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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對子女撫養的法律后果之二:(確定直接撫養人)
筆者作為長期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律師,結合執業過程中遇到的實務難點、典型案例及具體解決方案,撰寫此系列文章,旨在幫助大家清晰理解離婚對子女撫養的法律后果,高效應對案件中遇到的實際問題。本文為系列第二篇,重點圍繞實質問題展開,結合法律條文與實務經驗,為大家提供明確指引。
確定直接撫養人的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084條第3款規定: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1.對不滿兩周歲子女的撫養
不滿兩周歲的子女,應當以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
特殊情況下,也可以由父親撫養。具體包括三種情況:第一是:母方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的,子寧不不宜與母親共同生活的,列入母親患肺結核、慢性肝炎等。第二是:母方有撫養條件但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第三是:因其他原因,子女確實不宜隨母親生活的,例如母親因職業的原因不能哺乳。
如果父母雙方協議不滿兩周歲的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并無不利影響的,可以由父方撫養。
2.對已滿兩周歲不滿八周歲的子女的撫養
對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的直接撫養,原則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向法院起訴的,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
第一,兩周歲以上的子女由誰撫養協商不成的,由法院判決。無論爭奪撫養權,還是推諉撫養義務,協商不成,要由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長和雙方的具體情況作出判決。
第二,對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的撫養有爭議的,有優先撫養條件的優先撫養。
3.對已滿八周歲的未成年子女的撫養
已滿八周歲的未成年子女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已經具備了一定的識別能力,他們可以根據自己的識別能力作出判斷,究竟是隨父還是隨母生活對自己更有利。
考慮其真實意愿是必要的,由于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識別能力有限,對他們的意見應當是尊重,而不是據此決定。如果子女的選擇對他們的成長不利,法院也可以作出另外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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