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受賄犯罪案件辦理、審判與執行全過程中,追贓挽損既是剛性要求,也是長期難點。隨著被告人處置贓款的方式日趨多元化、投資理財化,一個極具爭議的問題,在司法實踐中頻繁出現:被告人將受賄所得贓款一部分用于購買房產,后因市場下行、房價下跌,不僅沒有收益,連本金都出現虧損;另一部分用于理財炒股,產生了明確盈利。而法院生效判決,通常概括性判決:追繳被告人受賄所得人民幣100萬元及孳息,予以沒收,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判決既不明確孳息的計算方式,也不寫明具體數額。
由此帶來三個必須回答的實務難題:第一,判決只寫明“及孳息”,未明確數額,執行中應當如何理解、如何核算?第二,贓款投資出現一盈一虧,究竟是盈利全沒收、虧損自己補,還是可以整體算賬、盈虧互抵?第三,假如是同樣的投資類型,比如都投資房產,一套房產盈利、一套房產虧損,是否要分開核算、嚴禁相互抵消?
有觀點認為,應當分筆處置、分別核算、風險自擔、嚴禁盈虧互抵。
本文認為,最起碼同一筆贓款、整體支配投資的,應當允許盈虧合并計算,按照凈額追繳,才是兼顧法律效果、社會效果、政治效果的最優路徑。
一、現行規則梳理
1.法律與司法解釋依據
我國刑事追繳制度的核心依據,是《刑法》第六十四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這一條文確立了三層基本立場:1. 違法所得必須全額追繳;2. 贓款產生的收益、孳息一并追繳;3. 追繳目的是剝奪非法利益,不讓犯罪分子從犯罪中獲利。
在此基礎上,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司法解釋進一步強化了這一立場:
一是《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第十條:對贓款贓物及其收益,人民法院應當一并追繳。被執行人將贓款贓物投資或者置業,對因此形成的財產及其收益,人民法院應予追繳。
二是2021年《刑訴法解釋》第四百四十三條:被告人將依法應當追繳的涉案財物用于投資或者置業的,對因此形成的財產及其收益,應當追繳。上述條文共同構成了實務中通行的執行邏輯:本金一分不減,收益全部沒收,虧損自行承擔。但對于項目是否互不抵消,規定并不明確。
2.典型案例
據稱執紀層面普遍持“分筆核算、盈虧不互抵”的觀點,其依據是國家監委網站曾刊載《違規經商辦企業有盈有虧如何計算違紀所得》案例:違規經商多筆經營,盈利收繳、虧損不抵扣。
案情:某干部使用違紀資金從事多項經營活動:1. 開辦餐飲公司,產生大額盈利;2. 投資租賃項目,本金全部虧損;3. 投資超市,出現大額虧損。
官方結論:1. 違紀所得按筆認定、分別計算;2. 盈利項目的收益,全額收繳;3. 虧損項目的損失,不沖減、不抵消、不從盈利中扣除;4. 核心原則:決不讓違紀違法人員從中獲利。
這是目前最直接、最貼近問題的執紀口徑。但我尚未查找到明確的法律法規依據。筆者在此懇請高人指點。
二、嚴禁盈虧互抵將造成實質不公
嚴禁盈虧互抵,有利于從嚴反腐、徹底剝奪非法利益、防止行為人鉆制度空子。但只講剛性、不講情理;只講形式、不講實質;只講政策、不講法理,最終必然損害司法公信力。假設一個典型場景,或能說明問題。
贓款購買兩套房產,一漲一跌假設受賄100萬元:50萬元購買A房產,后升值至70萬元,盈利20萬元;50萬元購買B房產,后下跌至30萬元,虧損20萬元。按照“嚴禁盈虧互抵”規則:1. A房產:追繳本金50萬 + 孳息20萬;2. B房產:追繳變現30萬,仍缺口20萬,需用合法財產補足;3. 合計追繳:50+20+30+20 = 120萬元。
但客觀事實是:被告人實際只拿到100萬贓款,整體投資盈虧相抵、一分未賺,最終卻要多上繳20萬元。
被告人實際沒有任何非法收益,卻被超額追繳。這真的符合“不讓犯罪分子獲利”嗎?這已經不是“不讓獲利”,而是讓被告人因犯罪額外承擔懲罰性財產責任。由此,“嚴禁盈虧互抵”論的三大硬傷暴露無遺:
1. 違背比例原則。刑事追繳的本質,是剝奪不當得利,而非額外處罰。整體無利可圖,卻超額追繳,明顯屬于過度剝奪。
2. 違背罪刑相適應原則。受賄的社會危害性,在于權錢交易,而不在于后續投資是賺是虧。僅僅因為市場漲跌,讓被告人承擔遠超犯罪所得的財產責任,屬于罰過其罪。
3. 違背社會公眾最樸素的公平認知同樣一筆贓款、同樣是投資行為、同樣面對市場風險,只算盈、不算虧,只沒收收益、不抵扣虧損,放在民事、商事、行政、執紀任何一個領域,都難以自圓其說。
三、整體核算、盈虧相抵、按凈額追繳
針對“嚴禁盈虧互抵”論的缺陷,必須回歸追繳制度的本來目的,為此提出更合理、更可行的方案:起碼同一筆贓款,整體支配用于多元化投資的,不再按項目單獨核算,而應整體算賬、盈虧互抵,按最終凈額追繳。主要理由如下:
一是符合法律精神。追繳的核心,是剝奪“實際非法獲利”。《刑法》第六十四條的立法目的,是不讓犯罪分子從犯罪中獲益,而不是讓被告人因為犯罪倒貼、額外受損。
二是符合民商事基本邏輯。合法財產投資,盈虧自擔、合并計算;非法財產投資,反而只計盈、不計虧,邏輯明顯倒置。
三是契合寬嚴相濟與實質公正。對真誠認罪悔罪、積極配合追贓、投資確因市場原因虧損的,給予合情合理的核算方式,更有利于化解矛盾、提高執行到位率。
四是契合國際通行規則。美國、英國、德國等法治成熟國家,在犯罪收益追繳上普遍采用凈額主義:總收益 ? 合理成本與實際虧損 = 凈收益 。只追繳凈收益部分,不搞“只盈不虧”的單邊計算。
總之,刑事追贓,從來不是越嚴越好、越狠越對。嚴而有據、嚴而有理、嚴而有度,才是真正的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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