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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吳大爺之子吳某與袁某曾為同居關系,二人于2008年生育非婚生子小吳。后吳某、袁某對小吳未盡撫養照料之責,自2019年起更是失聯,完全脫離對小吳的監護撫養。吳大爺出于親情,獨自承擔起照料小吳的全部責任。現吳大爺年逾七旬,體弱多病且無穩定收入,獨自撫養小吳已力不從心。2025年,吳大爺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吳某、袁某支付2019年1月至2025年3月期間的撫養費90000元。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向吳某、袁某送達開庭傳票,二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法院依法適用缺席審理程序。
審理裁判
經泗陽法院審理認為,吳某、袁某作為小吳的生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法定的撫養義務,二人自2019年起拒不履行撫養義務,已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案涉期間,小吳實際由祖父吳大爺撫養照料,吳大爺并非小吳的法定撫養義務人,其基于親屬關系照料小吳的行為,客觀上為吳某、袁某墊付了撫養費用,代二被告履行了撫養義務,該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父母未盡撫養義務,由祖父母代為撫養未成年孫子女的,祖父母有權就墊付的合理撫養費用向父母追償。結合當地居民生活水平、案件實際情況及原告的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吳某、袁某共同向吳大爺支付2019年1月至2025年3月期間的撫養費88000元(按每月1200元標準計算)。
執行情況
該判決生效后,因二被告遲遲未履行判決書的義務,吳大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立案后,執行局法官即刻開啟“加速模式”,迅速通過集中查控,成功發現被執行人袁某名下賬戶中有足額可供執行的存款,執行局法官立即對該賬戶進行凍結、扣劃,并將88000元及時交付到吳大爺手中。這筆款項的及時到位,給吳大爺和小吳的生活帶來希望和溫暖。
法官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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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瑤瑤
新袁人民法庭副庭長
審判員、一級法官
本案系祖父母代為撫養未成年孫子女后,向怠于履行撫養義務的父母追償撫養費的典型案例,明確了隔代撫養中的權利義務邊界,對規制“生而不養”的失責行為、維護家庭秩序與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具有重要的司法指引作用。
其一,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義務系法定義務,具有不可違抗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法定義務,該義務的履行與父母是否締結婚姻關系、婚姻家庭關系狀態無關,亦不得因經濟狀況、生活壓力等事由予以免除。本案判決嚴格界定父母的監護撫養責任,從司法層面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權、發展權,防止因父母失責導致未成年人陷入生活困境。
其二,祖父母非法定撫養義務主體,代為撫養后享有費用追償權。依據法律規定,祖父母對未成年孫子女的撫養義務屬于補充性義務,僅在父母死亡或無撫養能力的情形下,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方負有法定撫養義務。本案中,吳大爺基于親情主動照料小吳,屬于代為履行撫養義務,其為撫養孫子女支出的合理費用,有權向未履行法定義務的生父母追償。該裁判既保護了老年人的合法民事權益,亦契合尊老愛幼的公序良俗,是司法對家庭親情倫理與現實生活的正向回應。
其三,缺席判決不免除法定義務,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則貫穿始終。針對吳某、袁某逃避撫養義務、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行為,法院依法適用缺席判決程序,否定當事人消極訴訟行為的法律效力,始終堅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則,以司法剛性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筑牢權益保障防線。
法官在此提醒,家庭是未成年人成長的首要場所,撫養未成年子女是父母不可推卸的法定責任。司法機關將持續以司法裁判樹立行為導向,嚴厲懲戒“生而不養”的父母失責行為,全力維護“幼有所育、老有所安”的和諧家庭秩序。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七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編輯 | 徐子涵
校對 | 王 洋
審核 | 高艷、朱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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