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張靜姝)在第26個世界知識產權日(4月26日)來臨之際,4月23日,北京西城法院召開“涉知識產權代理機構典型案例”新聞通報會。在會上發布的一起商標代理服務合同糾紛中,商標申請人張某以代理機構“保證通過、夸大宣傳”為由起訴要求退費,北京西城法院經審理認為,代理機構使用的“成功率較高”等表述屬于合理商業表述,不構成法律意義上的“保證通過”承諾,且雙方合同已實際履行,最終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原告張某訴稱,自己從事食品行業,在申請商標被駁回后,打算申請商標復審。A公司工作人員主動聯系張某,自稱是具備專業資質的商標代理機構,能夠提供商標代理服務。在后續溝通中,A公司通過保證通過率、過分夸大服務成效等手段,誤導張某簽訂了《商標復審申請委托代理協議》。
張某支付了代理服務費3300元后,A公司卻未能按照合同條款提供應有的服務,張某主張A公司違反合同約定,并對自己的合法權益造成了損害,故訴請解除與A公司簽訂的合同,并返還全部代理服務費3300元。
被告A公司辯稱,A公司未曾有夸大服務成效的行為,亦未有“保證通過率”的承諾。A公司已按照合同約定完成了商標復審文件撰寫、商標局申報、官文轉達等一系列文案及流程工作,并積極回復張某的所有咨詢問題,且最終向張某轉交了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A公司已經全面、積極地履行了合同義務。因此,張某無權要求解除合同并返還代理服務費。
法院判決駁回原告張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表示,實踐中,法院對知識產權代理機構在推廣業務過程中所稱的“具有一定的成功率”“還是有希望的”“相信我們的專業判斷”等合理化的商業表述應當保持謙抑態度,不宜過度干預,可以在尊重代理服務的商業屬性和風險特征的基礎上,認定代理機構并未超出合理范圍,以明確司法保護正常商業活動的立場,引導當事人進行理性訴訟。
該案中,張某為了證明A公司存在違約行為,提交了溝通記錄。從內容來看,張某稱:“你們開始說商標復審穩穩通過”,A公司工作人員回復:“沒有人敢保證穩穩通過,只能說成功率比較高”“有使用證據的情況下,會加大商標通過率的”,但并未有絕對化或者夸大性的承諾,且雙方簽訂的書面合同中亦沒有此類約定。同時,考慮到張某系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商事主體,應當知曉商標復審存在駁回的風險。雙方簽訂的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應屬合法有效,雙方都應當嚴格遵守。因此,法院依法駁回了張某要求確認合同解除并返還代理服務費的訴訟請求。
編輯 彭沖 校對 楊許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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