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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網友發帖稱,住酒店半夜起火,使用酒店毛巾打濕捂住口鼻逃生,次日押金被扣12元毛巾錢。
4月1日,瀟湘晨報記者聯系了該酒店,酒店工作人員回應,是酒店隔壁起火,煙竄到了酒店,客戶使用的是酒店一次性套裝中的毛巾浴巾,明碼標價收費,且后續顧客提出后,酒店將扣的12元退給了顧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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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該網友帖子內容,其稱,遇到此事后,其覺得酒店扣毛巾錢很離譜。在評論區,她補充,是酒店隔壁起火。3月30日,瀟湘晨報記者私信了發布者,其稱酒店是益陽市下面小縣城的酒店,酒店名為520愛情公寓。
4月1日,記者經過核實,了解到事發酒店為益陽安化縣520愛情公寓(廣場店)。該酒店工作人員告訴記者,事發時間為3月底,起火的并非是酒店,而是隔壁的采耳店。“她那個毛巾在房間,逃生她肯定把毛巾拿出來了是不是,但是她拆的是我們一次性毛巾、浴巾,后面她說了,我們把錢也退給她了。”
遇到緊急避險的情況下,顧客使用酒店收費物品,事后應該給錢嗎?知名律師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認為,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女生為逃生使用濕毛巾捂住口鼻,是為保護生命權而采取的必要措施,完全符合緊急避險的構成要件。酒店遭受損失的可向隔壁店主張賠償。
來源:瀟湘晨報·晨視頻記者武華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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