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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1日,越南芹苴市第八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宣判,一對夫婦因販賣未滿16周歲的親生女兒,雙雙被判處12年有期徒刑。被告人石善(Th?ch Thi?n)和金氏春(Kim Th? Xuan),他們親手把自己的骨肉推向了深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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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案的三名中間人也難逃法網(wǎng):林白子(Lam B?c Ty)被判13年零6個月,石氏萊(Th?ch Th? Lai)獲刑13年,陳氏賢(Tr?n Th? Hi?n)獲刑12年。罪名都是那四個冰冷的字——販賣未成年人。
看到這份判決書,我心里久久不能平靜。親生父母賣女兒,這已經(jīng)不是簡單的犯罪,而是人性最深處的崩塌。
根據(jù)起訴書,這一切從2024年5月開始。石氏萊認(rèn)識了一個自稱“阿鳳”(Ph??ng)的女人,真名叫Lam Bé P?ng,如今早已逃離越南。兩人一拍即合,談好一筆“生意”:石氏萊負(fù)責(zé)在越南物色愿意“嫁”到中國的女性,介紹給阿鳳,由阿鳳帶人出境,每成功一人,阿鳳就付給石氏萊2000萬越南盾。
沒多久,石氏萊又拉上了陳氏賢,約定由陳氏賢繼續(xù)找人,石氏萊負(fù)責(zé)支付傭金,形成了一條分工明確的利益鏈。
2024年6月,陳氏賢因為和石善、金氏春夫婦是親戚,知道他們家里有兩個女兒,分別出生于2008年和2010年,家里欠了一屁股債,日子過得捉襟見肘。于是,她直接找到這對夫婦,開門見山地說:把女兒嫁給中國男人,就能拿到一筆錢還債。
夫婦倆商量后,同意把小女兒(也就是二女兒,當(dāng)時才14歲)送出去,大女兒死活不肯,他們也沒強(qiáng)求。之后,陳氏賢和金氏春帶著孩子多次去石氏萊家,拍了肖像照和身份證照片,由石氏萊通過Zalo發(fā)給遠(yuǎn)在中國的阿鳳“選人”。
2024年8月3日晚11點左右,石氏萊和陳氏賢按照阿鳳的指示,把女孩從金氏春家里接走,直奔胡志明市新山一國際機(jī)場。到了機(jī)場,石氏萊一個電話打給阿鳳的哥哥林白子,把女孩親手交給了他,由林白子帶往萊州省,準(zhǔn)備非法偷渡進(jìn)入中國。
林白子先把女孩送到萊州省汽車站,再轉(zhuǎn)交給另一個身份不明的男子。那人把女孩安置在租來的房子里。8月8日,女孩被安排偷渡過境。到了中國,阿鳳立刻給她介紹了一個中國男子,讓她“選擇”做丈夫——一個未成年的孩子,又能有什么選擇呢?最終,女孩同意了。
女孩在“丈夫”家生活期間,多次遭性侵,遭受了難以言說的痛苦。9月13日,她終于鼓起勇氣逃了出來,第二天卻被中國警方發(fā)現(xiàn)并逮捕。2024年12月26日,她被遣返回越南;2025年1月2日,移交給芹苴市邊防指揮部。
最諷刺的是,女兒“嫁”出去后,石善和金氏春從石氏萊手里拿到了1.6億越南盾(約合人民幣4.2萬元);陳氏賢分到1000萬越南盾(約合人民幣2600元);石氏萊自己只拿到50萬越南盾(約合人民幣130元)的中介費(阿鳳承諾的2000萬盾(約合人民幣5200元)直到案發(fā)都沒兌現(xiàn));林白子收到500萬越南盾,扣掉送人的路費后,只剩200萬(約合人民幣520元)。
一樁交易,幾百萬越南盾,就把一個花季少女的一生徹底改寫。
我反復(fù)看完整個案情,只剩下一句話:錢,真的能把父母變成惡魔嗎?
這個案子令人最心痛的,不是那些冷冰冰的刑期,而是那句“親生女兒”。當(dāng)父母把孩子當(dāng)成商品,當(dāng)親情被明碼標(biāo)價,當(dāng)一個女孩被親人一步步推向陌生國度,我們還能用什么詞來形容這種悲劇?“喪盡天良”都顯得太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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