮品、墊付醫藥費等各項財物合計近13萬元。
判決結果
經審理查明,扣除3000元以下的轉賬及“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義的轉賬后,小王向小鄭的大額轉賬合計4.6萬元,小鄭向小王的大額轉賬合計4.3萬元;同時結合雙方陳述及證據,認定小王已向小鄭交付4萬元裝修款。最終法院作出判決,小鄭返還小王4.3萬元,駁回小王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這起案件的判決結果,并非簡單的款項抵扣,而是法院依據法律規定,對戀愛期間不同性質的財物往來作出的認定。現實中,情侶間的財物往來形式多樣,想要厘清分手后的返還邊界,核心就是明確各類往來的法律定性,以下這些法律規則,是處理此類糾紛的關鍵依據。
日常示愛型贈與交付后原則上不予返還。這是戀愛期間最常見的財物往來類型,法律上認定為一般性無償贈與,一旦完成財產交付,贈與行為即生效,分手后贈與方要求返還的,法院原則上不予支持。具體包括:520元、1314元、999元等帶有特殊愛意含義的轉賬,節日、生日期間的小額紅包,價值不大的衣物、飾品等禮品,戀愛期間符合雙方日常消費水平的共同支出,以及為對方支付的小額醫藥費等,均屬于此類。
以結婚為目的的附條件大額贈與,未締結婚姻可要求返還。對于遠超日常消費能力的大額財物往來,法律上會認定為默示的附條件贈與,所附條件即為雙方締結婚姻。如果雙方最終分手、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就意味著贈與所附條件未成就,贈與人有權要求受贈人返還相應財物。具體包括:數萬元的大額整數轉賬、購房款、購車款、房屋裝修款等,以及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均屬于此類。
戀愛期間的借貸往來,有明確借貸合意即可全額主張返還。如果戀愛期間一方向另一方的轉賬,本質上是借款,那么該筆款項與雙方的感情狀態無關,即便雙方分手,出借方也有權要求對方全額返還。認定借貸關系的關鍵,是雙方存在明確的借貸合意。主張款項為借款的一方,需要提供借條、欠條、備注“借款”的轉賬記錄、微信或短信聊天記錄、通話錄音等證據,證明雙方就該筆款項達成了借款的約定。
如果僅有轉賬記錄,無法提供證據證明雙方存在借貸合意,法院一般不會認定為民間借貸關系,大概率會按照贈與處理,無法支持返還訴求。
法官提醒
戀愛本是基于真誠與信任的情感相處,期間的財物往來應量力而行、心意為先。小額財物饋贈是情感的自然流露,分手后不應過度計較;大額財物往來,建議雙方明確款項性質,留存相關證據,避免后續產生糾紛。無論戀愛關系是否存續,雙方均應秉持理性與誠信,既尊重法律規定,也珍惜過往情誼,避免因財物糾紛耗盡情感、耗費精力,秉持情理與法理兼顧的原則,妥善處理分手后的各項事宜。
(全媒體記者 宋夢杰 通訊員 李慕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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