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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紹興律師郝小青解析一起老年人離婚糾紛案
在離婚訴訟中,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是法院判決是否準予離婚的核心標準。對于結婚數十年的老年夫妻,當一方起訴離婚時,法院會如何考量?近日,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審結的一起老年人離婚糾紛案,對此給出了清晰的司法答案。
一、 案情簡介:一段跨越半個世紀的婚姻
原告郤某1與被告何某于1966年在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自行相識,1969年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婚后生育兩子,均已成年。2012年,雙方補辦結婚登記,同年曾訴訟離婚后又復婚。
近年來,雙方因生活瑣事產生矛盾。原告稱被告脾氣暴躁、造謠、冷暴力,雙方已分居近四年,原告獨自居住在養老院,認為夫妻感情破裂,起訴要求離婚。被告則辯稱,分居是因原告實施家庭暴力后經調解分開,并非感情破裂,且被告患有嚴重抑郁癥,不同意離婚。
二、 法院判決:駁回原告離婚訴請
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原告郤某1要求與被告何某離婚的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雙方自1966年相識,1969年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生育兩子,婚姻有堅實的感情基礎。雖因生活瑣事發生矛盾,但分居是家庭在綜合考慮雙方身體因素、養老條件后解決矛盾及養老問題的安排,并未達到法定準予離婚的情形。希望雙方在晚年婚姻中互相理解、尊重,感情尚有挽回可能。
三、 紹興律師郝小青解析:本案的五大法律要點
1. 感情破裂的認定標準:分居不等于感情破裂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是準予離婚的法定情形。但本案中,雙方雖分居近四年,但分居原因并非單純的“感情不和”,而是因家庭糾紛后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為解決矛盾及養老問題作出的安排。法院認為,此種分居不構成法定的感情破裂事由。
2. 婚姻基礎與共同生活年限的考量
雙方自1969年起共同生活,婚姻長達半個多世紀,有深厚的感情基礎。法院在判斷感情是否破裂時,會充分考慮婚姻的存續時間、共同生活的歷史等因素。對于長期婚姻,法院會更為審慎。
3. 老年人離婚的特殊考量
對于老年夫妻,法院會綜合考慮雙方的身體狀況、養老條件、家庭穩定等因素。本案中,雙方均年事已高,原告居住在養老院,被告留在家中,分居安排是家庭為解決矛盾及養老問題的綜合考慮,法院認為不應輕易認定為感情破裂。
4. 家庭暴力與過錯舉證
原告主張被告存在造謠、冷暴力等行為,但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被告則主張原告曾實施家庭暴力導致分居。雙方均未能有效證明對方存在法定過錯,法院難以據此認定感情破裂。
5. 離婚訴訟中的調解與修復機會
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會積極進行調解,給予雙方修復感情的機會。本案中,法院認為雙方感情尚有挽回可能,故判決駁回離婚訴請。
四、 紹興律師郝小青給當事人的實用建議
1. 主張感情破裂需有充分證據
若主張對方存在家庭暴力、賭博、吸毒等法定過錯,應提供報警記錄、驗傷報告、微信聊天記錄、證人證言等證據。僅憑口頭陳述,難以讓法院采信。
2. 分居事實需證明“因感情不和”
分居滿二年是法定離婚事由,但需證明分居系因感情不和所致。若因工作、就醫、養老等客觀原因分居,不構成法定離婚事由。
3. 老年人離婚需謹慎
對于長期婚姻,法院會更為審慎。若感情確已破裂,應充分準備證據;若仍有和好可能,應積極溝通修復。
4. 調解是必經程序,應積極配合
離婚訴訟中,法院會先進行調解。若雙方仍有和好可能,法院可能判決不準離婚。當事人應理性對待,積極尋求解決方案。
五、 結語
本案是一堂生動的婚姻法律課。它清晰地告訴我們:分居不等于感情破裂,長期婚姻基礎是法院的重要考量;老年人離婚需更加審慎,證據充分是維權關鍵。對于每一位面臨婚姻危機的人而言,理性對待、依法維權、珍惜感情,方能在人生的黃昏時分,守住婚姻的尊嚴與溫度。
免責聲明:本文基于公開裁判文書進行法律實務評析,旨在傳播法律知識,不構成針對任何個案的法律意見。具體法律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紹興律師郝小青專注于婚姻家事、合同糾紛及民商事爭議解決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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