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人民檢察院:
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H某委托,指派張萬軍、劉浩律師擔任其涉嫌合同詐騙罪一案審查起訴階段辯護人。辯護人已詳細查閱本案全部偵查卷宗,多次會見犯罪嫌疑人核實案件事實,結合本案全部訊問筆錄、報案人陳述、證人證言及相關書證,辯護人認為,公訴機關指控H某構成合同詐騙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犯罪嫌疑人H某主觀上無非法占有目的,客觀上未實施合同詐騙的實行行為,本案本質系煤炭貿易過程中產生的民事合同糾紛,并非刑事犯罪,依法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宣告H某無罪。現結合全案證據及訊問筆錄、證人陳述等細節,發表如下正式辯護意見,懇請貴院依法審查并全部采納。
一、H某不具有合同詐騙罪要求的“非法占有目的”,不符合犯罪主觀構成要件
合同詐騙罪成立的核心要件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而本案全部證據,尤其是H某多份訊問筆錄及相關交易記錄,均無法證明其具有非法占有涉案款項的主觀故意,具體理由如下:
(一)H某自始具有履約意愿,無任何詐騙預謀,雙方存在真實合法的煤炭貿易關系
根據H某2025年12月5日、2026年1月30日訊問筆錄及報案人李某2025年9月10日陳述、證人賀某2025年10月28日陳述,H某經賀某介紹與李某相識,雙方在包頭市H某公司辦公室商談煤炭購銷事宜,簽訂《煤炭購銷合同》,約定由H某負責采購煤炭,銷售給李某實際控制的江西某能源有限公司、天津某煤炭銷售有限公司,李某方預付煤款,H某按每列8400噸標重發貨,結算后開具全額增值稅專用發票。
合同簽訂后,H某已累計實際履行7列火車煤炭供貨義務,累計交付煤炭58560噸,對應貨款4300萬余元,且雙方已完成對賬,確認H某公司欠江西某有限公司9491033.44元、欠天津某公司6837932.73元。上述事實足以證明,H某與李某方之間存在真實、持續、合法的煤炭貿易關系,H某收取貨款的基礎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及實際履行的供貨義務,并非以“賣煤”為幌子騙取財物,自始至終無詐騙預謀,與典型的合同詐騙行為有本質區別。
(二)未繼續足額履約,系客觀經營風險導致,并非主觀上拒不返還
根據H某2025年12月5日、2026年1月30日訊問筆錄,其未能按約足額供貨,直接原因是與湖北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湖北某公司”)存在合法煤炭貿易債務,并非主觀上占有涉案款項拒不返還。H某在2023年底與湖北某公司開展煤炭貿易,因供貨方煤炭摻假導致指標下降、交貨價格下跌,產生800余萬元欠款,湖北某公司的L某、K某在索款過程中多次威脅H某,甚至誘騙其騙取其他企業錢款償還債務,H某在脅迫之下,才將李某方的結余煤款分15筆轉給湖北某公司子公司,用于償還該筆真實債務。
同時,H某在資金困難后,始終與李某保持溝通,先后稱正在尋找煤源、辦理貸款手續、完善煤礦開采許可,承諾貸款到賬后還款或用煤礦生產的煤炭抵償欠款,還向李某發送煤礦相關許可證照片,無任何逃匿、失聯、賴賬等逃避債務的行為,足以印證其主觀上無非法占有目的,僅系客觀履約不能。
(三)H某無揮霍、轉移、隱匿資產行為,始終承諾足額償還欠款
結合H某多份訊問筆錄,其收取的涉案資金均用于合法經營活動,無任何賭博、揮霍、奢侈消費、轉移資產、隱匿財產的情形。H某在筆錄中明確陳述,涉案資金除用于償還湖北某公司債務外,其余部分用于煤礦開采許可辦理、煤炭倉儲租賃、鐵路站臺租賃、物流運輸、貨運司機運費等合法經營支出,且其名下有正在辦理手續的煤礦(準格爾旗薛家灣鎮某村煤礦),煤炭總儲量約8000萬噸,其多次表示愿意以該煤礦資產全額償還李某方欠款,完全不符合合同詐騙罪“非法占有、拒不返還”的核心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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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頭鋼苑律師張萬軍教授專注合同詐騙案辯護
二、H某未實施合同詐騙罪意義上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實行行為
合同詐騙罪的客觀實行行為是“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且該行為需與被害人交付財物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結合本案筆錄及相關證據,H某雖存在部分不規范行為,但該行為并非刑法意義上的詐騙實行行為,具體分析如下:
(一)虛假擔保函、虛假轉賬截圖的行為,并非詐騙實行行為,與李某方交付貨款無因果關系
其一,關于2000萬元虛假銀行轉賬截圖。根據H某2025年11月6日訊問筆錄,其偽造該截圖的原因是資金鏈斷裂無法按約采購煤炭,但其仍在積極籌集資金,希望繼續與李某方合作,害怕未采購煤炭的事情敗露影響合作,才偽造截圖發給李某,其目的是爭取籌款時間、繼續履行合同,并非通過該虛假材料直接騙取李某支付貨款,與“以虛假材料騙取財物”的詐騙行為有本質區別。
其二,關于虛假擔保函。根據H某訊問筆錄及證人某某陳述、準格爾旗某煤炭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該擔保函系H某委托朋友段繼朋(又名段鵬)聯系出具,H某本人并未與該煤礦相關人員直接溝通,不清楚擔保函的具體出具過程,其主觀上對擔保函的虛假性并不知情。且李某方支付涉案1900余萬元貨款后,H某已實際交付58560噸煤炭,并非因該虛假擔保函產生錯誤認識而交付財物,虛假擔保函與貨款交付之間無刑法上的因果關系,不構成合同詐騙的實行行為。
全案無任何證據證明H某在簽訂合同前即預謀偽造擔保函、轉賬截圖,僅能證明其在后期履約困難時,采取了不規范的拖延手段,該行為系民事違約中的不當行為,而非刑事詐騙行為。
(二)“高買低賣”系煤炭貿易正常經營策略,并非詐騙誘餌
根據報案人李某陳述及H某訊問筆錄,H某以到達收貨地點當日CCI煤炭指數價格下浮25元/噸的價格銷售煤炭,該定價方式并非詐騙誘餌,而是煤炭保供貿易中常見的回籠資金、穩定客戶的常規經營策略。H某在筆錄中明確說明,其采購的是政府保供煤,采購成本較低,即使下浮25元/噸仍有盈利,且其已實際按該價格交付58560噸煤炭,履行了合同主要義務,該定價行為系市場主體的合法經營自主權,不具有刑事違法性,更不屬于“虛構低價售煤事實騙取貨款”的詐騙行為。
三、公訴機關對于案涉1900余萬元資金的具體流向、用途的真實性,審計核實
結合H某多份訊問筆錄、銀行流水、證人證言,案涉1900余萬元資金的流向清晰、用途合法、可查,無任何非法占有、私分、揮霍情形,具體明細如下,該事實與H某供述、相關交易記錄相互印證,客觀印證其無詐騙故意:
1. 870萬元用于償還湖北某公司的真實經營債務。根據H某2025年12月5日、2026年1月30日訊問筆錄,其與湖北某公司存在合法煤炭貿易關系,2024年5月曾向該公司指定的貴州某電廠發送4800噸煤炭,后因煤炭質量問題產生800余萬元欠款,該筆債務真實、合法,并非虛假債務,H某轉賬870萬元系償還該筆到期債務,并非非法占有后用于個人用途。
2. 600萬元用于煤礦開采許可辦理、合規手續完善等生產經營投入。根據H某2025年11月6日訊問筆錄,該筆款項用于其名下內蒙古某能源有限公司(煤礦)完善營業許可事宜,主要用于溝通上級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屬于煤礦經營的必要支出,并非揮霍或非法轉移。
3. 300萬元系煤炭貿易中CCI價格波動導致的正常經營虧損。根據H某2025年11月6日、2026年1月30日訊問筆錄,其與李某方約定按到貨當日CCI煤炭指數價格下浮25元/噸結算,而2024年初以來,國內CCI煤炭指數出現階段性大幅下跌,H某前期已按約定價格向李某方交付部分煤炭,導致實際銷售價格低于采購成本,產生300萬元合理經營虧損,該虧損系煤炭貿易中常見的市場價格波動所致,屬于正常經營風險范疇,并非H某非法占有資金或惡意虧損,更不能以此認定其具有詐騙故意。
4. 部分款項用于煤炭貿易相關必要支出。其中部分款項支付給鄂爾多斯某煤礦、鄂爾多斯某物流公司、河北承德物流公司、貨運司機運費、租賃煤炭倉儲場所、支付鐵路站臺租賃費及日常經營開支;另有部分款項用于采購煤炭、償還其他合法經營債務。
上述資金流向均有明確的用途指向,全部用于生產經營活動,無任何非法處置情形,與合同詐騙罪中“將騙取的財物用于揮霍、轉移”的行為完全不符,進一步印證H某主觀上無非法占有目的。
上述資金流向均有明確的用途指向,全部用于生產經營活動,無任何非法處置情形,與合同詐騙罪中“將騙取的財物用于揮霍、轉移”的行為完全不符,進一步印證H某主觀上無非法占有目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階段,負有全面審查案件證據、核實案件事實的法定職責,對于案涉1900余萬元資金的具體流向、用途的真實性,懇請貴院依法履行審查核實義務,通過核查銀行流水原始憑證、詢問相關證人、調取交易記錄等方式,全面核實上述資金用途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而準確認定H某的行為性質,避免僅憑表面事實作出錯誤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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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頭鋼苑律師張萬軍教授以法理賦能 刑辯
四、本案系民事合同違約糾紛,不應以刑事手段干預商事交易,違背刑法謙抑性原則
H某與李某方簽訂書面《煤炭購銷合同》,雙方意思表示真實,合同內容合法有效,且已實際履行大部分供貨義務,進行了對賬結算,雙方形成的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買賣合同關系。H某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客觀經營風險未能按約足額供貨、返還尾款,將部分結余煤款用于償還到期債務,該行為屬于民事合同違約行為,并非刑事犯罪。
李某方作為商事主體,在煤炭貿易中應當預見經營風險,其合法權益完全可以通過民事訴訟、財產保全、強制執行等民事途徑主張,如要求H某繼續履行合同、返還尾款、承擔違約責任,或以H某名下煤礦資產實現債權,完全無需通過刑事訴訟追究H某的刑事責任。
將民事合同違約行為認定為合同詐騙罪,混淆了罪與非罪的界限,違背了刑法謙抑性原則,不僅會侵害H某的合法權益,還會破壞正常的商事交易秩序,不利于市場主體的經營發展。
綜上,犯罪嫌疑人H某主觀上無非法占有涉案款項的目的,客觀上未實施合同詐騙罪意義上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實行行為,涉案資金全部用于合法經營,其未按約履行合同的行為僅構成民事合同違約,而非刑事犯罪。全案證據無法證明H某構成合同詐騙罪,無法排除“民事違約”的合理懷疑,符合“疑罪從無”的刑事訴訟原則。
懇請貴院嚴格堅持罪刑法定、證據裁判、疑罪從無原則,依法審查本案全部證據,充分考慮本案系民事合同糾紛的本質,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宣告H某無罪,切實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商事交易秩序。
此致
某市人民檢察院
辯護人:張萬軍
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
2026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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