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北京來碩律師事務所李肖峰律師,今天繼續為大家介紹非法行醫系列案件。
王某在2004年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經衛生局許可在河北滄州某村經營衛生室。2014年,他來到天津東麗區開診所,但沒有在當地注冊,也沒有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同年12月的一天,谷某因身體不適到王某診所就診。王某為其輸液治療后,谷某回了家。當晚18時30分,谷某在家中暈倒,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谷某系冠心病發作導致猝死,王某使用的藥物與死亡沒有直接關系。但鑒定同時指出:王某的診療行為無病歷記錄、未行相應檢查、無用藥記錄、未明確診斷,在客觀上延誤了谷某的診斷和治療。
公訴機關以非法行醫罪對王某提起公訴。一審法院判決王某無罪,但需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8萬余元。檢察機關抗訴后撤回,被害人家屬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為什么患者死亡,王某卻被判無罪?
最關鍵的是谷某死亡與王某的診療行為之間沒有刑法上的直接因果關系。谷某系冠心病發作導致猝死,王某所使用的藥物與死亡結果沒有直接關系。雖然鑒定同時指出王某存在診療不規范,客觀上延誤了診斷和治療,但這種延誤只是間接的、次要的因素,不足以將死亡結果歸責于他的行醫行為。在刑法上,非法行醫罪要求造成就診人死亡的結果必須與非法行醫行為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如果死亡主要是患者自身疾病所致,就不能將死亡后果歸咎于行為人。
有人可能會問:王某沒有在天津注冊,也沒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為什么不算非法行醫?
這個問題,其實因果關系不存在時已經沒必要問了,因為連因果關系都沒有,根本談不上犯罪。但為了把無罪說透,我們也可以看看主體資格這一層。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規定,非法行醫罪的主體是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王某已經取得了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是否屬于已取得醫生執業資格?這取決于司法解釋如何規定。
2008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規定: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辦醫療機構的,屬于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按照這一規定,王某沒有在天津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應當被認定為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具備非法行醫罪的主體身份。
但201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對上述司法解釋進行了修改,刪除了第二項。也就是說,之后的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辦醫療機構這一情形,不再被直接認定為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
雖然本案發生在2014年,但審判時已經是2018年。根據從舊兼從輕的原則,依據行為時的司法解釋規定王某構成犯罪,但審判時的司法解釋已經刪除了這一規定。修改后的司法解釋對被告人更有利,因此適用修改后的司法解釋,認定王某不屬于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從身份上不構成非法行醫罪。
通俗地說,刑法要打擊的是完全沒有醫學知識、冒充醫生騙錢的人。王某雖然有證,只是執業地點不符合要求,這不屬于刑法要打擊的對象。當然,最重要的是患者死亡不是他的藥直接害死的。所以,刑事上無罪。
雖然刑事上無罪,但法院判決王某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8萬余元。這是為什么?
因為不構成刑事犯罪不等于沒有民事過錯。鑒定意見明確指出,由于王某不規范的診療行為,在客觀上延誤了谷某的診斷和治療。
《民法典》第1165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王某的診療行為存在過錯,該過錯與被害人的死亡后果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因此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這也提醒所有醫療從業者:即便不構成刑事犯罪,不規范的行醫行為仍然可能帶來民事賠償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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