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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媒體報道,丁女士的血淚控訴,揭開了一段持續五年的幼童虐待慘案:5歲男童被繼母用70度熱水燙下體、被逼吃大便,15歲女孩被打縫針、姐弟倆餓到扒垃圾箱充饑,而生父全程冷眼旁觀、助紂為虐。這起案件不僅是對兩個未成年人身心的毀滅性摧殘,更是對法律底線、人倫道德的公然踐踏。北京律師葛樹春結合案件細節、法律條文,剖析施暴者罪名,譴責其惡行,也呼吁全社會筑牢未成年人保護防線。
葛樹春表示,首先要明確,生父彭某、繼母劉某的行為已涉嫌構成故意傷害罪與虐待罪和遺棄罪,依法應數罪并罰,承擔相應刑事責任。結合案件事實與法律規定,葛樹春律師具體分析如下:
施暴者所涉罪名及法律依據!
關于虐待罪,繼母劉某為主犯,生父彭某為從犯。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劉某與彭某自2020年起至2025年4月,長期對小雅、小元寶實施虐待,包括凍餓、毆打、辱罵、限制人身自由等,致孩子長期處于邋遢、饑餓狀態,冬日衣著單薄,多次扒垃圾箱找食,符合“情節惡劣”的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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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繼母,劉某主動實施逼吃大便、熱水燙下體等殘忍行為,起主要作用!生父彭某作為法定監護人,明知孩子被虐待卻放任不管,甚至阻撓生母探視,起輔助作用,故分別認定為主犯、從犯。
關于故意傷害罪!彭某與劉某均為主犯。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小元寶體表瘀青面積達4522cm2,占體表總面積47%,遠超輕傷二級的3.6%標準,構成輕傷二級;小雅被繼母用簸箕砸傷頭部,縫針十余針,亦構成人身傷害。劉某用70度熱水燙傷小元寶下體、用扳手毆打孩子,彭某放任毆打行為發生,二人主觀上均有傷害孩子的故意,客觀上造成輕傷后果,均構成故意傷害罪主犯。
此外,劉某作為醫院燒傷科護士,明知70度熱水會造成嚴重燙傷,仍故意實施該行為,主觀惡性更深;彭某作為生父,違背《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的監護職責,放任孩子被虐待,漠視子女生命健康,均應依法從重處罰。
關于遺棄罪,遺棄罪是《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的罪名,指對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無獨立生活能力者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犯該罪的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惡行譴責,人性泯滅,罪無可赦
這場持續五年的虐待,殘忍程度令人發指、痛心疾首。繼母劉某,身為醫護人員,本應秉持救死扶傷的初心,卻將專業知識用于傷害幼童,用熱水燙下體、逼吃大便等極端方式,對5歲的小元寶實施身心雙重摧殘,其行為不僅是犯罪,更是對人性的背叛,對職業操守的褻瀆。她的殘忍并非一時沖動,而是長期、有預謀的折磨,每一次毆打、每一次羞辱,都在摧毀孩子的童年與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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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生父彭某,更是罪該萬死。他作為孩子的親生父親,本應是孩子最堅實的依靠,卻淪為虐待的幫兇。面對孩子的哭喊與傷痕,他視而不見;面對生母的探視,他百般阻撓,甚至為了自身利益,漠視子女的生死。他的冷漠與自私,比繼母的暴行更令人齒冷——血緣的羈絆在他眼中一文不值,法定的監護責任被他徹底拋棄,他親手將自己的孩子推入地獄,成為摧毀孩子一生的罪魁禍首。
更令人憤慨的是,學校老師、婦聯等部門的干預,不僅未能阻止虐待,反而讓孩子遭受更嚴重的毆打!鄰居的善意相助,也被彭某粗暴阻撓。這種“家庭內部施暴”的隱蔽性,讓兩個孩子在五年里叫天不應、叫地不靈,身心遭受不可逆的創傷。
社會反思:必須筑牢防線守護幼童
案件中,兩個孩子雖已被生母接回照料,身體傷痕逐漸愈合,但心理創傷難以磨滅:小元寶膽小怯懦、終日哭泣,小雅從“小學霸”淪為成績倒數,對未來失去希望。這警示我們,未成年人保護從來不是單一家庭的事,而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任何組織或個人發現未成年人受侵害,都有權勸阻、制止或舉報;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及工作人員,發現疑似侵害情況,應當立即報告。
具體到本案中,學校、婦聯等部門的干預未能形成有效保護,暴露出未成年人保護機制的薄弱。唯有強化多部門聯動,落實強制報告制度,對失職者嚴肅追責,才能及時發現、制止家庭虐待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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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樹春還認為,法律不會容忍惡行,正義不會缺席。彭某與劉某的行為已觸犯刑法,等待他們的必將是法律的嚴懲。同時,我們更呼吁全社會摒棄“家務事”的錯誤觀念,對虐待未成年人行為零容忍,讓每一個孩子都能在陽光下成長,讓每一位監護人都履行法定職責,讓人性的光輝照亮每一個家庭角落。
總之,幼童無錯,不應承受這般煉獄之苦。彭某與劉某的惡行,踐踏人倫、觸犯法律,理應受到最嚴厲的譴責與懲處。愿法律能還兩個孩子一個公道,愿社會能給予他們更多溫暖,愿每一份童年都能被溫柔守護,愿此類人間悲劇永不再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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